青海省:堵制度漏洞 防“带病提拔”
近期,青海印发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意见,前移审核关口,强化任前把关,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设置了“防火墙”。
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书记担负第一责任人责任,要与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共同在拟提拔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上签字。组织人事部门担负直接责任,负责把好动议提名关、资格条件关、考察考核关、程序步骤关,防止用人失察失误。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监督责任,要及时、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掌握的有关干部遵守党规党纪情况,对反映拟提拔人选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凡出现“带病提拔”问题的,要对干部选任过程进行倒查,甄别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加强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要建立完善干部监督信息日常联系通报机制,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公检法、安全、信访、巡视、督导等部门和机构执纪监督方面信息,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要建立干部及时会诊制度,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
突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要实行意向性人选提前审查制度,对纳入建议提名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对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坚持“凡提四必”,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要规范改进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考察对象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内容、范围等,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青 组)
点评:严格把关,才能选好人、用好人,才能防止“带病提拔”,才能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