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叉询问制
——以其借鉴可行性分析为例

2017-11-25 08:19:12
长江丛刊 2017年28期
关键词:证言证人交叉

宋 琦

论交叉询问制
——以其借鉴可行性分析为例

宋 琦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质证模式主要是职权主义,与英美法系中的交叉询问制有着极大的不同,即法官主导庭审及质证,当证据的认定出现特定情况时,法官可以召集证人和当事人就他们之间或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或相互询问对质,借以发现案件真实。两者之间的不同发展背景和法律传统有着极大的关联。因此,交叉询问制是否能够引入我国民事诉讼之中,不仅仅要考虑这一制度的利弊,更应该考虑到该制度与我国诉讼实践的切合性。

民事诉讼 证人询问 交叉询问

一、诉讼模式及法官地位

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过程之中,法官向来处于主导地位,强调法官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和控制庭审的作用,积极引领并推动质证的进行,庭审和质证通常由法官主导进行,而当事人则相对更为消极;在询问证人之时,法条的相关规定类似于西方的交叉询问制,但也会有诸多法官的询问,当事人自主询问的情况相对受到一定限制。而交叉询问制的背景土壤为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这种背景之中,当事人积极推动质证的进行,可以自行决定证据调查的范围、顺序和方法等诸多内容,法官仅仅为程序组织者,整个质证过程中都遵循着证据程序和证据规则,面对证人,则是双方当事人利用交叉询问进行质证。这两类民事诉讼的背景土壤不同,直接导致了质证时的询问方式产生不同,交叉询问制更为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意识,离开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交叉询问制能否同样取得良好效果呢?答案是未必。

二、质证对象及证据开示制度

质证对象的差异依然存在。我国的诉讼传统中更为重视实物证据,对于证人的重视相对较少,更多地也是通过证人证言的方式进入质证程序,很少存在证人到场的情况;且我国向来有厌讼的民间传统,加之我国目前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并未大力提倡,证人出于此种心理以及避免麻烦,也很少会选择出庭作证。而在采用交叉询问制的国家,证人证言是质证的核心,证人更是所有证据之首,其重要地位无可撼动,证人不出庭的诉讼几乎无法无法想像,庭审过程严格适用直接言辞原则,若想查清真正的案件事实,则交叉询问证人则是必要手段。

而对于证据开示制度,国内外的形式与程序也有所不同。首先,法官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历来为法官主导模式,因此在庭前交换证据过程中同样由合议庭进行主导,当事人属于被组织的地位;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中采取的是当事人主导模式,法院处于消极地位,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才进行干预。其次,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规定不同。我国规定法官可视情况而定是否进行第二轮证据交换,且证据交换的范围小、种类单一;而域外的规定更为细致,如美国规定,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进行10次以上的证据开示,也不能重复录取同一证人的证言。此外,国外证据开示的种类更丰富。

三、质证程序及规则

质证的程序要求和规则天差地别。交叉询问制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必须按照法律拟定的程序进行询问,即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及再反询问,环环相扣,互相制约、支撑,法官仅起到监督作用,几乎不参与询问。此类程序的设置目的,是为了而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主要询问的主体依旧是法官,且优先于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法官不受到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可对证人进行针对性的发问。且交叉询问制无比要遵守六项规则,即证人分类规则、不得质疑己方证人、诱导性询问规则、当事人异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这些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所重合,然而多了针对交叉询问制的特殊规则,而这些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所没有的。

四、配套制度规定

我国的对于交叉询问制的相关规定十分缺乏,若引入交叉询问制,则必须配套完整的法律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之中,围绕证人和证言的诱导性询问方式被广泛使用,对于询问中的每一步,如主询问与反询问,都规定了相对应的法条加以限制,包括其范围、方式、次序。对配套制度的规定也更为全面完善,由此可最大程度保证交叉询问制的运行效果。而我国以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作证以证人陈述方式为主,极少对其进行诱导性询问,也没有明确的主询问与反询问方式,此方面的法条规定更是寥寥无几;且我国有关质证的配套制度,是为了配合目前我国这种以法官为主导地位、当事人询问为辅的诉讼模式,与交叉询问制的关联性和配合度偏低,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交叉询问毋庸置疑必须在证人出庭的情形下进行,而我国的证人出庭率素来较低,更多采用的是书面证人证言,证人询问制度很多时候被架空,更别谈交叉询问的适用。究其原因,除去我国目前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不够普及的国情外,对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是更为根本的原因。目前我国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不够具体,且缺乏对证人据证行为以及打击报复证人行为的处罚措施。

如若引入交叉询问制,那么有关质证程序的所有法条都将进行一次大修改,必须存在良好的配套制度、完整的程序设计和当事人主导的质证模式,才能真正意义上运用好交叉询问制,否则没有配套规定、程序不明朗的交叉询问制也只是形同虚设,而这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发展传统背景之下,恕难做到,或目前环境并不成熟,故笔者认为交叉询问制的借鉴可行性较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宋琦(1995-),女,汉族,湖北荆门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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