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严堵谋取金融私利的“暗道”

2017-11-25 00:27
领导决策信息 2017年8期
关键词:关系人金融机构子女

湖南:严堵谋取金融私利的“暗道”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日前湖南省发布《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立足于反腐倡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地方政策解读

突出务实管用

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领导干部管理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承揽金融活动作(指相关单位与金融机构发生的存款、贷款、票据、债券、股票、信托、理财、基金、保险、担保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业务活动。)出了禁止性的新规定,且尽量涵盖各种主要金融业态,对金融活动作出了清晰界定。

1.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不得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薪酬、奖励、费用等方面谋取私利。

2.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以防止领导干部相互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搞权权交易。

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内承揽金融业务,且不得获取相关的薪酬、奖励或者其他私利。这既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从业限制。

4.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领导干部应当事前主动在领导班子内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

5.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金融活动,能采取竞争性方式的,应当采用竞争性方式;重大金融活动应当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涉密的重大金融活动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

6.领导干部不得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金融活动集体决策。

7.领导干部应当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的录用、晋升及就业变动情况在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中如实作出说明。

突出监督管理

明确了应当采取的报告、回避、公示、集体决策和责任追究五项监督管理措施,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1.严格执行纪律。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2.强化日常监督,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财政、审计、国资监管、人民银行以及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运用诫勉等方式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形成震慑,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财政性资金以及投融资等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所监管企业的内控机制建设,规范财务管理。

(注:原载《湖南日报》2017年2月9日,已收入中国政务信息网·地方领导文库,投稿邮箱:bjb@ccgov.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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