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星
梁志安和赵廷虎是邻居,也算亲戚关系:梁志安的堂哥娶了赵廷虎的姐姐。梁和赵两人过去的关系都很好,用梁的话来说是,“有点好吃好喝的,都会招呼一声。”
但最近,他们关系恶化,甚至互相不搭理。前些日子,我在中越边境新丰村陇得屯采访时,分别和他们聊了聊。
矛盾由赵廷虎的父亲引起:今年农历三月,赵父突然砍掉梁地里的十棵果树,梁一生气,拿起电话就拨打110,要求派出所把赵父抓走。
民警来了,了解情况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赵父没被抓走,但赵、梁两家却因此“结梁”。
“电话中,他竟然说要和我断绝关系,一个党员怎么能说出这样的话呢?”梁志安向我倾诉时,心难以平复。砍他果树是因为赵父认为“自古以来,那块地就是他家的”。真假不重要,因为赵廷虎为此也批评过父亲,“不应该砍掉小梁的果树。”
这点,赵和梁有共识,梁也告诉我,“如果他认为地是他的,可通过法律手段讨回,而不是强行砍掉我果树。”
双方就是非问题上已有共同的认知和评判标准,按理不应有什么纠纷。问题就在于“小梁竟然在第一时间报警要抓我父亲!”赵廷虎反复和我提起这句话,“他信不过我,可以找其他村委副主任来反映协商解决,而不是直接把电话就打到派出所去!”
赵廷虎是新丰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他认为“小梁这么做,相当于说我赵廷虎没用!”因此赵才说要和他断绝关系。
这是口头上的冲动,现实中,得知小梁的小孩生病,赵廷虎也很关心。毕竟,他们从小长大,只是年龄上,赵比梁大5岁,可他们处理问题的方式和看法,已然不同:小梁倡导通过法律来解决。赵则认为应通过村干部或村民间协商解决,而不是“动不动就闹到法庭或报官”。
这是礼治和法治在乡村的冲突。我对当地派出所的建议协商解决做法持肯定态度。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我们也发现类似冲突,一些现代论者经常借这部电影来反映乡村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并认为中国传统法律过去强调以宗法关系为基础、强调和谐,让法官因此成了“和事佬”,使法律没有震慑力、权威性,因而建议以国家法律来同化“民间法”(规定、惯例或习俗)。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朱苏力在他所著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建议,“应当寻找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因为在他看来,“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该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路,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制度上的正义。”
哈耶克也曾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预期的社会中,强制力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
《秋菊打官司》中,為讨要说法而不断上访起诉的秋菊发现村长真被警察带走拘留15天时,她也困惑了:“我只是讨个说法,怎么把村长抓走了?”
法治在调整社会关系,规制社会行为方面,就是要给人一种可预期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心态。但法律在社会关系比较单纯、人员流动并不复杂的熟人社会“生冷”运作时,反而导致双方对撞或持久冷战,因为本可以按传统惯例来协商解决的问题和纠纷,却使某方当事人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带走,这在农村社会看来,“很不给情面”。这时,依法行使法律的行为人反而会被村民视为“过份”、“不近人情”,进而使受害者从“有理”走到了“无理”一侧。
走访中我发现,小梁“电话直接打到派出所”的行为,不仅受到赵廷虎谴责,也受到其他村民的反对,“小梁不懂做人!”有村民这样评议。
从司法实践看,根据砍伐果树造成的损失,警察完全可以把赵父抓起来,然后走法律程序,再判赔小梁的损失。这样一来,法律得到执行,小梁的权利得到伸张,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作为邻里的他们,未来还需要长期面对彼此并继续生活于这个村庄中,这个关系一旦打破,得需要多长的时间和多少个机会才能弥合彼此创伤,复原彼此关系呢?我认为,法律在解决或终结某一问题的同时,不应该成为再度制造新问题的起点。
目前,梁志安和赵廷虎正通过“民间法”的方式来化解纠纷,“说一棵赔偿我100多块钱,目前还在谈。”梁志安告诉我。
因此,法治在礼俗社会的实践生活中,需要不断探寻各种非正式的法律制度,使法治在本土化操作中,更好、更有针对性地化解纠纷,凝聚乡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