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机制”的“容”与“不容”

2017-11-23 21:31阚枫
共产党员(辽宁) 2017年10期
关键词:区分干事违纪

“容错机制”的“容”与“不容”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如何提供制度保障,营造“敢闯敢试”的改革氛围,受到舆论关切。官员在工作中的哪些差错可以“免责”?“网开一面”该由谁说了算?

哪些差错可以开“绿灯”?

去年以来,全国多个省区市开始探索公务员队伍中的“容错机制”,列出免责清单,鼓励干部干事创业。这些举措有些是由省级层面出台规定,有些则是由地市级层面发文试行。这些规定中,多数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在各地的“容错机制”中,对于免责情形和范围都给予明确列举。具体而言,各地规定的“容错”情形大都强调了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等。

河北廊坊明确的“容错”范围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等等。深圳和石家庄的规定都明确了“三个区分”,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一些地方还明确了对诬告诽谤的处理。例如,长沙规定了对诽谤诬告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依法依规的处理方式,要为受到诽谤诬告的干部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减轻他们的心理包袱。

“网开一面”谁说了算?

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错后,谁来认定该不该免责?毋庸置疑,这一环节在容错机制中格外重要。内蒙古规定,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30日内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济南和杭州规定的免责认定流程基本一致,即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及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将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深圳市正建立由市纪委牵头,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的容错认定协调机制,对需要容错的事项进行协调认定。

不过,并非所有领域都可“免责”,杭州的规定中就明确注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此外,“容错机制”不能成为免责“马甲”,多数地区强调,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行为。

专家:“容错”认定应让公众发言

“当前,在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一些官员开始对工作畏首畏尾、消极懈怠,甚至出现为官不为的现象。此外,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国家需要鼓励各级干部敢想敢干、敢闯敢试,这是当前容错激励机制出现的两大因素。”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记者分析。

在汪玉凯看来,当前,中国的改革需要在干部队伍中发现、提拔更多的改革者、干事者,但是,如果缺乏容忍改革试错的保障制度,自然会挫伤干部队伍的积极性。“干部争做‘太平官’,为了不干错,干脆不干事,因为‘怕出事’而懒政怠政,这些最终将导致改革措施的难落地。”汪玉凯说。对于“容错机制”的具体操作,汪玉凯强调应引入多元评价机制,尤其是让公众参与免责认定,“政府干的事情好不好、对不对、能否免责,不仅应由纪检等问责部门认定,还应该引入社会评价,让公众参与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这样才能保证认定的科学性,保证‘容错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文/阚枫 据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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