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定寰
摘 要:企业对水体排放的污染物是工业生产的必然副产品,其超出水环境自净能力,带来环境恶化,亟待国家有效规制。构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模型,建构“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并存的制度,总结目前我国进行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践的经济影响,并提出相应改进意见,以期构建相对合理的交易制度。
关键词: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科斯产权理论;自然资源产权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32-0195-03
一、水污染物排放权的源起
排污权,顾名思义,是指向环境介质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的概念最早来自于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1968年撰写的《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基本思想是将排放废弃物的权利像商品一样进行市场流通,强调把环境要素转化为一种市场商品并将其纳入价格机制。水资源是工农业生产所必须的原始投入,与人们维持生存和谋求发展所密切相关。溯源历史,向水体进行排污是一种免费、自由的自然权利。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污染物排放远远超过水体对于污染物的容蓄自净能力限度,导致水污染物容蓄能力成为一种资源,而有限的资源和生产能力之间的矛盾导致了该资源的稀缺性,但这种稀缺性却是人类生产所必须面对的,人类的劳动必须借由该种稀缺资源才能产生相应的商品,环境因之而具有相应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其本身能够具备商品性。早期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在成为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税费形式的僵化规制无法达到有效的管制。环境容蓄能力作为一种资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是能够适用作为资源配置基本形式的市场来进行调控的。
二、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一)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模型建构
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是将水环境容量要素市场化形成的产物。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具有两级市场,第一级市场是初始分配市场,由政府主管部门与污染源企业关于排污权份额进行初始分配;第二级市场则是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排污权需求方与排污权供给方进行剩余排污许可即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排污权交易很大程度上是对于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手段,是作为排污费的更为有效的替代制度,其具有市场调节的激励作用。
在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之下,一定区域内,经过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水污染源企业获得一定额度的排污权,得以在生产当中向水体排放限额之内的污染物。由于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差异,各水污染源企业排污排污权限额差异。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企业则可以使用相对少的排污权限额,产生剩余的排污权额度,并将剩余排污权出售获得经济回报,而相对治污技术落后的企业因为排污权额度无法满足排污需要,由于购买其余企业排污权剩余额度相比之于违法排污成本更加经济,则会根据一定的交易规则通过相应的中介机构,购买其他企业剩余排污权,由此增加了自己的生产成本,从而较好地把握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出于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需要,相关水环境主管部门对于交易双方的资质和交易过程的合法性等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目的实现和责任的承担。
(二)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在环境保护的相关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环境资源本身兼具有多元价值,人类的开发利用能力的增长与之产生的稀缺性矛盾,带来了市场机制引入的可能性。
1.庇古外部性理论。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在经济学上,外部不经济是指某项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耗,而行为人并未因此而支付任何的代价。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外部性理論指出,排污便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企业作为排污者进行工业生产,排污行为人并未因此而支付任何的代价,而对于环境所造成的巨大影响则由社会承担治理成本而不是计入到生产成本当中,从而导致私人受益而社会公益受损,这种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差额便是私人经济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即称之为外部不经济性。因为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并不会对私人工业产品的定价产生影响,无法通过价格杆杠加以调节,从而导致了所谓的“政府失灵”现象。唯有国家的有形的手借由相应手段才能将外部性的成本加入到产品的价格当中去。
2.科斯产权理论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科斯提出的“确定产权法”认为在协议成本较小的情况下,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而在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时均可采用市场机制。任何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明确的制度安排——在此即是产权的界定,制度实质赋予了人们之间可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相应的不可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做什么即权利,然后通过权利的交易达到社会生产的最大化。因此完善产权制度,对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①
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科斯产权定理为饱受环境治理困扰的现代国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向,受此启发和影响,美国等一些国家陆续开始了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脚步。
三、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经济影响分析
1999年,在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协议的基础之上,我国开始相对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实践,第一阶段确定为首批试点城市的是南通与本溪;第二阶段从2002年开始,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开始在江苏、山东、河南、上海、天津等地进行“泡泡政策”(“泡泡政策”是美国1979年制定的环境管理政策,强调同一集团下属工厂或一个地区当做一个泡泡,要求该泡泡总排污量不超过政策标准要求,达致危害周围环境质量,则允许泡泡内各种排污源自行调剂),试点;目前试验已经进入了第三阶段,将试点区域扩大辐散到上海市为中心的长三角区域。我国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果,以太湖流域为例,促进了太湖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同时也淘汰了一些生产技术滞后、治污技术落后的企业。排污权交易制度至少具有如下的经济影响。endprint
1.从治理成本角度看,根据科斯产权理论,排污权作为明确的环境容量资源产权界定,将之进行交易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治理成本最小化。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之下,市场力量的介入使得排污权份额的分配在社会层面达到帕累托最优,同时,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对于具有财产属性的排污权经济价值的利用使得企业参与污染治理和减排动力倍增,排污者致力于减排,不仅能促进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达致社会总治理成本趋于最小的结果。
2.从管理成本角度看,对于行政部门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为环境主管部门节省较多的环境管理成本。在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行政命令式框架下,管理部门要为各种污染物提供量身定做的排放标准。为此,管理部门要分别对各种类型污染物进行信息收集和分析的工作,必然会造成管理成本的急剧增加,从而难以达到设定的效果。另外,排污权交易处于公平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当中,权力寻租的温床能够被监督的阳光所照射。
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企业作为实际的排污者,是最为便捷获取信息的,通过市场机制的激励,企业自身有动因去进行信息的收集、技术的更新乃至于相应的减排动力。而对于排污企业,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行带来的是排污费以及超标排污的成本消灭,从而归结到排污权初始分配上来。这样不仅能够实现从政府强制配额的排污费到市场机制运行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更是实现了相应的外部不经济性的回转,从高污染企业支付相应的代价补偿低污染的企业。
3.从生产和治理的技术水平角度看,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可以提高社会生产和治理的技术水平。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给企业进行技术革新的动力,采用先进于已有的治理技术上,能够为企业带来排污权的节余,进一步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而选择暂时购买其他企业剩余排污权的企业在无法长期依赖此种方式的外在刺激下进行技术革新也是必然所在。从长期发展看,总量控制目标会随着逐年削减的实施而逐渐降低,然而经济规模的发展使得排污活动在增加,供不應求的情况使得排污权的价格必然会上涨,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前述两者进行生产和治理技术水平提升的内在动因进一步得到加强。②
四、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确立明确的排放权产权制度
西方经济学大师阿尔钦对于产权有如下的经典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权利”。此中的经济产品除了满足使用价值需要之外,还必须满足稀缺性的要求,而经济产品形态的有形与无形则在所不问 。现有的实践经验展示给我:产权的确定能够激励产权主体以最有效的方式利用资源,以期实现资源收益的最大化,与此同时又能给产权主体一定的责任约束。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明晰的产权能够促使每一经济主体追求自利最大化的同时注重强化自身管理、提高生产技术、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等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附属价值,从而在实质上实现获利的最大化。出于对经济利益以及被转化的相关利益的追求,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也能够达到最佳。由此而可以得出,自然资源产权之归属通过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赋予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在公法规制下加以监督,能够实现社会整体收益的最大化。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51条强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眼于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的新政为自然资源产权说夯实了现实政策基础的同时也延展了今后实践检验的理论空间。如前文西方关于产权制度的描述,排污权主体在明确的权利赋予与责任约束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为此强化自身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参与市场竞争。
(二)废除排污费征收,采用有偿、无偿结合的初始分配模式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通常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的方式。政府究竟采取哪种方式发放排污许可证是政府在工作中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目前国内外研究表明,排污权初始分配主要包括免费分配、有偿分配及此二者组合这三种模式。
水污染物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完全免费分配和完全有偿分配都带有较大的局限性而不能适应我国全面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需求,出于公平原则和让利于民的考虑进行相应的折衷,采用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较为妥当。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超额累进制度,在一定额度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权申报则予以免费分配,超出这一范围的污染物排放量申请份额则进行有偿分配,竞价或者拍卖方式不限。同时废除排污费征收制度,授益于相关企业,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不致因为环境保护损及工业生产,使得排污交易制度能够更加顺畅运行。当然,此种额度范围的确定应当由法律予以相应的规则和确认,以避免地方政府确立不合理低的标准,过重加大企业负担。
(三)交易场所的构建改进
借鉴和参考期货/期权或证券交易的模式,水污染物排放权通过权证交易所交易模式集中交易,此种交易方式能达到较好的资源配置效果,是最佳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模式。
对交易场所尤其是权证交易所加以模型化如下。
1.权证交易所是交易的中心,是水污染物排放权的集中交易场所与交易管理机构。在我国也已建立了一定数量的环境权证交易所,出于节约成本考虑,在交易所内,水污染物排放权并不是唯一的交易种类。结合本文下述的减排信用银行,交易所的所有数据来源于减排信用银行,保证了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客体-剩余排污权的合法性。在交易所,手续简略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能够有效促进快捷的交易,将所有信息加以显示由相关需求方和相关供给方自行选择,充分尊重合同法的“意思表示”。另外,为了避免社会资本进行投机炒作,对于交易所准入也应当加以限制。当然,依据科斯定理,出于活跃交易市场和对于环境保护的鼓励的考虑,交易费用应当尽可能降低。
2.减排信用银行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结算。减排信用银行应当由相应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予以授权。减排信用银行上承环境行政部门对于污染源企业的排污监控数据,结合该企业取得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确定的份额,给每个企业建立相应的污染物信用账户,下传这些数据至权证交易所进行交易,同时对于交易进行排污权结算,之后反映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库当中,承担起中介和纽带作用。
(四)政府的政策支持
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仅仅协调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统一关系,更因为其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而更应当受到重视。排污权交易产生的经济刺激也能够有利于生产技术高而污染产生的企业进行产业布局优化和集聚。因此,政府应当部分投资、参股或者运用政策性环境资金鼓励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和交易信息系统建设,结合排污费废止优惠下的企业投入,完善排污监测管网系统,提供较为完备的减排信用银行和排污权权证交易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与此同时,政府也可以针对土地、房地产及旅游等相关部门因为水环境改善所带来的生态增值收益征收部分“生态补偿基金”。
结语
伴随经济快速增加,环境保护的落后导致我国现今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具有相应经济理论基础并且在国外得以充分应用的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充分结合“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进行资源调控,能够有效实现生产外部性的转化。作为排污费制度的有效替代,能够有效刺激生产企业对采用更为先进的污染处理技术和科研投入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党和国家对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构建的政策指向助力,对于降低社会污染控制成本和企业污染成本都有相当的现实意义。要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和反馈,以期完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