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志华 高博智融集团
编辑|杨阳
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文|潘志华 高博智融集团
编辑|杨阳
如果说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在创新,那么农业现代化的长久发展靠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现代化之路需要科技创新支撑,农业创新成果需要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我国持续关注发展农业现代化,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三年关注“三农”问题,并从2014年开始一直关注现代农业化。“三农”问题一直也被我国领导人关注,今年习近平主席在调研时要求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大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力度。
我国农业必将走向现代化,但农业现代化发展存在许多困难和挑战。基于我国发展的现状,农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双重约束:一是资源有限。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面积少、水资源更为匮乏;二是我国巨大的市场要求。我国粮食安全问题这根弦,在近年来绷得越来越紧,人民对粮食的要求已经从“有啥吃啥、有的吃”转变到“吃啥有啥、吃啥啥安全”。
发达国家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初级阶段的技术路线,由该国国情和资源禀赋决定,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加拿大、澳洲等国为代表的农业机械化模式。其首要目的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以日本、荷兰、以色列等国为代表的生物技术化模式,首要目的是提高土地产出率;三是以德国、意大利等国为代表的农业机械化和生物技术化两者兼顾模式。无论从哪种发展模式起步,各国最终转向机械化、良种化、化学化、电气化、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全面农业现代化,进入基本趋同的发展阶段。
依照我国国情,发展现代化农业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现有发展农业的理想很丰满,而农业现状却很骨感。我国农业在发展过程中走过弯路。过去我们急于求成,开林造田、填湖造田、过度依赖化肥等耕作方式导致的众多问题一直影响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粮食安全,同时对我国生态系统也造成了巨大破坏。我国每年因水土流失损失耕地约100万亩,存在水土流失问题的土地面积占国土1/3,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2.25%。生态系统的损害反作用于我国农业生产,使得问题愈发突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减小生态环境压力,解决生态问题。
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技术。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要用科技创新去解决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利用智力资源,达到对自然资源的替代。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无论是农业机械化还是生物技术化,都离不开科技的支持。有坚实的科技创新力量作为动力,农业现代化发展才有保障。科技创新的竞争,是智力技术的竞争。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各国在农业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科技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互联网+农业”跨界合作,催生智慧农业新业态。
如果说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在创新,那么农业现代化的长久发展靠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现代化之路需要科技创新支撑,农业创新成果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比如国际跨国农业公司,在与我国交流时,将我国赠与的一颗野生的大豆种子在回国后抢注为自己的专利,我国今后大豆都要向其支付专利费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农业产品的专利抢注事情屡见不鲜。起源于东亚的大豆,作为印度人的主要油料来源的芥子植株,二者均被外国公司注册了专利。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从广泛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方面: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记;生物新品种;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一般来讲,知识产权是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照法律允许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其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时间内独占使用,所有人享有的上述权利。专利具有独占性、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公开性、价值性的基本特征。
在农业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种类涵盖的方面有:商标、农业专利、版权、植物新品种、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农业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其中最常见和最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方面有:肥料和饲料配方;农机、农用物质;农药、食品生产工艺;菌种、品系、亲本。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一些经济欠发达和偏远地区的发明专利保护意识淡薄。植物品种权方面,申请主要集中在西南和东部经济发达的省份;西北省份的品种申请量相对较少。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共560件,国内地理标志5516件,国外地理标志91件。其中,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5405件,占国内所有地理标志的97.99%。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注册6202件,主要集中在山东、四川、湖北、浙江和福建等省份,依次为661件、591件、487件、316件和292件,五省合计占总登记注册量的37.84%,北京、西藏、台湾等省市拥有量均在25件以下。
在申请农业专利的数量方面,全国省市前三的均为经济发达的省市,分别为江苏、山东和北京,其发明专利申请量均超过22000件。同时,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维护意识也不足。我国未缴年费终止的比例占到了失效专利的96.39%,届满终止的专利只占2.49%。国外未缴年费终止的比例占到了失效专利的88.83%,届满终止的专利只占10.52%。我国的授权的农业发明专利平均预期寿命11.1年,低于国外平均时间(17.3年),与日本(18.0年)、欧洲(17.2年)、美国(17.5年)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
农业专利是产生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简称农林牧渔业)等产业领域的专利。农业专利保护的是现代农业中的农业科技成果,如农机具和渔具的改进,肥料、饲料、农药、兽药、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配方及加工方法,新的微生物菌种及产品,动植物育种的非生物学方法等内容。农产品的包装,农机具的外观造型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农业技术领域专利保护有以下几个方面:
机械技术领域:主要指具有一定形状的宏观产品和电子产品,大到农业机械,小到农机具。
生物技术领域:包括生物产品、生物方法和生物产品用途。生物方法又包括鉴定方法、筛选方法、分离方法、生产方法、使用方法;产品主要包括无固定形状的产品,如添加剂等。
化学技术领域:包括化合物、组合物等化学产品及其生产方法和应用,如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化肥等。
农业技术领域专利有不授予专利而有其他保护方式的情形。其中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生产方法可以受到专利保护。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所谓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
在新的生物材料申请专利方面,存在特殊规定。申请需要将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保藏单位保藏、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生物材料特征资料、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在请求书中要予以说明。
农业知识产权的受理单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和各地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在审查过程中,强调农业专利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特征。
植物新品种是推动农业发展的最活跃的生产要素之一。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包括农业植物、林业植物两个方面。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林业植物新品种包括林木、竹子、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其中,茶叶具有“双重性”。食用茶叶新品种属于农业范畴,观赏茶叶新品种属于林业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2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形式,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无形性:无形性是品种权的首要特点。品种权作为智力劳动成果,人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看到证书,同时又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
专有性: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或垄断性。
地域性:品种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据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产生或者取得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则不会自动受到同样的保护。
时间性: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果树、林木、观赏树木20年,其它植物为15年。
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应满足属于保护名录、具备新颖性、具备特异性、具备一致性、具备稳定性,具有适当的名称的条件。品种权与植物专利权存在交叉方面,法律不会重复保护。具体分点来说,有以下三点:第一、法律本身来看,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第二、植物新品种不是方法专利的直接产品。植物育种方法是无形的,如果申请人不把育种材料交由对方或者没有相适应的环境条件,其他人依据专利说明方法也是不能培育出新品种的;第三、两者保护的客体不一样,专利保护是无形的方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有形的植物,不存在同一客体存在两种专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