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华云 耿旭
政治代表概念的前沿追踪:标准解释、选举与超越民主
文/刘华云 耿旭
代表制是现代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政治代表更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中介与桥梁。然而,政治代表在政治学研究中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随着当代民主实践的推进与理论研究的深入,西方出现了“重新发现代表”的思潮,不仅通过实证研究测量代表与选民在意见、舆论等方面的差异和一致性,还通过规范研究探索何为真正的代表。区别于过往研究者纠结民主语境下的代表概念,一种更具广泛、普遍和解释力的超越民主视阈下的代表概念正破土而出。
21世纪代表理论的重新发现和复苏,可归结为以下几个因素:
1. 民主赤字与选举制度。民主赤字,指向的是公民如何参与到政治或公共决策的制定过程之中,并能够影响决策的制定。在此之中,考察公民与政治代表关于某项政策决议上的意见、态度是否一致,成为测量代表的代表性和政府回应性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成为评估民主政府正当性的重要维度。代议民主存在的危机,同时也指向了选举制度。自熊彼特之后,选举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权是否民主的最重要标志。但选举民主的背后,存在价值悖论,即选举与代表是用来抑制民主参与带来的不稳定,选举成为政治精英争夺权力的竞争游戏。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们认为代表制不仅妨碍了人民的自由,它与平等、社会正义也不相容。无论是新近出现的民主赤字,还是选举制度的不足,代表都应成为代议制民主理论家们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2. 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理论的一种新范式,以一种补充而非取代的方式来克服选举民主带来的弊端和危机。协商民主反对简单地反映、聚合民众偏好以求在政治决策过程中得到表达,而是呼吁通过讨论、协商或商谈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在整个协商过程中,代表广泛存在于决策过程之中。但是,协商代表不再仅局限于选举代表,还包括公民论坛、审议小组、公民听证会等政治协商场合中存在的非正式和非选举的代表。代表类型的增加,推动了政治代表概念的拓展,代表成为协商民主中的核心主题。
3. 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代议民主的功能之一是保证民众具有平等机会影响决策的制定。然而,弱势群体(如女性、儿童、黑人等)的利益是否得到代表,其声音和意见是否得到传达,逐渐成为理论家们关注的焦点。对此,要厘清两个维度的问题,一是弱势群体是否得到代表,二是这些代表是否称职。在此过程中,代表的概念、内涵得到了关注与研究。
4.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政治活动已经跨越了民族国家的范畴,越来越多的超国家组织存在,如联合国、欧盟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它们往往宣称代表了某国或特定群体利益参与到国际与国内政策制定过程中。这些超国家组织的存在,无疑突破了传统政治学对代表的研究,它们超脱于民主选举之外,也无明确的代表对象。如何理解这些宣称代表某些群体利益和意见的组织,成为政治理论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1967年皮特金著《代表的概念》出版前,学术界对代表的研究极其匮乏。在代表理论缺乏秩序和规范的时刻,皮特金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将代表重新纳入规范研究当中。
皮特金对代表概念的研究贡献有三点:第一,她以日常语言哲学作为分析进路,不仅关注representation这个词本身,还关注以represent-为词根的整个词语谱系,系统分析代表的概念和起源;第二,依据她对代表概念的理解,她为政治代表提供了一个简单且广为接受的标准解释;第三,她对政治代表类型做出了划分,包括授权、责任、象征、描述、代指示、代行动,后来者的研究无不以皮特金的分类为研究基础。
皮特金首先从形式与实质两个角度理解代表概念。根据是否关注代表的行为,皮特金将代表分为形式代表和实质代表。前者关注代表如何获得授权与承担责任,包含授权型和责任型;后者关注代表的实质行为,为好与坏的代表提供评估标准。然而,形式代表概念的重要缺陷在于未对代表的行为有标准的要求,也未能解释政治生活中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关系。授权和责任型代表之下,选民仅仅只能在选举时刻发挥作用,包括赋予代表权威和考察代表是否尽职,但是在选举时间点外,代表并不受被代表者的控制。
实质代表弥补了形式代表的缺陷,它关注代表行为本身。实质代表被皮特金区分为代指示和代行为两个类型,代指示代表又包含了描述型和象征型两种类型。虽然代指示代表能够推断代表的行为,但是皮特金认为这类代表不能对代表行为提供具体的指导,“代表者不是代他者去行为,而是借助自己与他者的一致或关联、对他者的相似或反映,从而对他者进行‘代指示’。”虽然这一类型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形式主义代表的不足,强调被代表者与代表者之间的一致与相似性,但皮特金认为只有代行为的代表才是真正符合自由民主下的政治代表,同时兼具了授权、责任、行为互动等代表制的核心特征。
皮特金对代行为代表的界定和解释成为了政治代表概念的标准解释。(1)政治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表是接受被代表者的同意和权利委托而存在;(2)政治代表之所以能代表被代表者,源于他们的同意和选举的授权;(3)选举在赋予政治代表权威和正当性的同时,也对政治代表施之奖惩;(4)政治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要实现和保障被代表者利益,体现代表的回应性。
在皮特金对代表的标准解释中,权威、责任、回应性成为衡量代表好坏的重要标准,也成为后续研究者讨论代表概念的基础。但是皮特金在晚年时提到,她犯了一个与现代众多人一样的错误,代表的标准解释仅仅局限于选举民主下的政治代表,选举几乎成为代表产生、授权和问责的唯一方式,它忽视了选举民主下政治代表可能存在的其他类型。皮特金的研究局限并非源于她没有意识到代表概念的复杂性,而是她相信代议民主能够保障政治代表在制度中履行职责。然而,这一信念在代议民主的运转中遇到了危机,代表的选举沦为“选主”,政治代表成为统治社会的精英寡头和贵族。标准解释没有终结代表概念,由于皮特金过于关注代表的规范研究,忽视了现实政治生活中代表的经验事实,后来研究者们在她的标准基础之上继续丰富了以选举为基础的政治代表概念。
政治代表概念的标准解释,将选举视为授予权威和保证代表责任的重要制度。周期性、公平、自由的选举制度保障了代表得到授权,代表在其任期内必须兑现其选举时所做的承诺。然而,类似选举的授权与责任却简化了复杂的代表关系,选举不能保证代表的责任,亦无法确保政府全心意地服务选民。曼斯布里奇意识到皮特金的研究存在两个缺陷:一是将政治代表与选民关系理解为委托—代理关系,看似是双向关系,但却仅是一种单向度的反映和回应;二是如何处理政治代表与选民之间一对多的复杂关系。实质上,曼斯布里奇认为皮特金代表理论的问题在于对代议民主的理解。政治代表概念的标准解释建立在聚合式民主基础之上。异于皮特金晚年对代议民主的失望和悲观,曼斯布里奇认为代议民主的危机不是源于代表本身,而是错误地理解了其功能,代议民主不仅是偏好的聚合,更是利益的审议、协商。为弥补皮特金等人的代表责任缺陷,曼斯布里奇认为代表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回应选民,与选民之间保持何种关系,选举下的政治代表有着聚合与协商双重责任。她基于美国立法代表的实证研究,结合当代的协商民主,将代表划分为四种类型。
1. 承诺型代表。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保选民作为委托方能够控制代表,使其向选民的利益负责。权力制约主要表现为连任的选民奖惩,代表对连任风险的顾虑使其尽量兑现承诺。
2. 预期型代表。它建立在代表对选民偏好和利益的预期基础上,代表关心的是选民对未来的期望,代表依据选民的未来期望指导自身的政治行为。协商民主下,选民的偏好是动态与变化的,代表是否获得连任的关键是下次选举时选民的变化。因此,代表与选民关系的关键是代表与选民之间如何沟通、讨论更好地追求利益。预期型代表中选民与代表的关系是相互的权力关系和持续互动的影响力关系。
3. 自主型代表。代表与选民的关系不再是依赖于竞选的责任和连任的风险,而是由代表自身的道德信念让公民选择,内在的激励取代了外在的激励。一旦代表当选,选民信任政治代表能够为其做出选择与判断。此种代表类型反映的不是选民对政治代表行为的控制,而是试图改变整个代表机构的组成,对政治系统施加影响。
4. 替代型代表。纯粹的替代型代表中,不存在二元的、以选区为基础的代表—选民关系,这类代表的产生是源于代表受到个人经验与生活经历的影响,宣称代表少数人或弱势群体,使得后者的偏好或利益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得到表达与考虑。
多元社会中,曼斯布里奇认为自主型与替代型代表能够发挥更大的功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代表,并且基于内在自我激励,代表能够更好地对公民负责,促进公民与代表的对话与协商,从而走出竞争民主的困境。但是,曼斯布里奇的研究仍有局限,她对代表概念的研究并不能完整地阐述代表本身:一是试图将规范和实证研究相结合,但这使得她的代表概念受限于实证研究,而未能从规范上完全解释代表所蕴含的复杂性。雷菲尔德认为曼斯布里奇的代表概念虽然具有启发意义,却过于注重与经验研究的吻合,忽视了规范层面代表理论存在多元的可能性。另一缺陷是局限于选举政治代表,这削弱了政治代表的概念与类型划分的解释力,既不能解释当代协商民主下出现的非正式代表,如公民代表和自我授权代表,也不能解释非西方民主体制中下的政治代表。
无论是皮特金的标准解释,还是曼斯布里奇基于美国立法代表的概念和类型研究,皆存在着逻辑上的预设:政治代表等同于民主代表,代表不仅只能由选举产生。此类预设有两个优势:第一,告知代表如何产生;第二,告知代表何时符合民主,具有合法性。然而,将政治代表与选举(民主)代表等同或混淆,无法解释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多元类型政治代表。公民代表、非政府组织、宣称代表某些群体的个人或组织,它们普遍缺乏皮特金所说的选举授权与责任,它们往往超越或独立于选举而存在。在既有代表概念解释不足的情况下,部分学者开始提出一种更加广泛、更具解释力的代表概念。新概念不仅能够解释选举政治代表,也能解释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中的非选举政治代表。
首先,普遍的政治代表概念关注的是代表如何产生,解释代表如何被代表者接受,而非关注代表的具体行为。代表者之所以成为代表,可以通过选民的投票,也可通过其他诸如自我宣称、任命等方式。萨沃德认为代表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被代表者去选择代表,同时代表选择被代表者。这里的互动关系区别于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因为后者隐含的是委托者的意志已经形成,并去寻找代理,前者则包含了更多的关键因素,代表可能是去发现、塑造被代表者的意志、利益,而这往往被以往的研究者所忽视。
萨沃德认为代表概念的核心是一种宣言,代表作出某种宣言,依据经济学的供求关系,将宣言交由观众作出是赞同还是拒绝的决断。若赞同,则肯定宣言的提出者或宣言中指定的他者为其代表者;若拒绝,则拒绝宣言提出者所提供的代表。完善的代表概念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宣言提出者、主体、客体、相关者与观众。完整的代表关系是:一位竞选者(宣言提出者)将他(主体)提供给选民(观众),将自己视为选民利益(客体)的代理人。在这种关系中,政治代表有可能产生于选举制度下,即竞选者向全体投票者提出某种竞争提纲,由全体投票者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其竞选宣言;在非选举民主制度下,个体或组织提出代表宣言,如果潜在的被代表者对其表示接受,他们也就视为自己的代表。萨沃德提出的宣言型代表不仅打破了传统选举型代表的局限,而且也为当代多种非选举的民主代表做出理论解释。代表不再局限于静态的政治制度,而被视为宣言提出与接受的过程,可存在于选举之中,也可存在于选举之外。宣言型代表极大地补充了代议民主的不足,也弥补了选举代表制的缺陷:代表不需要假装代表所有人的利益,而是代表部分地区、部分群体的特殊利益;代表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从而不局限于周期性的选举;代表不再受到国界、选区的局限,可以成为跨越选区、国界的代表;代表更清楚被代表者的利益、意志,更能唤醒潜在的被代表者。
雷菲尔德认为,代表行为是否发生不取决于被代表者的接受,而是取决于特定代表任务所涉及的相关者的承认。普遍的代表概念是:观察者采取特定的承认准则,从满足资格的潜在代表者集合中,依据某种准则选定和接受代表者。选举民主体制下,选民作为观察者采用选举的方式接纳某位竞选者成为他们的代表者;独裁政体下,独裁者即为观察者,依据其个人喜好选择人民的代表者。观察者在代表所涉及到不同任务与功能时会发生变化:选举中,选民通过选票表明接受谁为代表者;立法工作中,立法代表需要向作为观察者的立法机关宣誓,立法机关决定是否接受他作为代表;独裁或威权政体下,统治者或政治领袖作为观察者决定何者代表人民。因此,“观察者的代表概念”不仅适用于西方的民主制,也同样适合于非民主制下存在的多种代表类型。在这里,代表者是否得到承认,不在于被代表者,而在于观察者是否承认。在国际政治事务中,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常常运用类似的承认规则挑选利比亚、伊拉克以及叙利亚等国的政治代表,如“谁控制军队”、“谁能够实行行动”。
雷菲尔德与萨沃德等人对代表概念的研究无疑丰富了代表理论,也更具解释力,其超越选举与民主的代表研究能够说明广泛存在于国内、国际政治事务中的代表现象。他们二人的研究彻底改变了政治代表的概念,使得选举民主与代表相分离,引领了民主代表研究的转向,代表不再作为单向度、静态的政治现象,而成为充满复杂性、流动性和建构的政治角色。
政治代表理论在当代的回归,促使政治代表的概念不断地发展,从选举制度下的政治代表延伸到普遍的代表概念和理论,逐渐将政治代表从民主中剥离出来。这不但丰富了政治代表的概念与类型研究,如民主代表、公民代表、非正式代表、自我授权的代表,也激发了民主理论研究者以新的代表概念为基础重新理解代议民主。
(刘华云系深圳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耿旭系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助理教授;摘自《国外理论动态》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