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大龙
从夏人、汉人到中华民族
——对中华大地上主体族群凝聚融合轨迹的考察
文/李大龙
虽然“民族”一词很早就出现在汉文古籍中,但具有近现代意义的“民族”(nation)一词一般认为是在近代才由日本传入中国。“民族”传入中国后,先是梁启超将其与中国国民建构实际相联系,创造了“中华民族”的概念,其后“中华民族”被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者引入推翻清朝统治的政治领域,而推翻殖民地统治的“民族主义”浪潮更是让学者乃至国人习惯于用“民族国家”理论来解读和看待中华大地上族群凝聚融合的历史,从而彻底抛弃了主导东亚历史书写数千年的传统话语体系。由此带来的问题不仅仅是如何定义“中华民族”以及合理阐述“中华民族”与我国现有56个民族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更重要的是“民族国家”理论是否能够准确解释按照中国传统话语体系书写的中华大地上族群凝聚融合的历史。这是一个长期被学界忽视的重要问题。
古代中国人对族群的划分和“民族国家”理论对“民族”的界定依据存在明显的不同。早在“民族国家”理论传入东亚之前,东亚特别是古代中国人就已经有了认识族群并对其进行划分的理论,即《礼记·王制》明确记载的“中国、戎、夷五方之民”: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划分的标准很明显不是人种或血缘,而是在物质文化方面,包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性。正因为先秦时期的人们是以文化的不同来区分中华大地上的族群,所以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夷夏观也具有了鲜明的文化特色,同时这种以文化、分布区域区分族群的方式不仅催生了“夏(中国)”、“夷”、“戎”、“狄”、“蛮”、“胡”等具有鲜明文化特点的族群名称,进而形成了贯穿多数古代典籍的按照这一传统话语体系书写的中华大地上族群凝聚融合历史的话语体系,而且也为后代处理族群之间的关系乃至中华大地上族群的凝聚与融合提供了理论基础,“华夷之辨”、“用夏变夷”、“因俗而治”等政策都是在这种思想基础上形成并不断发展的。
关于由“夏人”到“汉人”的发展过程,翁独健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认为:汉族名称的产生或从夏族、华夏族改称汉族,不是这一人们共同体的质的变化,更不是新民族的形成,只是名称的改变。应该说这一描述是符合史实的,但是建立夏、商、周、秦、汉诸政权的主体族群来源是不同的,分属于“五方之民”中的不同族群,认为其不是“质”的变化而“只是名称的改变”的阐述并不准确,因为“夏族”、“汉族”具有不同的“质”,分指构成两个政权的主体族群。“汉人”称呼的出现自然是源于汉朝的名称及其持续的存在,我们在史书中也可以找到政权更替对族群名称变化形成直接影响的例证。如夏人,《汉书·地理志》有:“颍川、南阳,本夏禹之国。夏人上忠,其敝鄙朴。”与此类似,是汉朝的长期存在,将汉朝境内以“中国”(中原郡县地区)为核心分布的百姓融合成了“汉人”,由此“汉人”成了自称和他称。值得注意的是 “汉人”的出现是夏、商、周、秦、汉众多政权对“中国”(中原地区)区域内不同族群整合的结果,当然也包括不同族群间的自然融合,在汉代之前并不存在称为“汉人”的族群,而是有夏人、商人、周人、秦人等源自于政权名称的对族群的命名。
“汉人”之称早在楚汉相争之时就已经形成,用于指称汉王刘邦部众,见于《史记·淮阴侯列传》蒯生游说韩信语中:“今足下戴震主之威,挟不赏之功,归楚,楚人不信;归汉,汉人震恐:足下欲持是安归乎?夫势在人臣之位而有震主之威,名高天下,窃为足下危之。”而在《史记·匈奴列传》中则是以“中国”称呼“汉人”:“今中国虽阳不取其父兄之妻,亲属益疏则相杀,至到易姓,皆从此类也。且礼义之敝,上下交怨,而室屋之极,生力屈焉。夫力耕桑以求衣食,筑城郭以自备,故其民急则不习战攻,缓则罢于作业。嗟土室之人,顾无喋喋占占,冠固何当!”《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则有“顺帝永和元年,武陵太守上书,以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由此看,农耕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文化和以郡县为特征的制度文化似乎成为了汉代区分族群的重要标志,而汉朝的长期延续则为“汉人”族群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内部环境。《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有:“莋都夷者,武帝所开,以为莋都县。其人皆被发左衽,言语多好譬类,居处略与汶山夷同。土出长年神药,仙人山图所居焉。元鼎六年,以为沈黎郡。至天汉四年,并蜀为西部,置两都尉,一居旄牛,主徼外夷。一居青衣,主汉人。”说明在汉代即便是在杂居地区,“夷”、“汉”也有明确区分,并制定了不同的管理方式,而“租赋”缴纳与否和管理方式的异同是两个明显的特征。
三国至唐时期,随着汉朝的灭亡,“汉人”也不再是农耕族群的普遍称呼,代之而出现的则是以政权的名称来称呼各政权辖区内的族群,同时也出现了“华人”的称呼。
在《三国志》中,“魏人”、“吴人”、“蜀人”分别用来称呼曹魏、孙吴、蜀汉三个政权境内的族群,而西晋统一中原后,“晋人”的称呼于是也出现在《晋书》的记述中。《晋书·北狄传》有:“武帝践阼后,塞外匈奴大水,塞泥、黑难等二万余落归化,帝复纳之,使居河西故宜阳城下。后复与晋人杂居,由是平阳、西河、太原、新兴、上党、乐平诸郡靡不有焉。”唐代,“唐人”则成了主体族群的称呼。《新唐书·西域下》有:“天宝元年,王哥逻仆罗遣使者献方物,诏封怀德王,即上言:‘祖考以来,奉天可汗,愿同唐人受调发,佐天子征讨。’”
魏人、蜀人、吴人称呼的出现自然是曹魏、蜀汉、孙吴三个政权并立存在所导致族群的分裂,但分裂是暂时的,晋的出现再次导致了晋朝境内主体族群的凝聚,而且被称为“晋人”的主体族群和内迁的边疆族群尽管“杂居”,但也能够区分出来,区分的标志自然是不同的文化特点和不同的管理方式。有意思的是,随着不同族群杂居状况的加剧,“中华”一词出现在这一时期的典籍中,并成为划分族群的一个重要标准。学者一般认为“中华”一词首见于裴松之在《三国志·诸葛亮传》中的评论中有“若使游歩中华,聘其龙文”,并将“中华”的含义确定为指称中原地区,但在《资治通鉴》卷104中,太元七年十月条载阳平公融谏苻坚曰:“‘知足不辱,知止不殆。’自古穷兵极武,未有不亡者。且国家本戎狄也,正朔会不归人。江东虽微弱仅存,然中华正统,天意必不绝之。”此处的“中华”似乎更多是具有文化的含义,而三国南北朝时期“华夷之辨”思想极为凸出,代表正统文化的“中华”用以区分族群,与传统的区分族群的标准也相符合。屡屡出现在史书中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被当今很多学者认定为“民族歧视”,但实际上“族类”的含义最初并非指“民族属性”,因为在古代中国人的思想中没有“民族”的概念,“族类”更多的是指文化属性的差异,今人将其附会为“民族歧视”似乎并不十分准确。
正是因为有了“中华”的概念,所以也有了“中华人”的称呼,对此当今学者很少给予关注。在《全唐诗》卷637,顾云的《筑城篇》中有“西川父老贺子孙,从兹始是中华人”的诗句,杜佑所著《通典》在卷185《边防一》记述“濊”时,言:“正始六年,不耐濊侯等举邑降,四时诣乐浪、带方二郡朝谒,有军征赋调,如中华人焉。”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4中也有:“没落,谓中华人没落蕃中。”这些记载说明最迟在唐代已经有“中华人”的用法,而且从该词出现在唐诗之中的情况看,其使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中华人”和“唐人”、“中国人”具有相同的性质,一定程度上说都是对唐朝主体族群的称呼。
唐代之后,农耕族群的凝聚再次分裂,并随着五代、宋辽金各政权的先后出现分割为不同的群体,被纳入到各政权的统治体系之中。尽管史书中存在以政权名称称呼辖境内群体的情况,但从史书的一些记载来看,不同族群之间的界限在一些统治者及史书作者眼中依然是清晰的,尤其是北部的辽金政权。
耶律德光时期(927~947),随着燕云十六州的入辽,契丹人建立的辽成为了兼有农耕和游牧两个不同族群的政权。针对不同族群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尽管不是契丹人的首创,且“汉制”实际上是沿用了前代的制度,但“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治理方式依然得到了当今学者的很高评价。只是两种不同管理方式的存在对中华大地上族群之间的凝聚,尤其是农耕族群和游牧族群之间的凝聚并不是十分有利的。一方面“汉人”、“契丹人”及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的存在是辽朝境内农耕与游牧族群之间存在着明显分界的体现;另一方面两种不同的管理制度固然有利于统治,体现了“因俗而治”的原则,也有利于两个群体内部的融合,但却为两大不同族群之间的融合制造了人为障碍,不利于辽朝主体族群的形成与壮大。
《金史·唐括安礼传》载:大定七年(1167),“诏曰:‘南路女直户颇有贫者,汉户租佃田土,所得无几,费用不给,不习骑射,不任军旅。凡成丁者签入军籍,月给钱米,山东路沿边安置。其议以闻。’浃旬,上问曰:‘宰臣议山东猛安贫户如之何?奏曰:‘未也。’乃问安礼曰:‘于卿意如何?’对曰:‘猛安人与汉户,今皆一家,彼耕此种,皆是国人,即日签军,恐妨农作。’上责安礼曰:‘朕谓卿有知识,每事专效汉人、若无事之际可务农作,度宋人之意且起争端,国家有事,农作奚暇?卿习汉字,读《诗》、《书》,姑置此以讲本朝之法。前日宰臣皆女直拜,卿独汉人拜,是邪非邪,所谓一家者皆一类也,女直、汉人,其实则二。朕即位东京,契丹、汉人皆不往,惟女直人偕来,此可谓一类乎。’又曰:‘朕夙夜思念,使太祖皇帝功业不坠,传及万世,女直人物力不困。卿等悉之。’因以有益贫穷猛安人数事,诏左司郎中粘割斡特剌使书之,百官集议于尚书省。”其中“女直”、“汉人”、“契丹”称呼的存在无疑是金代族群分界依然明显的证据,但“国人”称呼的出现也是统治者内部有人主张弥合族群差异、塑造“国人”共同体的例证。尽管这种认识是否付诸实施,效果如何,尚有待探讨,但是蒙元时期“四等人”中“汉人”称呼的出现及其构成则可以视为是对五代宋辽金时期族群凝聚结果的一种承认。
《南村辍耕录·氏族》对“四等人”中的蒙古、色目、汉人有较详细的记载,其中汉人有8种:“契丹、高丽、女直、竹因歹、术里阔歹、竹温、竹赤歹、渤海”后注“女直同”。一方面说明在元朝统治者眼中他们和“汉人”在文化特征和管理方式上有某种共同性,可以共同对待;另一方面这种划分也为这些族群之间的进一步融合提供了制度保障。“四等人”的划分既是元朝统治者对五代宋辽金时期族群融合成果的一种承认,同时也为明朝将“汉人”和“南人”融合为一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进而促成了“中华人”的再次出现。
明朝的建立者朱元璋以“驱逐胡虏,恢复中华”为口号推翻了元朝的统治,即位后以恢复“华风”来凝聚主体族群,但又提出了“华夷无间,姓氏虽异,抚字如一”、“夫天下一统,华夷一家,何有彼此之间”等,试图弥合族群之间的差异。所以“明人”、“汉人”、“华人”等称呼均见于《明实录》,但值得关注的是 “中华人”也明确出现在《明史·日本传》中:“命刑部员外郎吕渊等赍敕责让,令悔罪自新。中华人被掠者,亦令送还。”此处的“中华人”是相对日本人而言的,其含义应该和“明人”等同,而非指中原人,一定程度上是明朝主体族群的又一个称呼。
清朝实现对中华大地的“大一统”之后,尽管屡屡强调“满洲根本”,但从顺治时期开始其统治者就一直在努力弥合族群之间的差异,希望得到各族群尤其是“汉人”对其“正统”的认同。有意思的是,尽管以朝代名称用于指称境内百姓的做法在史书中是一个普遍现象,而且今人也普遍用“清人”来指称清朝时期的人,但笔者在清代文献《清实录》和民国时期撰著的记述清代历史的《清史稿》中则没有查到“清人”的用法,而“臣民”却是一个对清朝辖境内不同族群的统一称呼。清朝对“臣民”的塑造,随着清朝由王朝国家向近现代主权国家的转变,也出现了“国民”的称呼。“国民”一词用于指称清朝治下的“臣民”始于清德宗光绪年间,虽然有清朝末期“立宪”改革的背景,但也可以视为是清朝“臣民”塑造的一个结果。在《清德宗实录》卷562,光绪三十二年七月戊申条记载了光绪皇帝“立宪”改革的上谕中“臣民”塑造理想是:“明忠君爱国之义”的“国民”,此应该是梁启超创造“中华民族”一词的主要根据。 梁启超在1922年《中国历史上民族之研究》文中认为:“凡一遇到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国人’之一观念浮于其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一员也”,其“中华民族”等同于“中国人”。
总上所述,中华大地上的族群凝聚与融合是复杂的,而且古代中国人早就有自己独特的以文化特征为显著特点的划分族群的理论体系,而中华大地上出现的众多政权也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地对境内的族群进行着整合。尽管存在着以政权名称称呼族群整合结果的现象,但“汉人”、“华人”乃至“中华人”逐渐成为了对中华大地上族群凝聚主体的称呼,而清朝统治者弥合族群之间差异并塑造“臣民”(国民)的努力虽然催生了以“汉人”为主体包括其他族群在内的“中华民族”概念的出现,但也只是完成了中华大地上众多族群的凝聚,而其内部的融合依然在延续着。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编审;摘自《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