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玉兰 彭华民
西方儿童保护社会工作的理论转型与实践重构
文/刘玉兰 彭华民
西方福利国家自20世纪中期以来就开始不断的探索并形成了满足不同福利国家体制的儿童保护模式,且逐渐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儿童保护实践。西方福利国家的儿童保护社会工作(children protection social work)的研究对我国构建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政策与实践提供了知识和实践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困境儿童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西方儿童保护议题的正式提出与20世纪60年代社会对儿童虐待和忽视问题的关注有关。整体看来,西方福利国家儿童保护实践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在保护主体、保护内容、保护模式、保护政策取向四个方面均发生了转变。
(一)儿童保护的主体:从客体化的儿童到主体化的儿童
儿童保护与“现代儿童”的兴起有紧密关系。在“现代儿童”观的影响下,年龄本质主义、儿童客体化的需要论述与成人的照顾论述一直支配着我们解释和保护童年的基本准则。在儿童保护方面,无论是最初对儿童困难的补偿还是新近对儿童的投资,均体现的是一种年龄主义、客体化的儿童观点,认为童年期是成年期的准备,需要通过照顾和投资将儿童发展为有生产力的成人。
20世纪80年代,新童年社会学兴起,个体化趋势及其背后的社会结构变动解构了儿童认知,提出儿童有主体性,是社会公民的成员,同时也具有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动性。1989年联合国公布的《儿童权利公约》就明确显示儿童权利除了原有的福利权之外,还有自决权,包括自由表达、寻求接受、传递信息与思想自由、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等权利。这也是儿童保护转向主体化儿童的重要标志。
(二)儿童保护的内容:从儿童安全到儿童福祉
20世纪60和70年代,西方当代儿童保护实践兴起。政府和社会开始尝试建立针对儿童虐待和忽视的保护体系,并颁布相关的保护法案,如1976年颁布的《儿童虐待预防法案》,以此保护儿童安全需要。20世纪80年代,儿童保护内容从儿童安全拓展到儿童稳定(Permancy)议题。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期望通过增加资源推动收养、寄养和家庭重组事宜,颁布了《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等。自21世纪开始,儿童保护内容进一步拓展到儿童福祉(Children Well-being)。研究者认为,儿童整体的发展需要应该被关注,即关注儿童认知功能、身体健康和发展、行为和情绪功能、社会功能,以及儿童内在和外在的影响因素,包括环境支持(如:家庭收入和社区组织)和个人特征(如:基因和神经生物学的影响)。
(三)儿童保护的模型:从医学模型到更具敏感性的社会—法律框架
儿童保护的医学模型(Medical Model)来源于科学心理学和医学的实证主义方法传统,成为20世纪60年代儿童保护工作的主要框架。医疗模型认为儿童虐待是一种疾病,需要临床调查以确定其特征和治疗方式,其假设虐待的具体状况容易被父母隐藏,需要一组专家通过专业调查才能揭示。医学模型在儿童保护中的作用受到研究者关于个体化困境和保护标准的专家化困境的批评。20世纪80年代,从《克里弗兰报告》开始,界定儿童虐待的方法从医学取向转向更加强调法律和证据的框架(Legalistic and Evidential Framework),儿童保护的医疗模式正式被社会—法律框架替代(Socio-legal Framework)。该框架强调司法主义的法规架构,认为法律为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国家提供了契约框架,且为国家干预提供了更加清晰的理性原因和责任。20世纪90年代开始,社会—法律框架也受到了质疑,认为儿童保护决策不仅仅根据客观证据来制定,也应该根据具体的道德和反思框架。因此研究者建议,儿童保护应该采取更具文化敏感性和更主观主义的方法(Culturally Sensitive and Subjectivist Approach),以此更好地发挥儿童及其家庭主体性,实现增权。
(四)儿童保护政策取向:从单一的取向到更综融的取向
20世纪60年代开始,不同福利体制的国家建构了不同取向的儿童保护政策系统,主要包括儿童保护取向(Child Protection)和家庭服务取向(Family Service)两种类型。儿童保护取向倾向于更多依赖法律的、调查性的方法,给予一线工作者更多行政权力,需要较少的专业介入的空间;家庭服务取向倾向于治疗性的、需要评估的方法,强调国家与父母的伙伴关系。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儿童保护环境愈加复杂。单一的儿童保护政策取向已经不能提供有效的儿童和家庭服务,儿童保护取向的转型成为必须关注的问题。21世纪开始,儿童保护政策迈向更加综融的取向。这种政策取向并不是简单的替代传统的儿童保护或家庭服务取向,而是吸取不同取向的内容,形成综合模式,比如:儿童为中心的取向(Child-focused Orientation)、儿童福利模式(Child Welfare Model)。这种综融性的政策取向深受社会投资和儿童权利理念影响,认为国家不仅仅要关注儿童风险的负面影响,还应该为儿童需要和福祉建立积极的标准。
(一)儿童保护社会工作的争论与挑战
西方儿童保护体系虽然仍然存在反应能力不足、权威的服务取向等问题,但是围绕如何更好地服务儿童和家庭,西方儿童保护社会工作不断在批判中超越。整体看来,关于西方儿童保护社会工作的争论包括两个方面:
1.对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实践价值的争论。关于社会工作是否在儿童保护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引起过激烈的讨论,以Parton等研究者为代表。部分研究者认为社会工作未能有效的保护儿童。一是认为社会工作者未能有效干预和阻止儿童虐待个案所造成的儿童死亡事件。二是在不可信的证据基础上不合理地将儿童带离家庭。儿童保护对社工证据收集的强调,一方面可能忽视儿童及其家庭更广泛需要,另一方面使得实践者和案主之间的治疗关系减少,容易造成对案主的二次伤害。三是对儿童生活系统的忽视和长期预防策略的缺乏。现有的儿童保护实践特别注重调查,但是对儿童所生活的环境系统,以及当前的虐待或忽视事件对儿童未来发展的消极影响方面则准备不足,致使儿童和家庭均不满意。
部分研究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社工实践价值的困境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工作模棱两可的专业本质。儿童福利社会工作本质上就是一个模棱两可、不确定且充满争议的领域,这源于其尝试调节个体和国家、照顾和控制、保护和赋权之间的二元关系的本质。因此,对社会工作的批判其实质是社会工作本质的反应。二是社会工作的“文化替罪羊”角色。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社会工作就成为儿童保护公共部门的代表。因此,儿童保护方面的失败和民众对福利主义的批判自然地归于社会工作的“无能”。这是将“社会性”的儿童保护与社会工作专业混淆的结果。
2.对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实践形式的争论。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实践形式同样引起了争论,认为儿童保护实践形式偏离了保护的本质,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不能给儿童提供直接服务,远离了社会工作实践的本质。大量信息交流技术系统的引入和政府对跨机构跨专业合作的实践指引,使得管理成为社工的核心行为和知识形式,管理者而非一线社工成为关键。
二是“伙伴关系”建立的障碍。一方面多部门合作所形成的儿童保护联盟在具体实践中存在滥用和形式主义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儿童父母和社工不同的操作视角——社工期望借助父母加强对儿童的认知,而父母期望获得社工的帮助,父母—社工的伙伴关系也可能很难建立。
三是社会工作决策制定的专业自主性缺乏。政府对程序化要求的增加、个案管理系统、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等方式,改变了社会工作的知识形式和“社会”本质。“表演性”(Performaticity)成为案主和社工知识评估的重要标准,对数据信息的重视使得信息的透明度和可及性增强,一线社工只能依据数据所展示的因果关系制定干预决策,这损害了专业的自由决定权利,也失去了社会工作的专业特色。
(二)儿童保护社会工作的实践重构
面对儿童保护社会工作的困境,儿童保护研究者和实践者不断地重构社会工作在儿童保护中的中心地位。根据新时期儿童保护内容、保护模式和保护政策取向,研究者在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实践重构方面提出了诸多见解。
1.实践模式重构。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实践模式重构大致有三种思路。
第一,回归儿童为中心的本质。Munro是这一观点的代表,认为这一全新的体系应重点关注儿童的早期干预、信任前线社会工作者、透明度和责任(accountability)等方面。
第二,回归社会工作的服务本质。研究者提出建立“社会工作实践”(social work practice)模式,期望社工从复杂的行政结构中解脱出来,有很大的自主权和自由,从而将服务对象的需要放在首位。
第三,构建整合的服务模式。面对儿童整体状况被忽视的风险,研究者提出建构整合型儿童体系(Integrated Children's System),依靠跨机构整合和协作削弱儿童风险。整合型儿童体系要求一线社工具备系统视角、建立跨专业的信息交流平台、利用整合的跨专业方法(an integrated multi-professional approach)实践评估、计划、干预和审查(review)过程、建立由社工主导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的策略会议(strategy conference)、建立不同的三级预防和反应体系,以满足整体的儿童福祉需要。
2.实践机制重构。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实践机制的重构需要从地区层面入手,整合儿童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网络,赋权儿童及其家庭,重建社会工作的实践价值,大致包括两种类型:伙伴模型(Partnership Model )和社区为本儿童保护机制(Community-based Child Protection Mechanisms)。两种机制的共同点是与社区伙伴建立关系,分享儿童保护的责任,然后针对儿童在虐待和忽视风险制定不同类型的反应计划。此类实践机制能够调动丰富的儿童保护资源,包含10个主要的要素:集体对话、意识提升和协商;集体决策制定、赋权和责任;为社区连接与儿童需要相关的服务;同辈教育;文化相关媒体的应用;儿童领袖和信息员;包容和宣传;父母—儿童讨论;角色模型;权威的合法性。这一方面能提升儿童保护服务的能力,以此提升高风险个案反应的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增强社区伙伴的能力,从而提供给不同风险家庭儿童更好的保护服务。
3.实践方法重构。研究者大致在两个方面重构了儿童保护的实践方法。第一,在评估方法方面,注重反思性和系统性。Holland提到儿童保护评估应该涵盖积极的和互动的视角,包括科学的观察和反思性评估两个部分。有研究者则从生态的观点制定了儿童安全和福利的一般评估框架(Common Assessment Framework),包括三个层面:儿童发展需要;父母和照顾者对儿童需要做出适当回应的能力;更大的家庭和环境因素对孩子和父母的影响,以全面的识别儿童的需要。第二,在干预方法方面,注重文化敏感性和服务对象的主体性。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实践应根据儿童及其所属文化特点,调动儿童的网络资源,发挥儿童、家庭及其社区的主体性,主要包括两类方法。第一类:利用儿童扩展家庭和社区非正式关系,形成保护网络。这主要包括家庭小组会议(Family Group Conference)和儿童保护委员会(Child Protection Committees)两种方法。第二类,强调父母参与,形成家庭支持方法。家庭支持方法的核心是强调与父母一起工作,包含支持所有家庭成员、避免污名化、可及性等原则。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在法律保障和资金保障方面成就突出,但是在具体福利服务方面面临严峻挑战。如何在具体的服务层面实践儿童福利制度思想,成为我国政府、社会、学术界关注的议题。根据我国儿童福利现状,西方儿童保护社会工作的经验在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构建儿童福利服务有启示意义:
(一)扩大儿童福利对象,拓展儿童福利服务内容。与我国不同的是,西方儿童福利的对象从最初的受虐或受忽视儿童转向所有的儿童,保障儿童“全人”发展,实现了服务内容的两方面拓展:一是横向上,建立针对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的多层次福利制度,服务内容涉及儿童福祉的各项内容,服务层次包括儿童个体服务和家庭等系统服务;二是纵向上,按照儿童和家庭生命周期,制定不同发展时点符合儿童和家庭需要的服务。西方儿童福利对象和服务内容的拓展对未来我国适度普惠儿童福利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模板。
(二)着眼于儿童需要和权利,建立综融性的儿童保护制度模式。西方福利国家在21世纪初就开始探索以“儿童权利”“儿童需要”为核心的综融性的儿童保护框架,分别提出“儿童福利模式”和“儿童为中心模式”,注重发挥儿童及其系统的优势和资源,强调“父母参与”“伙伴关系”,明确国家、社会、家庭、社区等不同主体的福利责任,建立跨专业、跨机构的儿童保护制度框架。这对于我国未来儿童福利制度模式的转型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三)构建以社会工作为核心的专业服务体系,完善儿童福利服务输送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社会工作开始在西方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并逐渐成为主导专业。社会工作依托专业的方法对儿童服务输送和专业服务的保障和不断更新起到了关键作用。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构建同样需要注重对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并有序的吸纳专业的社会工作者进入儿童服务体系,提升儿童服务水平。
(刘玉兰单位: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彭华民单位: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摘自《社会工作与管理》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