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公司化改革探索

2017-11-20 09:22段圣达
经营者 2017年10期
关键词:市场环境事务所制度

段圣达

摘 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律师事务所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变革。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建立民主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快,为适应市场需求与发展环境,律师事务所公司化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

关键词 制度 事务所 市场环境 管理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发展与变革,与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轨迹相同,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如今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了新的突破,形成了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下称国资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下称合作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下称合伙所)三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21世纪进入以来,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前景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问题已不可回避地摆在我们面前。在新形势下,律师事务所到底选择什么形式更能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笔者认为,探索和研究适合我国国情,建立有利于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律师事务所组织模式将是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国恢复律师制度20年的实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制度的可取之处,在我国建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实现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经营的条件已经成熟。

一、律师事務所的性质和作用

(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事务所是组织律师从事执业活动,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基本单位,律师执业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律师执业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目前律师事务所有三种组织形式,即国资所、合作所及合伙所,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各自的组织特点。

(二)律师事务所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开展活动的组织形式,是律师执业的法定机构,它在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律师事务所在一国中的作用如何,直接体现了该国的文明发展水平和法制化程度。我国在努力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律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调解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关系,而律师事务所是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场所。

二、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及其优越性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由两个以上投资主体或执业律师组成的法人制律师事务所,它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所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1.具有法人资格,主任是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成为市场经济中完整的法人实体,是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特征之一。律师事务所以法人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法人名义开展业务,律师费以法人名义统一收取,再按一定原则分配给其组成人员,这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和公司一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备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法人实体,自然就派生出第二个基本特征,即合伙律师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特别应提出的是,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即合伙律师认缴的出资额,而且包括律师事务所在经营中所增值的所有资产。

3.名称具有多样性。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与其他事务所相区别,为社会所识别的标志,在传统的名称中,一般取为“××律师事务所”,由于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等相关内容发生了变化,可以取为“××法律服务公司”,可使当事人一眼明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与法律责任形式,提示其注意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其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优越

1.有利于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由于法律规定合伙律师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内部管理的完善和规模的扩大,从而影响其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赋予律师事务所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使律师事务所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合伙律师可以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样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就大大降低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2.有利于与国外同行竞争。在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制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相反,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比较合理并且顺应发展趋势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而国内律师事务所实力不强,经验欠缺,规模有限,分工不细,已经处于劣势地位。如果继续坚持无限责任,势必会增加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加重律师事务所的负担,严重削弱国内律师业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加入WTO后,法律服务业受到空前的挑战,也面临着不可多得的机遇。实现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可以作为我国律师业与国际接轨的有效尝试,也为我们加入WTO后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奠定了基础。

3.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管理科学化。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上完全借鉴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经验,凡是出资的律师就是股东,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律师组成,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组成,监督董事会的日常运作,这样形成权力制衡,权责明确,管理民主,既可以提高律师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又可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效益。

三、组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性

第一,对律师性质认定有了新突破。律师不再属于国家干部,而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工作的性质是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执法。律师事务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

第二,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具有有偿性,本质上是经济实体。法律服务本身具有商品属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组织,意味着与其他服务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事实上,不论是国资所、合作所还是合伙所,完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发展壮大,这与其他从事服务的企业并无本质差异,法律服务业本身也是第三产业的重要支柱。

第三,现代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应由产权制度、组织治理制度及责任制度构成,这三种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制约,决定着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由于人们对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及责任制度的不同选择,可以采取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组织模式,而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产权制度、组织治理制度及责任制度决定了律师事务所能适应现代化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有利于调节内部责、权、利关系,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参与市场竞争,保持律师事务所持续稳定地发展。

四、结语

随着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法律服务的领域越加广泛,对专业分工的要求也日益细化。同时,现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运行机制所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以现代公司的组织形式管理律师事务所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认同。在我国,采用公司化管理进而实现对律师事务所有规模地组织律师的个性化劳动是一个新的尝试。

(作者单位为北京邮电大学)

参考文献

[1] 岳鸿.论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J].中国律师,2004(9).

[2] 徐黎明.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创新[J].律师世界,2002(11).

[3] 金鑫,徐绪柏.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构想[J].中国律师,2003(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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