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商不奸”到“企业家精神”

2017-11-18 20:03万喆
环球人物 2017年20期
关键词:契约商人商业

万喆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一份文件引发了极大关注。文件指出,要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这是中央首次发文明确企业家精神的地位和价值。

“企业家”这个词源于法语,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組织者”,而在中国历史上,我们通常称之为商人。在“士农工商”的排序中,商列末位,因此人们总觉得商人在历史上的地位一直很低。其实不然。在春秋战国时代,商业流通很受重视,诸国纷纷实行惠商政策,把“招商引资”作为头等大事。那个时期,商人的地位是相当高的。有人由商入仕,比如管仲,从商贾被齐桓公起用为相;有人由仕入商,比如范蠡,帮勾践灭吴后急流勇退,成为巨富,还被后人尊称为“商圣”。

但在秦汉之后,商人的地位一落千丈。有人认为是儒家思想中的“德”意识影响了中国人对商贾的认识,因为儒家强调重义轻利,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其实,这种思潮在西方也存在过。罗马帝国衰亡时,伴随着严重的社会经济混乱,后来兴起的基督教也很轻视经济和商业,一种说法是私有财产容易引发大量竞争和冲突,另一种说法是大自然把一切产品给了所有人,而私人所有权与其相违背。幸好,有神职人员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不要教条主义地理解圣谕,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拯救灵魂,不是让大家都变成穷人。如果所有人都放弃财富,今后还怎么践行慷慨大方和乐善好施的德行呢?财富能增进人类福利,用得好不好是我们的能力问题,不是财富本身的善恶问题。说到底,我们应该好好利用而不是回避和唾弃它。

因此,在同样的“无商不奸”的认识起点上,西方逐渐摆脱了这种思想带来的桎梏,而中国人则在这种思维困境中又挣扎了许多年。

更重要的区别在于,西方商业的发展一直伴随着法制。公元前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贸易取得了较大发展,古希腊随之出现了《罗得法》,用以管理海上贸易活动。当商业和财富积累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后,罗马法(泛指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对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做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其中的契约原则和契约思想成为人所共知的理论,使商业发展有了坚实的土壤。

中世纪之后,法国于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布了《商事敕令》和《海事敕令》,19世纪的《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也都成为西方商业法律的经典。

反观中国,商业法律始终匮乏。由于缺乏保护,商业在历史的洪流中起起伏伏,找不准定位;由于缺乏契约精神的根基,中国历史上的一些商人即使名利双收,甚至跻身权力上层,最终也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每当社会意识形态发生改变时,商人总是难以获得保障,一切荣耀都烟消云散,甚至会被财富反噬。这些现象,今天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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