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喆++孙睿
摘 要 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传统的税收筹划已不能满足跨国企业的需求,迫使跨国企业积极寻求更合理的筹划方式。如: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因此研究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就更具有实践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跨国企业
本文通过分析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估价方法,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利润分割法这两种方法出发来研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估价方法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估价方法主要包括三种: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
1.成本法
成本法是以替代或重置原则为基础,即评估一项资产的价值是以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为基础,主要涉及到重置成本、替代成本、折旧成本、原始成本和账面成本。成本法一般用于那些能被替代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成本法的局限性在于受到产品生命周期、替代技术和开发替代技术能力的影响。该方法是运用成本与价值的相关性为研究前提的,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只要投入了研发费用就一定会研究出有价值的东西,在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中,成本的投入与价值并不成正比。因此,这也是成本法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受限的原因。
2.市场法
市场法以独立企业间买卖或许可使用的可比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来评估一项无形资产价值。一般应用于要评估的无形资产可以找到与其类似的无形资产及其近期独立交易的价格信息。其估值过程中关键要素包括四点:第一点,存在可以进行无形资产交易的活跃市场;第二点,无形资产的交易是在可比环境下进行交易的;第三点,可以从市场上获取交易的价格信息;第四点,都是出于自愿的原则去进行交易的,没有谁去强迫谁。
该方法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可比公开市场交易信息较少,即使存在,交易的财务细节也通常不披露;二是由于大多数无形资产并不具有市场价格;三是某些情况下无形资产是与其他资产一起交易,很难单独分离其价值。
3.收益法
收益法以归属于无形资产在其剩余经济寿命中的预期收益为基础评估一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常用的模型是现金流量折现法。其估值过程中的关键要素有三点:第一,无形资产在未来能够形成预期的收益流;第二点,收益流在未来能够持续性获得;第三点,有与实现未来预期收益相关的成本和风险的假设。
其局限性在于需要估计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贡献,估计其经济寿命及合适的贴现率。因此,一般来说,该方法仅当上述估计能够有效实施时方能适用。
通过不同的无形资产估价方法就可会导致无形资产价值的不同,在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就会造成不同的税负差异,因此要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
例如:假设一个农药公司甲,于2011年11月投资100万元研发成功一种新的农药配方D,2012年11月甲公司欲将此农药配方投入生产,随着技术的更新,再研制同样的配方仅需60万元。甲公司的另一种新农药的配方E与配方D在在使用材料、针对的客户群等都是相似的。配方E在2008年10月底以150万元的价格对外售出。公司甲预计该配方D每年持续能够产生额外的现金流10万元。2012年11月物价比上年同期上涨1.2%。如下表1.1所示: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每一种方法在特定的情景和目的下可能都是合理的。然而方法的选择会影响评估的结果。如上图最高评估值与最低评估值相差90万,但需强调的是方法的选择并不是基于估价的结果,而是应该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和评估的目的来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二、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选择
目前转让定价的方法一般有五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从税收实践的角度出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利润分割法法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运用得最多。因此本文仅从这两种方法出发来研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应用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适用性
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均可适用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但有是否为最佳方式之分。鉴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虽然难以有匹配的可比交易,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仍然是优先考虑的。对于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的差异比较,及无形资产转让价格能否可靠的计量并作出合理的解释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两者之间无差异,则结果是直接和可靠的;第二种,两者之间的差异很小,并不影响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或者这些差异能够可靠地量化且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则认为两者是可比的;第三种,存在差异且差异不能可靠计量并作出合理调整时,则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靠性将会降低。在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易遇到的难题:难以获得高质量、可靠的可比数据。
(2)交易情形的可比性
涉及无形资产交易情形的可比因素包括,功能风险情况、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独占程度、转让条件、受让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如:A公司是设立在美国的一家医药公司,发明了一种新药Z,能有效治疗zeezee疾病,该公司在美国和X国、Y国都已经取得了专利,并且都已经取得了市场准入。美国在X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生产和销售新药Z。X、Y国是相邻的两个国家。X、Y国的企业同时向美国支付这种新药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考虑这种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情况的可比性时,除了确定上述已经可比的因素外,还必须考虑下面这些因素:(1)X、Y国是否对专利有同样的保护程度;(2)人口总数是否相同,得zeezee疾病的几率是否相同,人均收入是否相同;(3)新药Z在X国和Y国的销售量是否相似;(4)X国和Y国生产新药Z的成本是否相似;(5)美国股市给X国和Y国的特许条件是否完全一样等。在考虑了这些实质性因素都相似后,才能认为,以Y国非关联企业支付的特许权支付比例作为X国关联企业应支付特许权支付比例的参照才是可靠的。
2.利润分割法的应用
利润分割法,是一种合理分配合并利润或亏损的分配方法,它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在企业与关联各方都承担了各自的功能和风险。常用的对合并利润进行分割的方法有贡献分析法和剩余利润分析法两种。
第一,贡献分析法。使用贡献分析法的关键在于要知道各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双方所承担的功能和创造价值的比重。而所承担的功能主要是指是否有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力、是否承担决策的功能、在交易过程中担任什么角色等。对于创造价值主要是指能够获得多少市场报酬。
第二,剩余利润分析法。在剩余利潤分析法中存在常规贡献和非常规贡献这两个概念。首先按照关联交易各方在关联交易中的常规贡献分配利润,使各方能够获得相应的市场回报。而市场回报的获得一般是与从事的交易相对称的报酬;其次,依据关联交易各方在关联交易中的非常规贡献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这主要考虑关联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
如:从美国的葛兰素史克的利润分割法的案例可知,葛兰素史克根据母子公司转让定价安排,1989-1996年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平均毛利率为55%,平均经营利润率为16%,利润分割法比例为葛兰素史克美国取得全部利润的31.4%。后来美国国内收入局认为葛兰素史克美国的超额利润主要来源于营销性无形资产和美国这个特殊的市场。美国国内收入局对葛兰素史克美国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葛兰素史克美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平均毛利率为80%,平均经营利润率为41%,利润分割法比例为81.7%。
因此合理地选择转让定价的方法,也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筹划的一种,可以起到减少税收,增加税后利润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张冉冉.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2]Andrew B. Bernard, J. Bradford Jensen & Peter K. Scott. Transfer Pricing by U.S.-Based Multinational Firms[J].NBER Working Paper No. 12493,2006 ( 8 ).
作者简介:
黄喆、孙睿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教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