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小斐
摘 要:3D打印技术是一种新型制造技术,改变了传统制造业的生产运行模式,生产过程中容易产生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目前我国现有立法無法调整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为了应对新科技冲击下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我国应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3D打印视角下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应严格遵循“独立说”,明确专利间接侵权的各项构成要件,构筑通知——移除规则、司法禁令、补偿性赔偿制度等各项具体救济措施,从而构建完备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关键词:3D打印;专利间接侵权;救济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20-0251-04
1 引言
3D打印技术被英国《经济学人》称作第三次工业革命,它是一种快速成型的增材制造技术。与传统的减材制造技术相比,3D打印利用塑料或金属粉末,通过沉积或黏合两种方式将粉末沉积或固化成层,层层叠加累积,由此制造出高精度产品或模型。[1]随着3D打印技术人均式的普及,未来每个人都能成为生产工厂,只需拥有一台3D打印机、一份原材料和一份专利产品的三维数据图,就可以打印出一件专利产品。在3D打印时代到来之前,专利法无需考虑这种大规模侵权发生的可能性。但随着3D打印的普及,将来极有可能会出现大规模的专利侵权事件,为了降低侵权发生的几率,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对3D打印提出的挑战,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应亟需完善。
目前来看,3D打印造成的专利侵权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3D打印引起的专利直接侵权,即用3D打印机制造专利产品,但因其侵权主体基数大、分布广、隐秘性强,以及受到专利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保护,使得专利权人难于收集证据,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第二种是3D打印引起的专利间接侵权,即上传和共享专利产品的三维数据图的行为,它通常发生在专利直接侵权结果发生之前,并且主体明确,容易收集证据和追责,可以对专利权人形成强有力的保护。但我国的专利法体系并不完善,为了适应3D打印时代的到来,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相关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建设思路,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完善我国的专利法体系。
2 3D打印各个工作环节与专利间接侵权的关系
专利间接侵权(indirect infringement)是与专利直接侵权(direct infringement)相对的概念,我国将专利直接侵权的概念规定为因生产经营目的任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专利的行为为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但我国对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制却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是以积极引诱、帮助他人进行专利直接侵权的行为方式存在,以美国专利制度为例,专利间接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帮助侵权,指的是侵权人通过销售、许诺销售用于组装专利产品的实质性部件或关键组成部分而构成的侵权;另一类是引诱侵权,指的是侵权人销售、许诺销售的是常用物品或具有实质性用途的非侵权物品,并积极引诱消费者按照步骤组装专利产品,从而构成专利间接侵权[2]。
3D打印技术(3D PRINTING)是一种快速成型的增材制造技术,3D打印的工作流程分为三个阶段,下面以一个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花瓶为例介绍每一阶段会出现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重点分析3D打印工作流程中哪些阶段会出现专利间接侵权问题。
第一阶段是准备数字设计蓝图,可以自己制作、下载或扫描获得,专利间接侵权中帮助侵权的客体是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并非是具有其它实际用途的非侵权的普通商品,而数字设计蓝图是专利产品在三维电子空间上的数字再现,与原专利产品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行为人很难论证它还具有其他实际的用途,所以数字设计蓝图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客体[3]。第一阶段会通过扫描、制作等方式产生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客体[4]。
3D打印的第二阶段利用3D打印机将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花瓶打印出来。这一阶段若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打印则构成专利直接侵权,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括美国都规定专利直接侵权是专利间接侵权的前提条件,所以第二阶段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成立不可或缺的阶段,但此处如果是非为生产经营目的打印专利产品则不构成侵权,在3D打印时代下每个家庭都拥有一台3D打印机,若每人都声称自己仅为生活目的而打印物品,那专利权人的利益就很难保证,第二阶段是是否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产生的阶段。
第三阶段的加工处理阶段不会造成专利侵权问题,暂且不提。
除上述三个工作阶段与专利间接侵权产生关系网外,在第一阶段中还存在两种行为可能会产生专利间接侵权,一个是用户上传专利产品的数字设计蓝图行为,另一个是网络共享平台分享专利产品的数字设计蓝图行为,这两种行为客观上都会构成帮助专利直接侵权的行为,而主观方面要视情况来分析,这两种行为可能根据主观认定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断。
3 3D打印视角下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3.1 合理使用制度无法保障专利权人利益
我国专利法规定,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专利的行为为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同时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四)款又规定未获得专利权人同意为科学研究目的而运用专利的行为不是专利直接侵权行为[5],从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推断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但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非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另一类是为科学研究而实施专利的行为,可以认为后者包括在前者的范围之内,所以所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专利的行为都非专利侵权行为,暂且称之为专利的合理使用制度。
在传统制造业时代,这种合理使用制度并无任何不妥,因为行为人要制造一项专利产品,自身首先要具备专业知识,拥有专业生产工具,经过一系列复杂工艺流程,花费高昂成本才能制作出专利产品。由于制作过程复杂、成本高昂,真正以非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专利产品的人寥寥无几。但3D打印时代的到来彻底打破了这种局面,行为人只需拥有一份专利产品的数字设计蓝图和一台3D打印机及必备的原材料,就可以在不掌握任何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基础上,轻松地制造出专利产品。3D打印机的普及使得人人都可以为自己生活目的而打印专利产品,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每个人都可以制造专利产品,导致专利产品占有的市场份额严重枯萎,专利权人得不到良好的经济收益,享受不到专利权所带来的利益刺激,大大降低其创新积极性,阻碍科技的创新发展,从长远看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并且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的意义也会丧失,所以专利法亟需调整这一部分的专利权关系。endprint
3.2 共同侵权制度无法调整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是民法中侵权法的概念,目前我国处理司法实务中的专利间接侵权案件都是利用共同侵权相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通意见》中规定了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有立法者认为我国利用共同侵权制度完全可以调整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所以无须专门设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但是共同侵权是与单独侵权相对的概念,而间接侵权是与直接侵权相对的概念,两者分属于不同的种类。
如果司法实务中专利间接侵权案件用共同侵权规定审理,会导致调整范围过大,将为生产专利产品提供地点、原材料,资金资助的人一并作为侵权主体提起诉讼,这无疑会扩大侵权范围[6],牵连到对专利侵权的发生无实质性推动作用的人,而且共同侵权制度在主体方面、主观认定、损害后果、客观行为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都存在不同。利用民法中的共同侵权来调整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不仅导致调整范围过大,也不利于追究间接侵权人的责任,因为共同侵权规定的是连带责任,如果直接侵权行为没被认定,就不存在连带责任,间接侵权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继而无法规制间接侵权行为。
3.3 修理与再造界限不明导致司法认定的困难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售出后,行为人对专利产品的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此条款即为“权利用尽条款”。从此法条中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在购买专利产品后,可以对损坏的专利产品进行修理(repair),但不能对其进行再造(reconstruction),再造的本质是制造行为,修理与再造的概念是美国专利法中提出的,其提出的本意并非是为了限制专利产品的合法拥有者修理维护拥有的专利产品,而在于限制为修理维护专利产品提供零部件的经销商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界限,这也导致了司法实务认定专利直接侵权的困难,因为现在大多数国家规定专利直接侵权是专利间接侵权成立的基础条件,如果法律没有明确修理与再造的界限,就很难进行专利直接侵权判定,从而无法规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7]。
4 3D打印视角下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
4.1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应遵循独立说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由此引发了学术界两大学派——独立说与从属说之争。独立说的支持者认为专利间接侵權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不应该以专利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在3D打印时代的发展下,独立说要比从属说更具有优势,3D打印使得个人制造专利产品较为方便,又因为法律规定非以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所以个人以非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专利产品的现象集中而突出。若采用独立说后,不必以直接侵权发生为必要前提判断是否存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而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积极引诱、帮助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作为就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这样就能保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会因为合理使用制度和修理与重作界限不明而使专利权人利益受损。
而且从另一个侧面来讲,专利间接侵权制度遵循独立说,可以有效地避免立法上的大变动,因为在3D打印时代,个人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专利的行为经常而普遍,更换零部件的行为也更加普遍,如果修改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确定修理与再造界限,这需要大幅度进行立法修正,并且会限制公众的普通使用以及科学研究等活动[8],牺牲代价和立法幅度过大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社会问题,但如果我们仅建立独立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就可以避免大范围的立法变动,可以节约立法成本和降低社会适用风险。比较而言,3D打印时代下专利间接侵权的构建遵循独立说更能同时兼顾社会与专利权人的利益。
4.2 明确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成要件
明确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成要件,首先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具体到3D打印背景下,判断标准为行为人是否能意识到自己提供专利产品的数字设计蓝图行为可能会导致专利侵权的结果[9]。在3D打印背景下,数字设计蓝图与专利产品存在一一对应关系,行为人对发布、分享数字蓝图的行为很难举证出还有其他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所以行为人一般很难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的故意,这时就可以推断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继而为判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打下基础。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成立的另一要件是存在损害事实,产生了损害专利权人利益的后果,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的间接侵权行为导致了直接侵权的发生,直接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行为人实施的间接侵权行为并未引发直接侵权的发生,但是其行为本质上威胁到了专利权人应享有利益的权利,这种实质性的威胁或即将产生的侵权危险也应被视作产生了损害专利权人利益的后果。之所以将第二种后果也归入到损害后果的范畴中,一方面是因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须遵循“独立说”,另一方面是为了在互联网信息传递迅速的背景下最大程度的保护专利权人利益,防止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结果。
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该要件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和实施垄断行为,要求专利权人必须对因果关系这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因果关系构成要件起着中间枢纽作用,它连接着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如果只存在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但两者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将无法成立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4.3 构筑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救济措施
4.3.1 制定通知——移除规则
随着3D打印的便捷性日益凸显,同时随着专利产品数字设计蓝图在网络上的大肆传播,使得任何人都可以打印出专利产品,专利权保护将要面对的是大规模的侵权问题,与近几年版权遭遇的网络大范围侵权问题是极为相似的。
美国针对互联网盗版现象出台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制定了通知——移除规则,此规则的制定是为了明确网络共享平台商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当某用户将享有版权的作品上传到网站时,一开始允许网络平台共享商宣称对此并不知情,但在版权人通知网络平台共享商网站存在分享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时,网络平台共享商就应该立即移除侵权作品,否则就视为其存在侵权行为。通知——移除规则是互联网背景下防止版权侵权最有效的手段之一。[10]endprint
同理,在专利产品数字化和专利版权化的发展趋势之下,专利权可以借鉴版权的相关立法,制定《数字千年专利法》,引进通知——移除规则,这样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不会损害公众利益,能够最大程度上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利益,且方便实施,可造作性强,从一定程度上为保护专利权划定了一定的壁垒。
4.3.2 设置司法禁令
法院可以以设置司法禁令的方式来禁止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透过美国专利制度可知,禁令分为永久性禁令和临时禁令,在法院审理专利间接侵权案件前或过程中,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和对未来损害发生的估判预先向被告颁布临时性禁令,禁止行为人实施特定的对专利权造成侵害的行为,以此来预防专利权人权益受到更大的损失。在案件审理完毕,最终判决专利间接侵权成立时,法官可以针对行为人颁布永久性禁令,以预防行为人未来继续从事某种行为而造成专利权人利益再度受损。
我国专利法六十六条中对禁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考虑到禁令在我国的沿用历史较短,立法方面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今后可以针对禁令的种类、适用范围等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11]
4.3.3 建立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
美国的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中的损害赔偿有两种,一种是补偿性损害赔偿,另一种是惩罚性损害赔偿[12],补偿性损害赔偿指的是侵权人针对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具体损害而进行的赔偿,其数额的计算要与专利权人受损失的数额或侵权人获益的数额直接挂钩,而惩罚性损害賠偿的设立意义在于设立高昂的赔偿数目惩罚侵权人,使其因违法成本高昂而不愿违法,一般而言,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是已确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的一到三倍。鉴于我国整个民法体系中都未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内容,如果由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行首次规定,则难以融入整个民法体系,为立法和司法带来困扰,所以对我国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而言,只需规定相应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即可,随着日后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立法体系的完善,再规定惩罚性补偿制度也尚且不晚。
5 结语
3D打印技术作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标志,引领了传统制造业的革命,并引发了众多新发展机遇,过去人们很难根据公开的信息制造专利产品,在3D打印时代下,人们可以利用3D打印机轻便快捷的制造出专利产品,并且随着互联网浪潮和专利产品数字化的冲击,专利权人的利益更容易受到大范围的侵犯,传统专利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已经成为侵犯专利权人利益的普遍免责借口,3D打印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合适的契机及必要性,我国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已有的专利法框架基础上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早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时,就已经有学者提出增加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现在随着我国经济的提高和即将到来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这不是盲目跟风行为,而是在合理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做出的理性选择,以此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科技的持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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