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新举措之繁简分流的探索

2017-11-14 20:03黄忠任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关键词:改革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颁布在不断地提升,纳入法制轨道的领域也逐渐增多,新类型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而民事案件的总数最近几年也一直处于攀升状态,故而民事审判的难度大,任务重。但是,因为民事审判力量比较薄弱,导致审判员不但压力大,负担也重,工作状态一直在超负荷地进行。如此这样,要解决问题,除了必须要提升审判员的业务素质,还要提升民事审判的效率,就应该在民事审判方式上实行“繁简分流”。

关键词 民事审判 繁简分流 改革

作者简介:黄忠任,广西师范大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368

最近几年,全国各地法院都在实践和探索民事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方式。民事案件传统分工方式通常以行政区域为限,对所管辖的区域根据地段来确定,这就使一个审判员手中会集中许多不同类型的繁简案件,非常混乱,直接导致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结延迟,而疑难、复杂的案件又没有办法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进行研究、处理。根据“二八原理”,实践中,往往需要将大部分的精力放在少部分疑难复杂的案件上,将少部分精力放在大多数简单的案件上,这样会极大提高审判效率,故而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繁简分流势在必行,即将一些简单且容易的民事案件集中起来专门进行审理。繁简分流的思想应贯穿在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环节中。

一、 繁简分流的可行性和法律依据

在民事审判方式上运用繁简分流,指的是民事案件在立案以后,结合案件的难易的程度,将难度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放到一起,由精审庭进行审理;将简单的且易解决的案件放到一起,安排若干个固定的合议庭专门审理,同时简化审判程序,减少不合理的工作环节,从而使工作效率得以有效地提升。由于传统案件的搭配比较混乱,从工作结构上来看也不合理,有效运用繁简分流,就将这一难题解决了,对于疑难和复杂的案件,审判人员能够集中精力进行审理,既提升了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又提升了办案的效率 。

(一)社会有需要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建立起来的,而公平且高效地解决各种纠纷,给当事人创造更加宽松的、可预期的社会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之一。从当前来看,社会在快速地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们普遍希望能够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民事审判方式实行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的复杂和简单程度分工进行审理,既提升了工作质量和效率,与社会需求也相适应 。

(二)立法有根据

针对于人民法院对于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有较详细的规定,例如,对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第13章专章作了规定,审理这类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人民法院应该将这些民事诉讼的规定充分利用好,通过法律原则的指导,将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简易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寻找到。分开复杂和简单的民事案件,只是调整法院内部的审判结构和分工,而对于审判简易案件,并没有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轨道脱离开 。

(三)分工的道理

传统民事审判在结构上并不科学,从系统工程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民事案件在复杂和简易程度上都比较混乱,由于审判人员两方面都需要照顾到,很难将最佳的效益充分地发挥出来 。有效调整审判结构以后,从案件的难易程度出发,不同程序安排不同的审判员进行审理,将工作性质与人员分工进行用效地组合,使整体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地发挥,从而提升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全方位构建与完善

(一)完善多元纠纷诉前的调解机制

1.设立综合调解室,加固诉前的调解

对于各个法院而言,在立案庭将综合调解室设立起来至关重要,将导诉和心理疏导以及诉前调解三大职能承担起来。导诉需要安排导诉员,负责将法律的宣传资料提供给当事人,以及为当事人进行咨询诉讼的引导服务,给当事人对于诉讼结果有个合理的预期;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如果对案件都有调解的意愿,诉讼前进行调解,案件由调解员进行调解,从而达成调解的协议 。

2. 建构便民的诉讼网络,开展调解的载体

“便民诉讼网络”是立体诉讼网络载体,既能够将城乡的司法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和降低司法的成本,又能够使人民大众司法的要求得以有效地满足。例如,将农村作为服务对象的便民诉讼网络,将案件的管辖范围作为面,而基准点就是人民法庭,诉讼联络点和巡回审判站以及诉讼联络员纵向进行延伸,致使站、庭、点以及员相互的对接得以有效地实现,从而使便民诉讼的网络构建起来 。

(二)建设速裁法庭的探索

1.设置速裁法庭组织

从当前来看,速裁法庭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民事业务庭内部和立案庭中设置的速裁组织。民事业务庭内部设置的速裁组织,对于发展速裁制度非常不利,跟原来的模式并无本质区别;而立案庭中设置的速裁组织,容易导致立审不分,所以,速裁庭应该具有专职的审判团队。

2. 审理案件的程序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的程序上尽量能够简单一些。总的来说,在程序的运用上,要能够做到准、简、快,这对繁简分流的实施至关重要。准,准确认定案件类型是做好繁简分流工作的第一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是案件的事实清楚,义务权利明确,没有太大的争议。筛选案件正确,对于之后无论是调解还是传唤当事人,都比较方便。简,指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和案情查清的基础上,将程序尽可能地简化。快,快就是不但要简单,还要将办案的期限尽量缩短,加快结案的速度。在审判的整个活动中,既要开庭审理和立案审查快,又要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快 。

具体来说,第一,在一审程序中,简单民商事案件速裁应当遵循“速转、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的速裁机制。立案庭将案件受理以后,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迅速将案件移送到速裁庭。速裁庭收到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查案件材料,发现不适宜速裁的,应当具明理由并立即转回立案部门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如果必须要同时到法院进行解决的,速裁庭能够及时审理。法院结合案件的要求,将举证期和答辩期提供给当事人。被告若同意将举证或者答辩期间放弃,开庭可以马上安排。送达的方式样式很多,各种样式都可以采用,但是,送达人对于送达内容的了解必须要保证。对于庭审的方式而言,改变传统的被告答辩和原告陈述的习惯,审判人员可一边询问一边核实,在询问进行中,对于一些情节当事人如果不要求进行追究,而这些问题对处理案件整体也没有影响,那么当事人的意愿承办人应该尊重,不应该再询问;调查取证,审判人员对于法庭的调查必须要重视,发现问题就应该在法庭上解决,当事人之间如果有事实上的争议,审判员应该当庭质证,争取在庭审上查清事实,在事实查明和是非得以明辨的基础上,尽可能将问题一次性解决,将一次性开庭的功能得以强化,避免二次开庭带来的重复劳动。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也可以实行一次开庭。对于速裁的调解必须要重视起来,调解成功的,通常当即制发调解书,如果调解没有成功,亦应及时宣判。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在制作判决书时,可适当简化裁判文书,但是民事訴讼法规定的裁判文书要素必须齐全。快审速裁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案件情况选择到当事人所在社区、医院等地点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45日。第二,在二审程序中,快审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遵循自愿、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立案庭对移送上诉的民商事二审实体案件,应通知速裁庭进行筛选,速裁庭经审查认为可以快审的,应及时将案卷退回立案庭立案后移送速裁庭进行审理;对不适宜快审的案件,速裁庭应及时将案卷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精审庭进行审理。上述筛选及退卷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速裁庭收案审理后,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的,由原合议庭按照普通二审程序继续审理,不得再向精审庭移送。快审案件的审理,可以采取打电话、发传真、短信等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征求意见。但采取前述简便方式发送开庭通知的,未经当事人书面确认,不得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审理的依据。二审快审案件的审理一般采取承办法官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开庭审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由承办法官一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调查。调查时,应当先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组成、回避等诉讼权利,并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不开庭审理而由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后进行判决,并体现在相关笔录上。如果当事人同意,则直接进行调查;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并有正当理由或发现当事人又有新的证据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则另行确定开庭时间进行开庭审理。快审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力求简洁,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简化。endprint

(三)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1.重视权利保护,强化公开告知

如果想要当事人的知情权得以有效地保障,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所产生的顾虑必须要打消,无论是小额诉讼程序庭前的释明和立案的告知,还是判后的答疑,立案的阶段,既要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展板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告知书发放,又要运用网络的办公平台的宣传广播和现场答疑等,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异议减少;审判阶段,专门制作小额诉讼发送给被告,尤其内容必须要在设置中提示,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的一些法律规定和注意的内容都要提示,引导当事人将准备工作提前做好,必须要得到当事人认可和配合,从而使司法的透明度得以有效地提升 。

2. 重视配套保障,实现高效便捷

其一,审查立案必须专人负责。定期业务指导立案人员,适用小额诉讼范围应该准确把握;其二,专门审判机制建立起来。法官和书记员若经验比较丰富的抽调出来,组成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组,将全庭小额诉讼的案件集中进行审理;其三,会商机制定期建立。在进行适用中,新情况和新问题都应该进行总结,通过小额诉讼的月报来尽快公布,从而使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功能进一步地积累和发挥经验。

3. 严格转换程序,保证程序公正

针对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而言,不符合适用的条件是在审理中发现的,裁定应该在书面上进行,根据简易程序将案件转到普通的程序或者通常的规定审理,同时,本庭的庭长必须要批准。转换程序和延长审限以及举证质证等相关的工作环节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要求,将一些配套的格式文本进行制作。例如,小额诉讼转换程序的审批表和小额诉讼案件延长审限的审批表,还有当事人放弃举证期限的声明和口头裁定转抽象程序的笔录等。

三、总结

综上所述,针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上,设立简易的民事案件审判组,有效运用繁简分流,既对执法水平的提升非常有利,又提升了工作的效率,此外,因为将结案进行调解,不但上诉问题不存在,二审的压力也同时减轻了。

注释:

罗书臻.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全面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报.2017-06-29(001).

罗书臻.全面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提升审判质效.人民法院报.2017-06-29(001).

樊崇义.刑事程序繁简分流的几个证据问题思考.人民法治.2016(10).11-12.[2017- 08-11].

陈杭平.新时期下“繁简分流”的分析与展望.人民法治.2016(10).21-23.[2017- 08-11].

吴燕、张慧超.积极推进我国“繁简分流”改革——专访社科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敏远.人民法治.2016(10).51-53.[2017-08-11].

倪娜.“繁簡分流”,让公正与效率并驾齐驱.当代广西.2016(17).44-45.[2017-08-11].

曾泉生、苏静.重大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究.人民检察.2012(9).60-62.[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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