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金平+高丽
摘 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各种组织关系,机构职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检委会也概莫能外,特别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必将使检委会与各种办案组织的关系更加复杂、多元。研究检委会的功能与定位有助于我们厘清关系,明确权责,为责任追究机制的推行夯实基础。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检委会制度 功能定位
作者简介:任金平、高丽,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96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纵深发展,检察官的办案责任不断增强,但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的检察委员会,由于权责不明、制度缺位等原因导致其所承担的集体责任等同于无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总目标相悖。2015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检委会的改革方向,笔者拟从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冲击和影响入手,探析检委会在改革中的功能与定位。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委会制度的冲击和影响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之一,其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办案地位,落实检察官的办案事项决定权,从而强化和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促进和规范检察权依强调法独立公正运行。作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极为重要的内容和组成部分,检委会制度对于确保检察权依法行使功不可没,但其旗帜鲜明的民主集中、集体决策模式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当下却必然受到冲击和影响。
(一)存废之争甚嚣尘上
有学者提出“现在是时候考虑取消审委会、检委会制度了”其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键在于发挥检察官的个体作用,强调检察官的独立性,检察官个人行使检察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检委会制度的集体负责与之相冲突,已无存在必要。有学者强调“检委会制度符合检察权配置和运行规律,具有鲜明的实践生命力”,其认为检察委员会制度是随着检察机关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兼具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是民主集中制在检察权行使上的集中体现,特别是在以突出检察官个人主体作用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更能以集体智慧弥补个人不足。
(二)矛盾冲突日益凸显
司法责任制改革实际上是对检察权的划分和运行模式进行优化配置,通过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去行政化、层级化管理,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应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最终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目标。在此背景下,作为检察业务最高决策机构的检委会,其集体决策制自身固有的弊端,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矛盾冲突日益显现,突出表现在检委会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足与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要求相冲突;检委会权力责任错位与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要求相矛盾;检委会组织及决策行政色彩过重与检察官办案扁平化、司法化的要求相背离。
(三)改革重构迫在眉睫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纵深发展,检委会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法治化、民主化的要求愈加强烈,基于此《若干意见》强调健全检委会运行机制,并围绕司法责任制与检委会工作机制,提出了五项具体的改革措施。一是对检委会议案范围进行了规范,界定了检委会、检察官及检察长在司法办案中的权限。二是明确检委会的组成,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部分资深检察员组成检委会,从而加强检委会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三是赋予检察官就所办案件提请检委会讨论的请求权,完善了提请程序。四是完善了检委会讨论决策机制,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五是提出了建立健全检委会决策咨询机制等改革措施。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委会的功能与定位
检察权较之审判权,性质复杂,具有司法性、行政性和监督性,是一种复合性的司法权。检察权集多重属性于一身,其的复合性,决定了检察组织的存在形式及案件办理模式,必然不能以单一的思维定式或简单的办案模式来规制和考量,所以那种简单认为检委会制度司法属性不足应予否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其实从检委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及决定事项等方面看,检委会虽然具有行政色彩,但其兼具了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与检察权并不矛盾。多年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检委会制度对于保障检察权依法有效行使,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范有效运行意义重大。因此,检委会制度符合检察权的配置需求及运行规律,检委会制度具有鲜活的实践生命力。
(一)职能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据此,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负责重大案件的决策和检察业务的指导,即通常所说的议案和议事两大职能。但司法实践中检委会工作普遍存在着“两重两轻”现象,即重议案职能发挥,轻议事工作开展,重个案决策,轻业务指导,特别是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当下,不仅影响了检委会职能的发挥,更是背离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初衷。因此,检委会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方向,首先应是坚持议事和议案两大职能不动摇,而后必须是改革检委会工作个案决策为重心的现状,向宏观指导为主、讨论案件相辅的方向转变。
(二)功能定位
检委会是以检察长负责制为基础的业务型集体领导机制,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若干意见》关于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方面明确了检委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功能。一是个案决策,主要是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通过检委会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以保证案件质量。二是业务指导,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的工作重心应突出全局性、宏觀性,如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上。三是内部监督。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了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权力,为防止权利行使的逐利性、随意性倾向,检委会应当也必须成为检察机关的业务监督领导机构,履行对案件及检察官的监督职责。
(三)关系定位
首先,检委会制度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相对立。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目的是肯定检察官相对独立、权责相应,充分激发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案件客观、公正和独立办理。而检委会通过小范围的个案把关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同时还能适度抵御外部干预和社会压力,其职能同样是为了促进客观、公正与独立,二者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其次,检委会制度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有益补充。面对知识更新日趋多元化、极速化的社会,作为个体存在的检察官,对事物的认知和辩析能力必然是有限的,故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交由检委会集体讨论和决策,能够有效以集体智慧弥补个体不足,确保案件质量。最后,检委会制度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有效保障。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了检察官的独立性,其办案权力得到扩张,但当前我国检察官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整体并未达到较高标准,在此现状下以检委会适当制衡检察官的独立性,对于保障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意义重大。
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委会制度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同时也为检委会制度的完善成就了机遇,明确了方向。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的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集思广益,对于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司法改革突出强调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委会的功能价值并不存在冲突与矛盾。检察权的复合性、检察一体化与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群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关系决定了检委会制度与办案责任制度改革是有机统一的。检委会必须在不断强化检委会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功能定位,明确界定职责权限,突出追责机制构建,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对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运行发挥更加积极的促进和规范作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