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分析及思考

2017-11-14 23:21饶博涵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关键词:问题改革

摘 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实践,更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关键所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持续多年,并取得了诸多的改革成效。本文立足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研究,从司法体制改革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去封闭化”三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司法体制 改革 问题

作者简介:饶博涵,宁波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93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构建法治中国的着力点,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内在要求。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推行,充分表明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坚定决心,也说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是新时期社会建设发展的有力保障。从司法体制改革来看,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解决好司法与外部环境的关系,需要改革司法体制运行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也是成为制约改革进程的重要因素。在笔者看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在于搭建独立的司法制度,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去封闭化,真正创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体系。

一、坚持司法制度独立,推进“去地方化”改革

强化独立的司法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更是推进“去地方化”改革的着力点。当前,我国司法制度的地方性特点比较突出,无论是从司法隶属关系,还是人员经费的保障及运作,都具有较为明显的地方性。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司法制度的独立性,难以体现司法权国家化的本质属性。为此,在新时期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堅持司法制度独立的目标导向,强化司法权的性质,即国家专有权。在依法治国的当前,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应坚持以改革为导向,着力于“去地方化”,让司法体制体现“国家化”,弱化地方干预影响,为依法治国的推进创设良好内外环境。实质上,司法地方化有着诸多问题,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形成了较大制约,这说明,深化“去行政化”改革有着必要性。

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出现,是体制问题所致,也成为司法建设改革的重要领域。司法地方化导致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这就对“信用建设”形成了较大影响,不利于司法在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发挥。

首先,司法地方化,对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对司法独立形成直接影响,特别是司法公正建设的当前,更需要司法去地方化,让法治信仰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向导。去地方化,就是要让司法更加植根群众,服务于社会建设发展,为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其次,司法地方化造成了当前地方司法监督行政的诸多问题,司法监督行政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社会民众对于司法权利的信任出现危机。司法监督的行政效能未能有效发挥,司法成为权力的变相体现,对司法体制改革及建设,形成较大影响。

再次,司法地方化,为司法公正的推进,形成了较大制约。在构建公正司法的进程中,要维护了司法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着力于新制度、新模式的创新。

对此,司法地方化对司法权的建设形成直接影响,也造成了当前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深化司法体制建设,需要进一步推进“去地方化”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我国在司法改革中,应推进省级以下地方司法系统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这一决定的提出,旨在进一步的去地方化,建立与地方分离的四房管辖制度,这对于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与此同时,在体制层面,建立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需要长期推进的工作重点。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受到社会制度、经济环境等的影响,制度改革的着力点,仍在于如何以制度改革为依托,深化司法体系在人、物等方面的有效管理,进而提高司法管理效率。

二、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推进“去行政化”改革

由于历史缘故及国情,我国司法行政化问题比较突出。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行政已有根本性的区别,如何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推进“去行政化”改革成为改革的重点。从实际来看,我国司法行政化主要表现为:

1.法院、检察院在构建之时,就是以“行政机关”的模式进行,这就决定了其行政化的特性。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在法检系统建立相对独立且具有严格规定的行政级别,但从本质而言,仍具有显著的行政化特质。

2.现行法官制度的行政化。当前,我国法官招录均以公务员考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方式进行,且法官具有行政级别,这就导致了司法的行政化。

3.当前,我国法院在职能设置上,具有行政化倾向。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鉴定、强制执行等一系列的职能设定,都是司法行政的职能的体现。为此,如何在司法“行政化”多年的情形之下,构建新型司法职能体系,需要克服传统司法体制所形成固有思维方式,同时也要从制度优化等视角,构建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制度机制。

对于司法行政化的缘故,是多方因素的原因。这一问题的存在所形成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司法行政化的趋势,导致行政对司法的过于干预,对于司法公正的构建形成较大影响,特别是在“民告官”的事件中,难以体现司法公平、公正。

二是司法行政化破坏了原有的结构体系,导致司法审判中易于受到外部行政力量的干预,造成司法公信力受损。

三是责权不一致,弱化了四房效率。特别是在司法行政化的情况中,上下齐心法院“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更加强化,司法审判受到干扰,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有效构建。

四是司法不独立问题,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更是构建法治中国的重要方面,应在去行政化的改革中,对该问题进行有效处理。

为此,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积极推进去行政化改革,遵循司法运行规律,提高司法效率。endprint

一是进一步完善审批委员会制度,建设完善的责任制度体系,让责权一致,明确责任主体,特别是司法审判中的责任归属,这对于提高司法工作及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明确法院职能,这是去行政化的重要环节。一方面,上下级法院应该进一步明确并规范审判监督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弱化行政化对下级法院的行政干预,创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着力于“去行政化”改革的推进,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司法职能,消除“行政化”的严重影响。

三是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强化对重大案件的审判监督。在新的社会环境之下,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推进,受到的阻力较大,这份阻力源于现有的制度机制,要改革司法制度,是一个过程,需要消除改革阻力,勇往直前。

三、坚持司法公正,积极推进“去封闭化”改革

推进司法公正,是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更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司法公开、透明有待进一步提高,这是建立起官民互信的基础,更是坚持司法公正的保障。实际上,司法公正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由于历史等缘故,我国司法的封闭性问题比较突出,强化司法权威性的同时,更使得司法的“压制”成为民众畏惧的因素。所以,如何构建“法治中国”,关键还是在于如何推进司法公正,能够倾听民众诉求,提高司法透明化,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重点,也是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司法不公正、不透明问题,成为社会对司法质疑的重要原因。司法如何体制改革中,去封闭化是一个重要课题。

在司法公正方面,我国也做了大量工作,但司法公开不到位、透明度低等问题,依旧是制约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民众参与司法监督的积极性及效果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要求司法应“去封闭性”,开启“民智”,这是当前实现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手段。所谓,“民智”,就是为了更好地强化民众对司法的监督,推行司法公开、透明,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之下运行。当前,我国司法去封闭性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需注意:

1.我国司法公开力度缺乏,在司法公开方面,有待进一步强化。强化公开力度及范围,让司法公正落到实处。司法公开是去封闭化的有效措施,现行的公开制度尚存不足,在公开力度等方面,可以进一步强化。

2.强化司法监督,在体制内监督的同时,也要强化体制外的监督,即人民监督的力量,让民众在司法公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是构建“法治中国”所必需的外部环境。

此外,在司法“去封闭化”的改革中,面临着复杂的关系网络,其中处理好公开制度化与民众参与的关系,是实现司法公开的关键。司法公开如何引导民众的参与,民众参与程度的有效控制,都应在改革中进行有效解决。与此同时,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如何有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问题,也是成为司法如何公开、公开度如何把握的重要节点。一方面,要处理好司法公开的程度化、规范化建设;另一方面,要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公开中,做到合法合规,这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因此,司法“去封闭化”改革,面临着复杂的关系,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如何在改革中进一步进行解决,需要处理好关系、注意好问题,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创设良好的内外环境。

总而言之,司法体制改革,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构建“法治中国”的有力保障。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攻坚克难的过程,需要突破旧制度的桎梏,同时也要在创新发展中,立足国情,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在笔者看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在于推进司法体制“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和“去封闭化”,为司法公正、公平,创造良好的内外条件,强化司法的权威性,建设法治中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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