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据互联网权威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我国网民规模突破7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超过50%,可以认定互联网已经走进每个人的生活之中。伴随着互联网带来的便捷与高效,网络安全也成为困扰网民的头等难题。该数据显示,超过46%的网民遭遇网络安全问题,其中超过25%网民曾遭遇木马病毒,接近40%的网民账号密码存在安全隐患,更有超过15%的网民遭受过网络诈骗行为。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互联网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但《刑法》对于网络诈骗的相关规制并不严格,加剧了网络诈骗犯罪的日益频发。基于此背景,本文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及刑事对策开展研究,目的是通过加强刑事法律规制来限制网络诈骗行为,针对网络诈骗犯罪施以重拳打击,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网民经济财产安全。
关键词 网络诈骗罪 刑法 网络安全
作者简介:徐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74
一、 网络诈骗犯罪特征
网络诈骗犯罪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计算机技术等相关新型技术实施的一种诈骗行为。介于网络诈骗完全在虚拟的世界中实施,其相比其他诈骗行为具有一定特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络诈骗主体智能性。网络诈骗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必须熟练掌握相应的网络技能,利用这种先进的网络技术来进行诈骗行为,可以认定网络诈骗犯罪主体属于高智商群体,也导致相关案件在案件侦查难度较大。
第二,网络诈骗主体低龄化。据权威数据显示,超过90%的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30周岁以下,犯罪低龄化倾向十分严重。一方面是由于低龄者对网络技术掌握相对熟练,可以利用相关技术实施诈骗行为。另一方面则是低龄者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对于犯罪行为意识程度不足,对犯罪后果预计不足。
第三,网络诈骗手段隐蔽性。网络诈骗都是利用虚拟的技术实施犯罪,网络中涉及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都是虚拟的,整个犯罪过程也都隐蔽在网络世界之中,这种犯罪手段不仅提高了犯罪的成功率,更加大的网络诈骗的打击难度。
第四,网络诈骗证据时效性。网络诈骗中涉及的证据都在虚拟世界中,主要证据常见于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信息极其容易删除,如不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犯罪嫌疑人极容易销毁证据。
第五,网络诈骗受众广泛性。网络诈骗并不针对某个个体,而是针对全体网民,网络诈骗嫌疑人利用群体性聊天软件选择犯罪目标,并实施诈骗行为,相比传统诈骗行为受众更加广泛,社会危害程度更高。
第六,网络诈骗成本低廉性。网络诈骗常用的工具无非是计算机、网络、手机等设备,即便在网络中购买网站或服务器都成本相对较低,极大的降低了犯罪门槛,也让网络诈骗犯罪更加普遍化。
二、我国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缺陷
(一)小额网络诈骗立案困难
网络诈骗在法律层面上归属诈骗罪,介于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诈骗到一定數额才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才能针对诈骗行为提起公诉。从目前网络诈骗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诈骗犯罪单笔数额都相对较低,在法律限制下,公安机关一般不予以立案,这就造成犯罪嫌疑人利用此法律规定疯狂作案,虽最终获取到较大的犯罪数额,但却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目前我国针对网络诈骗的报警机制也并不健全,网络报警均需要通过相应地方网站进行报警,并没有向需要报警的公民提供便捷通道,并且在完成网络报警后不会得到及时反馈,也大大降低了网民报警的积极性。由于缺乏这种有效的反馈,网民认为通过网络报警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成功几率不大,也不愿意耽误时间进行网络报警,久而久之形成恶性的循环,导致网络诈骗行为日益猖獗。
(二) 网络虚拟财产数额难以确定
网络诈骗罪的侵犯客体具有多样性,一种是对被害人的网络中的钱财进行诈骗,另一种则是对被害人的虚拟财产进行诈骗。对被害人钱财进行诈骗可以直接统计数额,但对被害人虚拟财产进行诈骗的则难以对犯罪数额进行界定。试举一例,在某网络游戏中,犯罪嫌疑人盗取了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并非法将被害人游戏账号内的金币、装备进行转移,将转移后的金币和装备用于自身消费,并最终挥霍一空。即便侦查机关对该起案件进行立案抓捕,也无法准确认定游戏账号内金币和装备的价值,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准确的量刑。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数额难以确定还体现在网络诈骗侵犯的对象分布全国各地,依靠某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进行统计,一旦犯罪嫌疑人将诈骗中涉及的犯罪数额信息进行删除,公安机关在犯罪数额统计方面也无计可施。
(三) 电子证据证据力有限
由于网络诈骗的犯罪过程及相应的证据都留存在虚拟世界,同时,互联网又拥有开放性和即时性的特点,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删除诈骗证据,甚至可以自行伪造相应的证据。介于此种情况,我国对于网络电子证据的证据力限制较为明显,认为拥有单一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整个犯罪事实,必须拥有关联证据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据力。试举一例,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不仅删除其诈骗涉及的证据,并故意修改诈骗数额,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虚假的电子证据数额,以此来证明自己的网络诈骗行为并没有达到刑法的最低数额要求。基于上述情况考虑,司法机关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据力限制较为严格,必须要求拥有证明整个犯罪过程的电子证据,而这也给受害人证明网络诈骗行为增加了较大的难度。
三、完善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刑事对策
(一)加强小额多次网络诈骗刑法规制
基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诈骗犯罪均以金额较小、次数较多为主。不少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以单次金额较小,不构成犯罪为由恶意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危及广大社会公众的经济财产利益。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应基于网络诈骗犯罪特征进行修正和完善。首先,《刑法》应降低单次网络诈骗犯罪金额入刑的门槛,将一般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之中,以此震慑网络诈骗行为。其次,《刑法》应规定实施网络诈骗行为两次以上即需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再考虑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金额,如果过度强调犯罪金额显然违反了“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并且容易造成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从而更加严重地危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最后,对未达到《刑法》规定金额的网络诈骗行应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中,明确规定实施网络诈骗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并针对网络诈骗行为给予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只有《刑法》和相关法律能够针对网络金融诈骗小额、多次的现象予以解决,对网络诈骗行为进行重拳打击,网络诈骗才能够得到真正的抑制。综上所述,应加强对网络金融诈骗的刑法规制,通过降低诈骗金额标准、限制诈骗行为次数等方式完善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刑事对策。endprint
(二)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范畴
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涵盖较为广阔,不仅包括网络银行、支付工具中的现金,更包含网络游戏账号、游戏币、电子邮件等等,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一直以来,我国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和保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保护的价值,虚拟财产是當事人通过劳动或支付交易而来,具有财产的属性,一旦虚拟财产遭受侵犯应该以实际财产等同处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数据信息,其并不具有真正的财产价值,如果侵犯了相关数据信息,应当依照他罪进行处理,而不应该认定侵犯财产。随着网络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崛起,将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畴内已经十分必要。在未来《刑法》完善过程中,应在《刑法》中增设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条款,并通过司法解释确定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方式,在认定方面可以由受害人举证证明相应虚拟财产的价值,或由网络运营商证明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可借助虚拟世界中的交易价值进行认定。一旦《刑法》确定了虚拟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能够准确计算出虚拟财产的价值,网络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就有了法律规制,借助《刑法》对虚拟财产的有效保护,可以打击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综上,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范畴是完善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刑事对策的有效途径,在这个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
(三) 完善电子型证据的相关规定
随着网络诈骗犯罪的日益增加,电子型证据应该得到更多关注,在网络诈骗犯罪中,只有电子证据能够作为司法机关处理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证据,如果电子证据证据力一直不足,那么对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困难程度将大大提高。自我国2015年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已经肯定电子型证据,并且将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纳入到证据链条之中,肯定这些证据在司法审判中具有一定的证据力。但由于电子证据伪造情况较多,司法审判中仍对电子证据的证据力认定较低,要求必须配合其他证据才能形成较强的证据力,这也导致电子型证据在证据力方面处于尴尬地位。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都应该增强对电子型证据的肯定,特别在涉及网络犯罪的罪名中,更应该肯定电子型证据的绝对证据力,将这种唯一型证据作为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在司法实践之中,司法机关要做的就是对证据的搜集、证据的验证做好监督检验工作,确保相关的电子证据没有经过伪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相。比如在电子证据搜集方面,侦查机关应该配备专业的技术部门,以高于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技术对相应的证据进行核查,恢复犯罪嫌疑人删除或伪造的证据,只有侦查部门技术高于犯罪嫌疑人,相应的电子型证据才能具有充足证据力,其作为司法审判的证据才具有可信度。综上,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是加强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刑事对策的重要举措。
四、结论
通过本文阐述,了解到我国《刑法》对于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制不足,造成网络诈骗犯罪日益增加,对社会公众的生活稳定和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通过加强小额多次网络诈骗刑法规制、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范畴以及完善电子型证据的相关规定来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以此来保障我国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经济财产安全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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