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理解浅析

2017-11-14 21:46程多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摘 要 本文结合《青岛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拟从公诉部门办理此类案件实务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理解进行简要的分析,以期为该项制度的前期试点工作的完善做出探索,确保试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关键词 认罪 认罚 从宽

作者简介:程多奇,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6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该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多个诉讼环节,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多个部门,不仅有司法理念的更新,也有诉讼结构的调整,不仅有实体法律的完善,也有诉讼程序的改革。如何领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两高三部”《试点办法》的精神,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是确保试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的重中之重。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适用条件和范围

一是准确理解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除了《实施细则》规定的不适用情形外,其他案件只要达到上述标准,都可以适用。与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一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对适用案件的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限定。对于《实施细则》中提到的“谨慎适用”的情况,应当理解为积极适用原则下的“谨慎”,实践中要以重大、敏感案件是否具有认罪认罚的价值为出发点,以能否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能否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为前提,综合把握是否适用。

二是准确理解“认罪”。根据《实施细则》,“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认罪认罚但不悔罪的,不纳入案件适用范围,并探索建立具体的量化指标:在认罪时间方面,结合案件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全部诉讼环节的认罪认罚情况,通过定位认罪认罚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的从宽幅度量刑把握。

三是准确理解“认罚”。以往我们办理刑事案件对“认罪”关注较多,对“认罚”关注相对较少。随着改革试点的推进,“认罚”成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一。对只“认罪”不“认罚”的情况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罚”的把握也不僅只看是否同意量刑建议和签署具结书,而是更多的将注意力放在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表面“认罚”,或者表面上认罚,但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行的,不属于真实的认罚。

四是准确理解“从宽”。对于“从宽”,一定要全面理解。首先是指“依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必须于法有据,不具备法定减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其次是“一般”应当从宽。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确定,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其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要依法予以严惩,保证制度适用体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量刑建议的提出

一是准确把握量刑建议内容。以往我们提出量刑建议,主要关注主刑,对附加刑关注较少,现在附加刑成为量刑建议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特别是附加刑中的财产刑,作为“认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着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直接影响着从宽的后果,必须予以关注。

二是准确把握量刑建议方式。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当然,考虑到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范围较宽,且刚刚试点,与法院也有一个磨合沟通、统一量刑标准的过程。必要时可以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与法院共同探讨常用罪名在本地区的量刑问题,邀请侦查办案人员、律师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就形成的本地区常用罪名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了论证研讨,并针对不同阶段认罪情况提出不同的从宽幅度,为量刑精准和量刑均衡提供了标准指引。

三是确保量刑建议客观公正。既要重视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也要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既要重视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也要重视和解、赔偿、被害人过错等酌定情节,确保量刑信息掌握的完整性。实践中应加强检察官对刑法相关量刑规定和量刑指导意见的学习培训,加强对量刑标准的研究,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三、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权利保障

一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严格按照刑诉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审查,对于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其认罪认罚的供述应当不予采信。要严格落实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制度,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适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笔者所在单位为保障文书规范,建立从案件受理到终结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包括《认罪案件调查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程序告知书》、《具结书》、表格式案件审查报告和起诉书模板等文书,为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对接,制作了《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有效规范了试点工作的开展。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

二是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懂法律、缺乏诉讼经验和相关知识的状况,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其作用的发挥,对于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推动落实从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切实保障其会见权、阅卷权等合法权利,就量刑、程序适用等问题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三是充分重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是否从宽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而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因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程序上我们应当严格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印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白纸》等资料放置于监室内,以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前知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及后果。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同时发放《认罪案件调查表》,对犯罪嫌疑人同意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承办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符合适用条件的,优先按照认罪认罚程序来办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优先适用速裁程序。

四、准确理解和把握诉讼程序的适用

一是深化和规范速裁程序。实践证明,速裁程序对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均起到了积极作用。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我们探索出许多好的经验做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积累了实践经验。笔者所在单位,运用集中开庭模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探讨适用了“集中开庭、多案一审”的模式,平均每案庭审时间5分钟,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试点办法,速裁程序已被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进行试点。在实务中检察官更要全面把握速裁程序新的适用条件,在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程序简化,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速裁程序的优势,提高诉讼效率。

二是完善简易程序办理机制。《实施细则》除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外,其他并未突破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办理案件时检察官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正确把握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发现案件有法定排除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时,完善简易程序工作机制,进一步简化案件审查和庭前准备程序,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健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模式,在保证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公诉负担。

三是建立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审前的妥善分流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补充和有力保证。检察机关实现审前筛选、过滤功能的主要方式是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和程序建议权。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公诉模式,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按照“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实现轻案快办、繁案精办,确保整体办案质量和效率。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