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跨境收支问题探讨

2017-11-14 06:37隋健邵晖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17期
关键词:收支货物跨境

文/隋健 邵晖 编辑/靖立坤

电商跨境收支问题探讨

文/隋健 邵晖 编辑/靖立坤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外贸业态,在其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的过程中,其跨境收支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问题一:跨境电商零售直邮进口模式下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

跨境电商零售直邮进口,即B2C模式,对应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该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以“清单核放”方式办理通关,进口商品。在货物流上,消费者在国内跨境电商平台(这里仅讨论跨境电商平台自营模式)下单后,商品从境外运输入境,海关验放后直接配送给消费者;在资金流上,先由消费者付人民币给国内跨境电商平台,再由电商平台统一办理购付汇。因以个人物品方式向海关申报不属于货物,无需进行汇总申报。跨境电商平台在办理跨境购付汇手续时,银行也无法进行进口报关单信息核验(操作流程见图1)。

从现实角度看,直邮进口业务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在政策上应为跨境电商支付结算提供便利。建议应允许跨境电商平台凭订单、运单、支付单(境内段:消费者支付给国内电商平台)等办理购付汇手续,经办银行在报关单核验系统中进行备注。外汇局可与海关建立直邮进口项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数据”共享机制,通过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获取申报清单中“电商平台代码”“电商平台名称”“电商企业代码”“电商企业名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等相关数据信息,并纳入报关单核验范畴,强化对跨境电商跨境收支的真实性审核。

问题二:贸易商为跨境电商供应链提供无贸易背景融资

如果跨境电商的境外买家充当海外品牌商和国内零售商(包括线上电商、O2O电商等)的中间商,一般情况下,海外品牌商会要求境外买家立即付款或账期(应付账款)很短,而国内跨境电商的账期(应收账款)通常在3个月甚至更长。在这种情况下,境外买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来垫资备货。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供应链金融服务应运而生,一些传统的贸易商利用其在银行的授信,在自身无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融资为境外买家提供垫资。近期,辖内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A)因进口多付汇、出口多收汇存在跨境资金异常情况被列入现场核查。经核查,辖内另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在香港注册成立了离岸公司,作为境外买家为境内某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外进行商品采购。由于B资金不足,A便利用银行授信办理了进口代收或信用证项下押汇,即期付汇,为B提供垫资并赚取收益。押汇期限一般在3个月以上。境外采购的货物直接发往跨境电商平台指定地点,电商平台负责报关、销售,销售回款一般在3个月左右。B香港离岸公司收到采购货款后,在进口押汇到期前将A的前期垫资退回,A如期偿还银行进口押汇(操作流程见图2)。分析银行的融资过程:一是从合同签订主体以及资金流向判断,A不是贸易主体,与跨境电商供应链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存在实质买卖关系,其与B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归根结底是资金借贷协议。二是一笔货物流产生三笔资金流。国内跨境电商平台进口商品报关后产生一笔货物流信息,销售后对外付汇,完成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循环。而A也据此贸易背景分别付汇、收汇各一笔。虽然A将外汇收支申报为一般贸易项下,但其付汇用途是A为B提供境外采购垫资,收汇其实是垫资的退回。

图2 贸易商为跨境电商供应链提供融资业务流程

跨境电商行业融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其特点是供应链层级较多,风险控制较难。建议银行应理顺跨境电商供应链,明确货权主体和供应链融资发起主体,切实开展跨境电商贸易融资合规性的尽职调查,加强对贸易融资真实性的审核,防止出现金融风险。

问题三:个人跨境电商存在分拆结汇的风险。

截至2017年上半年,辖内个人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支413万美元,其中收入占87%。虽无法确定上述收支是否属于跨境电商项下,但均未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辖内近三年无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境内个人年度总额(等值5万美元)内的结汇和购汇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个人货物贸易项下存在利用个人年度总额的便利政策进行分拆收结汇和购付汇的可能。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个人跨境电商分拆结算与通关模式有关。其动因主要是基于对税收成本的考量。以出口为例。对于报关离境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享受出口退税的鼓励政策,前提是必须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包括: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等。有的个人跨境电商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或即便达到条件,可能也提供不了进货凭证。据反映,如索要购物发票,进货价就会高,进而影响售价和销量,且还会涉及缴纳所得税问题。于是,对于单笔低货值商品,个人跨境电商会选择行邮通道的直邮模式。由于个人物品类通关未纳入海关进出口统计,可能会形成分拆收入或留存境外。建议:一是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和信息互换。二是规范进出境物品通道,引导跨境零售电商化、阳光化,通过制定合理税负、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三是商务等相关部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可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有关政策执行,并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不断加强与外汇管理政策的协调性。

作者单位:外汇局大连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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