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华
摘 要:近日公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指导意见》中,政府提出将原有的“谁污染,谁治理”的防治模式转型为第三方协同、代理防治,新模式下将大大提高第三方企业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主动性,由原来主要提供设备支持转型为防治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由此,本文以水污染防治为主,分析新模式下的水污染防治前景以及潜在问题。
关键词:水污染;治理模式;第三方治理
2014 年12 月27 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我国环境治理问题上的一个新的突破点,也是一种市场长效机制。
近年来,德清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瓶颈和不足。现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现状分析和加快发展的对策研究如下:
一、德清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现状
德清县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集中在城镇污水及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垃圾集中处理、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电镀、食品、酿造、热电、建材、玻璃、金属制品加工及铸锻等行业。这些企业治理设施的前期建设都委托第三方设计、建设,而日常运营大多仍由企业自己负责。目前,德清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应用最典型的是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垃圾处理、工业废水治理和环境监测服务方面,运营模式包括BOT(建造—运营—移交)、委托治理服务和托管运营服务等。
1.城镇污水及工业污水集中处理方面:德清县投入运营的城镇污水及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中采用BOT模式的有2家,分别是钟管镇和雷甸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企业分别为德清县钟管科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德清县威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2009年,钟管镇政府与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协议,项目设计总规模为1万吨/日,经营期限为30年,概算总投资4925万元,整个项目分步实施,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德清县钟管科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开展钟管镇污水处理BOT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雷甸镇污水处理厂与钟管镇污水处理厂一样,采用了BOT的模式,2008年,雷甸镇政府与湖北威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BOT特许经营协议,项目设计总规模为2万吨/日,經营期限为30年,湖北威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德清县威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开展雷甸镇污水处理BOT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2.垃圾处理方面:2006年,浙江三狮集团枫洋建材有限公司出资成立德清县佳能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2007年,阿波罗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德清县佳能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德清县建设局和阿波罗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德清县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经营期限30年,2012年,浙江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德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00%股权,德清县佳能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变更为德清县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有2×400吨/ 日垃圾处理能力的异重循环流化床焚烧锅炉(一用一备),配置2×6MW纯凝式机组,同步建设烟气处理、垃圾渗滤处理、飞灰稳定固化、渗滤液回喷等系统。
3.工业废水治理方面:2014年,湖州市韶春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平湖绿色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绿色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委托治理服务与技术支撑服务协议,由绿色公司进行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完工后,以“参与管理”的方式进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2016年,浙江西尔灵有限公司则按24元/每吨污水的处理价格,将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全部委托给了杭州翠鸟环保有限公司。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2014年,为了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期运行维护难题,德清县通过公开招标,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与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司(简称“商达环保”)签订了服务协议,按照“完成一处,移交一处”的原则,将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后期运维全部移交给了商达环保,建立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建立完善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污水处理设施完好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并建设“农村生活污水监控平台”,对处理设施的运行和出水浓度进行实时在线监控,保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5.在线监测运维服务方面:2008年起,德清县累计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企业34家,废气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企业7家,2013年起,在德清县安装完成28家企业废水废气刷卡排污监控系统,这些企业的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和刷卡排污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均委托了第三方——德清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从德清县的实践发展来看,目前已基本形成了第三方治理的路径,包括环境诊断,治理方案设计,谈判与签署协议,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费用支付,纠纷解决等。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虽然在德清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不足。
1.法律责任界定不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存在的法律责任问题,新修订的《环保法》在第六十五条有所阐述,提出“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在第三方治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但在实际实践中,由于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间的法律责任边界不清,阻碍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进。
2.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尚未建立。按照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于环境服务企业不再进行审批,任何企业均可以进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这给排污企业或地方政府选择第三方治理企业带来了一定困难,此外,一些小型环保企业打着成本低、见效快的幌子混淆视听,扰乱了市场。
3.第三方缺少约束措施。当前我国的环境政策工具,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都侧重于由排污企业自主治理污染。对于排污企业来说,一旦第三方治污企业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排污不达标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仅将面临经济处罚,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同时也会增加环保部门监管的工作量和复杂性。
4.第三方自身能力不足。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公司在技术和管理方面要求很高,目前能够提供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建设、运营的专业化环保公司较少,运营队伍参差不齐,技术实力不强,服务水平不高。
三、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对策建议
第三方治理确实能提升治污效率,降低治污成本,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激发更多的市场力量投入到环境保护事业中来,虽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仍是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手段,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在推进第三方治理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政府、排污企业、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关系,明确权责,加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因地制宜推广第三方治理的若干模式,探索创新更多实现形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全.以第三方治理为方向加快环境治理机制改革[J].环境保护.
[2]孙秀艳.污染第三方治理,星火等燎原[N].人民日报.
[3]谢海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践及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