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2017-11-13 05:52周妍
吉林农业 2017年11期
关键词:改革方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等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农村地区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制度出台,在推进农村地区稳定发展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汪清县的改革现状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需要采取的战略三个方面入手,对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办法进行了全面阐述与具体分析,以期为相关单位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准确把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法

中图分类号: F321.3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7.21.021

近年来,从我国相继出台的改革举措文件中可以看出,很多农业政策都对放宽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限制、扩大土地承包权、完善基本的土地制度以及推行不同层次的水权交易制度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因此对这种制度进行合理、准确的改革是一项具有普遍现实意义的工作。

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1 汪清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状

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汪清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大多数朝鲜族村民长年外出打工,对于其身份问题如何界定在目前工作当中没有明显的成果。在资产核资中,如何确定资产价值,没有统一标准,没有第三方进行评估。由于农村集体资产构成具有复杂性、农村资产都未提取折旧,对于资产的价值未有统一评估办法。

1.2 改革的必要性

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行,农业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但是在进行这些工作中,有关部门忽略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没有认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二者在建设当中的一些重点问题无法切实的解决,使得改革当中的“顶层设计”以及“牛鼻子”没有得到具体的确定,在改革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碎片化,使得改革效率的提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比如,近些年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当中对农民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农民的权益更大,避免了经营权外流等现象的出现。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农民住房产权中的房地不可分离,这就为权益外流现象的出现提供了一个机会。 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政府等有关部门必须弄清楚历史上农村集体制度的发展过程,从而使得实践的线索更加明显,在分清权利行使以及所属主体的前提下,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系统的重构,为保障农民权益做出一份贡献。

2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没有停止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林地经营权到户、集体资产的按股分红等都是这一改革的具体实践。但是尽管经验丰富,改革者对于这一改革的认识并不是很深刻,主要是因为对这一项工作当中的问题没有进行具体的分析。相关资料表明,这项改革当中需要面对的问题有如下几个:

2.1 集体产权归谁所有

我国两大公有制形式之一就是集体所有制,但是有史以来,我国对于集体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经济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等都是集体产权的权利主体。相关专家主张依据《物权法》对集体产权进行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是否科学也值得进一步的商榷。

2.2 集体产权归谁支配

到底谁应该作为“集体成员”的主体来支配所述的“集体产权” ,也是有史以来困扰相关改革者的一大难题。《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认为村民委员会应该行使这一权利,对集体产权进行支配,但是其他的文件认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行使权利[2]。目前,农村人口不能大规模的流动,因此上述两项支配主体之间的区别就显得相对较小。然而一旦农村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城郊结合部的集体成员以及自治成员之间基本没有大规模的交集,那么村民委员会一旦对集体资产行使支配权,就会侵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因此到底谁应该作为权利行使的主体,是一项应该重点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2.3 集体产权归谁用益

成员权制度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当中的一大特色,是这项制度区别与其他制度的显著标志。成员权制度对于界定集体成员、集体成员的权利,以及推动农村地区改革制度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物权法》当中有对成员权制度的良好规定,但是它的内容只有经过细化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价值。这是之后工作当中需要面对的重点内容。

3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战略

3.1 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

集体资产既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等资源,也包括用于住宅的房屋、工具、器械等。在进行产权改革的过程中,要积极对这些财产进行清查,进而将其纳入到相关标准中,让集体资产在获得明确分类的前提下取得相关的原始凭证。不同类型的资产要有系统的以及针对性的清产标准,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2 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经营性资产股权经常出现权能问题,因此要将改革的重点放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落当中,而股份合作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当中进行,使合作制改革的推进更加系统化。另外,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及时了解百姓的意见,将他们的反馈融入到改革体系当中,最大程度地体现合作制改革的意义和作用。

总之,农业问题是我国发展阶段需要面临的关键问题,相关工作者一定要在认真分析问题的前提下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不断推进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陈荣卓,刘亚楠.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与农村社区腐败治理机制建构[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3).

[2]方志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理论和模式选择研究[J].科学发展,2016,(04).

作者简介:周妍,本科学历,副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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