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录宁
“如果早点把我儿子送到医院,他可能就不会这么早就走了。”这是记者采访时,韩世学说得最多的一句话。2016年2月22日,正值元宵节,从外地赶回家的韩一凡因在列车上突发急病,送医不治而去世。而韩一凡从发病到被送往医院,中间历经了七八个小时的时间,这也让韩世学夫妇坚信如果得到及时的医院救助,韩一凡或许能生存下来,正是由于送医延误,耽误了治疗的时机,才让他们失去了最疼爱的儿子。所以,愤怒的韩世学夫妇把铁路部门告上了法庭。
最终,经过二审,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韩世学夫妇的部分诉讼请求,被告铁路部门赔偿其16万余元。
事情到此已经告一段落,但维权的成功并没有给韩世学夫妇带来丝毫的轻松,他们依然陷在无尽的痛苦中。记者采访时距离韩一凡去世已达一年之久,但韩世学夫妇依然不敢轻易谈起此事。尤其是母亲魏群芳的精神受到很大的刺激,几乎隔绝了和陌生人的交往。
而韩世学嘴里反反复复念叨的还是那句“如果早点把我儿子送到医院,他可能就不会走了”。无尽的思念和痛苦还在紧紧纠缠着两位老人,儿子的去世或许已是他们心中永远忘不了的痛。但是我们也希望他们的生活能早日回到正轨上来,毕竟他们还有一个女儿需要照顾。
采访这个案子,让记者感触很深,它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平及威严,也让我们感受到了隐藏在法律中的“人本精神”。表面上,人们看到的更多的是法律在惩罚触犯了法的人,但其实,法律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拯救更多的人。
法律如何拯救人?那就是把绝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一种社会规则予以立法变成法律,然后用法律对人们的言行予以規范以及引导,进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有约束力,但同时更多的是保护其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并且法律制定的前提,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以人为本”。
在这场“铁路运输死亡案”中,被告铁路方曾在法庭上辩解:铁路是运输企业,它的责任是按照约定把货物或乘客运输到指定地点,而不是充当医疗机构的职责,其并不能判断疾病进程。
这话猛一听,似乎确实也有道理,铁路方的主要职能确实是运输乘客和货物,但是仔细琢磨后,就会有新的想法。
“铁路部门的职能是把乘客和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但是有个前提,那就是准时和安全,这其中安全又是最重要的条件。”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于帆律师说道,如果失去了安全,那么运输也失去了其意义。所以在铁路运输过程中,乘客以及货物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只有在保障他们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探讨这次运输是否成功。
所幸的是,所有涉及人权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基本支持“以人为本”的观点。比如,根据《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所谓的“尽力”,是指竭尽自己的全部力量和能力,对患有急病的旅客的尽力救助,还要求及时性,以免错过救治时机。另外,按照《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等相关要求,乘客突发严重疾病时,列车工作人员必要时可请求客调或临时停车处理。从这些法律条款以及部门规章来看,所有的服务都是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以人文本”,这是基础,在处理类似事件中决不能本末倒置。
因此,二审中,法院支持韩世学夫妇的诉讼请求也就可以理解了,毕竟在这件案子中,铁路方虽然履行了自己的运输职能,但却没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吃透法律的精神,把“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到整个服务过程中,发生了乘客死亡的严重结果。所以,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铁路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摘自《方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