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研究

2017-11-11 13:01张宏强
商情 2017年37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

张宏强

【摘要】目前我国在保险代位求偿立法领域的发展还比较滞后,虽然已在相关法律以及若干司法解释中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运用过程中,却仍然会遇到较大的瓶颈。比如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是否是损害填补原则:以及其行使条件、行使对象和诉讼时效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并对加速保险市场法制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 行使条件 行使对象 诉讼时效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

保险背景下的代位原则与损害填补原则两者相辅相成,联系紧密。保险代位求偿存在的原因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不当得利,即从保险人和侵权行为人两方获得双倍赔偿。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而不是利用保险获得不正当利益,从而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失,这是有悖于保险的立法目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代位原则与社会公共政策相一致的,公共政策要求的损害赔偿责任理应于最初引起损失的侵权人承担最终的经济责任。

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在于补偿权利人不必要的损失。即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害时,保险人集社会众人之力给予被保险人相应的补偿。保险法的精神就在于补偿,所以不允许被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只能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或者向保险人行使保险求偿权,即被保险人只能向一向当事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而不能同时向双方行使权利。否则被保险人便会获得双重赔偿,这明显不符合损害补偿原则的法律精神。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恰能解决此问题。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一)行使条件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成立与否,直接影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而我国相关立法也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此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虽然被保险人只能向一方当事人最终行使权利,但是其可以向保险人和第三人提出请求赔偿。那在什么情况下,被保险人既能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又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呢?实践中一般规定为,事故由第三人引起并该事故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内。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便既可向保险人又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但是最终只能接受一方的赔偿金。

(二)行使对象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2条中对保险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问题做了规定,除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该款法律规定了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例外情形,这一条款是非常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的。一方面,因为现实社会中“骗保”行为仍大量存在,特别是在人身保险的案例中。针对故意实施“骗保”行为的被保险人获者其受益人,允许保险人给予表面的保险事故予以赔偿后,又可以侵权行为行使其代位求偿权,弥补保险人不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同时,又可抑制潜在实施“骗保”的行为人欲实施的侵权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另一方面,如果不限定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下才可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进行追偿,则可能造成的保险人滥用该条款,不当的行使对家庭成员的追偿。从而使理应得到赔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丧失保险赔款。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应予以明确规定。如果仅仅把其范围局限在共同居住生活的话,则过于形式化。也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状态。有的亲属、甚至是父母儿女都未必会居住在一起,但是他们之间还是存在不可分割的经济关系。但如果将其范围扩大到所有近亲属,又过于扩大化。并非所有的近亲属都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比如兄弟姐妹分开生活,各自有自己的家庭,经济上完全相互独立,他们之间就不能构成相应的经济联系。所以,对保险法中家庭成员应该理解为,与被保险人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共同居住的近亲属以及虽然未共同居住,但与被保险人有扶养和被抚养关系的人。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都是经久不衰的话题。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适用哪部法律,也是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在《海商法》关于诉讼期间长度的特别规定以及时效中断事由的特别规定。由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位阶原则,在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上需要特别引起注意。

此外,还需特别注意的是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利益导向问题。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主要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有忽视被保险人利益的嫌疑,因而需要对此进行完善。一般而言,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影响很难包含在保险赔付范围内,这里的损害范围不同于民法的损害赔偿范围,其范围明显小于很多。保险赔偿的范围仅于实际损失,而很多无形的损害并不包含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另外,向特定第三人追偿势必造成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紧张,或者剥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从保险的补偿原则看,追偿利益的分配应充分保护被保险人,通过限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險人的利益。

四、结语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我国在保险法的立法上明确予以规定的,是被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定权利。其立法目的是,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保险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不当得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人的不当免责,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保险人的利益,降低了保险人的保险费率。

这也是遵循社会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虽然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也确立已久,但是纵观多年来的实施效果,可以看出该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可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才能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施道路扫清障碍,为我国保险市场法制化的进程保驾护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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