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局长拿公款办“好事”

2017-11-11 08:06王永强马志全
党员干部之友 2017年11期
关键词:私分西峡县黑烟

□王永强 马志全 张 宇

“好心”局长拿公款办“好事”

□王永强 马志全 张 宇

喻 梁/图

为私分420余万元中幼林抚育专项资金,刘书定让财务部门以“劳务费”的名义,编造出每位职工栽种了多少亩数的假支出清单,并要求人人签字——

为职工“谋福利”、挪公款办“猪场”,“好事”办了一大堆,却触犯了刑法。近日,河南省伏牛山自然保护区黑烟镇管理局局长刘书定因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成为当地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及罪名较多、量刑较重的职务犯罪案件。

私分

现年56岁的刘书定是本乡本土的西峡人,自19岁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勤勤恳恳,深得群众好评,仕途顺利。2009年,刘书定任黑烟镇管理局局长。

黑烟镇管理局与黑烟镇林场为“一套班子两张牌子”,是具有事业和企业双重性质的混合型经济实体,在林场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财政每年给予定额补贴,以满足林场职工的工资待遇。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日益重视,林场的经济收入也越来越少,200多号职工的工资不能保证,刘书定为此犯了难。

2011年,河南省林业厅给黑烟镇林场下达中幼林抚育工作任务,并拨付中幼林抚育专项资金。看到这笔资金,刘书定眼前一亮,他找到了解决林场职工工资、津贴严重缺口的“钥匙”。

从2011年至2014年,西峡县财政拨付给黑烟镇林场中幼林抚育专项资金共计694万余元,但真正用于中幼林抚育的资金不足270万元。剩余的420余万元中幼林抚育专项资金,经黑烟镇管理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以发劳务报酬、劳务费的办法,用于林场工人工资、福利、奖金、生活补贴等。

中幼林抚育专项资金是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全部用于中幼林抚育,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定期检查。为了使账面不出纰漏,刘书定让财务部门以“劳务费”的名义,编造出每个职工一次栽种了多少亩数的假支出清单,人人签字。这样,在账面上将420余万元冲平。

“刘书定一心想着为全体职工谋福利,自己分到的款额并不多,造成几百万元国有资产被私分,对涉案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负有主要决策责任。”西峡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毅指出。

虚报

2011年,河南省林业厅批复给黑烟镇管理局二期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500多万元,用于林区内建设虎林检查站、道路修复、生物防火林带等。对于能建的项目,该局与西峡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由该公司负责建设。因配套资金不到位,暂时不能建的项目,推迟建设。

恰在此时,黑烟镇管理局办公楼西边正在建设五层的宾馆大楼,该宾馆屡次遭承建方索款而多次停工。为使宾馆尽早建好并投入使用,刘书定决定,将二期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100多万元拨付给宾馆承建方用于装修。为应付上级检查,遂与承揽二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建筑公司签订了100多万元的虚假施工合同,并通过验收。

在黑烟镇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刘书定故伎重演,采取虚报名单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办案人员从上级批文中了解到,林场棚户区改造,上级批复306户,每户补贴2万元,共计612万元。另外,财政又补贴配套资金300多万元用于水、电、气铺设。黑烟镇林场实有职工200多户,在上报该项目时,刘书定为了林场小区的配套资金更充足,虚报47户名单,套取了94万元的棚户区改造资金。

“刘书定还违规处理公务,致使国家194万元的资金脱离监管,属于滥用职权。”办案干警李鹏说。

经营

为增加单位合法的收入来源,刘书定可谓费尽心思。他除了动用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外,还利用林场职工的技术优势以及林场原有的土地,带领班子考察野猪养殖与销售市场,准备经营“猪产业”。

2011年10月份,刘书定一行到丹水镇六里庙茶场考察野猪养殖项目。场主薛某向其详细讲述了野猪养殖技术与猪肉销售的广阔前景,刘书定等人对该项目非常认可。同年11月份,刘书定、薛某、薛某某及林场名下的保源公司经理张某签订了合作养殖协议,成立了西峡县烟林野猪养殖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约定吸纳三股。

“林场出资20万元现金入股,薛某以所养野猪作价入股,共作价31万元,超出20万元的部分,算薛某某入股,刘书定将自己的9万元与薛某某的11万元合并为20万元算一股。”刘书定供述,“2012年初,西峡县烟林野猪养殖有限公司正式开始运营,林场负责销售、账目管理,薛某负责养殖,薛某某为监事”。

为了在市场中站稳脚跟,从2013年2月至10月,刘书定6次累计挪用棚户区改造专款等115万元给烟林公司,用于维持野猪养殖经营。两年多的持续借款,高达390多万元的债务挤尽了资金周转的空间,也拖垮了烟林公司。2014年9月份,经林场班子会研究商定,烟林公司宣告破产。经善后处置,收回成本180万元,外欠债务210万元,其中包括挪用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2017年7月26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刘书定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刘书定同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编辑点评:

作为领导干部,为职工“谋福利”,想必无论放在哪个单位,都是备受属下赞誉的。然而,刘书定就是用为职工谋福利的一片“好心”,换来有期徒刑10年。好心没好报,冤吗?一点儿也不冤!

无论是私分公款为职工“谋福利”,还是虚报名单套取改造资金,或者是搞“猪产业”经营,“好心”局长刘书定的所作所为皆离不开“公款”二字。他胆大妄为、费尽心机,打着为干部职工“谋福利”“办好事”的幌子,大肆私分侵吞国家专项资金发“福利”、套取改造资金违规建楼、挪用公款“搞副业”,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不仅损坏了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更是严重损坏了党和国家的利益。如此“好心”,没有“好报”也在意料之中。

身为领导干部,心里装着单位职工和人民群众,这是好事,也是党性原则的要求,但是,对干部职工的“爱”不能不讲规矩,更不能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刘书定身为一局之长,对党纪国法,对管权用权和权力带来的利害关系是心知肚明、一清二楚的,本应感恩党和组织的信任培养,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把权力用在做好林场建设、保护国家生态环境上,结果却是忘乎所以、“任性”用权、胡乱作为,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让自己在“任性”放肆中被党纪国法这把“利剑”斩落马下。

刘书定的服法,再次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管住权力、用好权力,既不能“披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外衣搞“权力寻租”,更不能把它变成谋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

刘书定案尘埃落定,还留给我们一些思考: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在黑烟镇管理局应该处于公开或者半公开的状态,管理局内部监督缺失,但相关部门的监督也缺失了吗?被私分、截留的用于中幼林抚育的专项资金,每年都会接受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一个编造出每个职工一次栽种了多少亩数的假支出清单,缘何就那么容易平账过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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