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层面分析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

2017-11-10 12:51王宇涛
魅力中国 2017年45期
关键词:法学分析

王宇涛

摘要:从法学层面,简要分析我国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索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办法,从而有效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平衡纠纷解决的公平与效率,形成常态化的长效解决机制,从而能够顺利解决各种社会纠纷,促使整个社会平稳、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法学;分析;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社会的变革、利益的冲突、纠纷的产生以及争端的解决,始终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由此便形成了纷繁不一、各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手段。因此,一个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是否能够有效排解各种纠纷和冲突,对保持国家的和谐稳定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由于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逐渐暴露出其诸多弊端,所以,我们要充分运用法学知识,追本溯源,对症下药。

一、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内以民生问题为主的人民内部矛盾比较突出,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差距、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增多,对和谐社会建设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经过建国后几十年的实践积累,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可分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和国家纠纷解决机制两个大类。其中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和民间仲裁等形式;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则有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等类型。

二、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纠纷解决机制缺少法律依据

从我国的立法内容来看,明显缺少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专门的法律条文,当出现矛盾或者纠纷时,往往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总结。由于我国的纠纷、矛盾等问题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这很容易导致在解决相关的民事诉讼问题时,缺少公正性、合理性,并且也会降低法律的权威,可见单一的解决途径已经不能适应纠纷问题的现状。

在具体立法方面,解决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较低。我国的民事诉讼主要依赖《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相关规定,这些规定虽然可以作为司法解释,但是适用范围较广,具有普遍性、一般化等特征,对于较为复杂、细小的民事诉讼问题来说,是缺乏效力的。从我国矛盾、纠纷等问题的现状来看,这些问题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具有时代性,而我国的相关立法也仅仅适用于普遍情况,原则性较强,细化程度较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低,对于具体的纠纷缺少合理的法律依据。并且民事调解和司法程序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甚至出现严重的脱节问题。最为典型的就是和民商事仲裁的相关立法,自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经济越来越与国际接轨,相关立法却没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即使做了相应的调整,在实践运用中也缺乏有效性。

(二)纠纷解决的途径过于单一

在对纠纷、矛盾等民事问题的解决上,我们往往会过多的依赖于司法机构,对于司法机构抱有很大的期望和信任,大量的案件集中于法院,给法院造成沉重的负担,加之相应的法律条文、系统、制度并不完善,因此有时民事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设计较为落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拒绝民事诉讼,那么就很难启动调解程序,这更不利于纠纷等问题的解决。我们对法院等司法机构给予过高的期望,并且往往忽视了非诉讼程序的运用。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的衔接,促进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努力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在政策和思想导向上,依旧是重视诉讼途径,轻视非诉讼的途径,政策没有落到实处。

(三)纠纷解决机制缺少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保证。

我国倡导建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国家。任何机制的存在,都是为了保证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都需要以相关的法律效力作为支撑。虽然我们一直在努力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缺少制度上、法律上的效力。我国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都必须遵守三个原则,即:自愿、合法和非诉讼必经阶段。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缺少法律效力,对于审查案件的权利和事前审查是否符合此原则都存在问题。我国的立法体制在合同法立法時,尽量地减小了合同无效的可能性,充分体现了合同主体的意志。尽最大可能维护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将当事人的自由和意志尽量体现在合同中,在保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推行利益最大化是我国的合同无效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我国的发展大潮中,这种价值取向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是顺应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情况的,是能够保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平衡的,也是满足法与经济的基本关系和目标的。

三、解决我国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的有关办法

一是法院继续发挥核心作用,但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法律加以实质性的保障和推动,特别是建立法定前置调解制度和法院委托调解的规范化,以保障相关改革措施的正当性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对各种专门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整体建构,建立专门化的非诉讼程序、并与司法程序相衔接。三是整合民间调解。目前,狭义的人民调解已经不足以涵盖各种民间纠纷,各种民间社会调解以不同形式存在和运行,缺乏法律的规范。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对人民调解以外的民间性调解机制、特别是市场化机制进行法律规范,在推动保障的同时,加强管理和规制。四是根据各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特点,建构合理、高效、负责的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五是在全社会倡导协商性纠纷解决文化,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 崔远.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4:86.

[2] 王文鑫.民商法与经济分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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