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 钩
赔偿虽好,预防是关键
◎ 吴 钩
在现代司法制度下,一宗案子如果最后查实为冤案,含冤者或其家属一般会得到相应的国家赔偿。这一制度其实早在宋朝就有了。
宋神宗年间,湖阳(今属河南南阳)知县刘蒙因反对王安石变法,私自挂冠而去,结果被认定犯了“擅去官”公罪,被判处流放两年。直到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一位御史以刘蒙“情实可矜,愿令有司改正”为由为他平反,朝廷才最终洗清了刘蒙的罪名。此时刘蒙已亡故,皇帝便“赐帛五十匹付其家”,算是对刘蒙蒙冤两年的经济补偿。
宋朝朝廷对官员的冤案是这样补偿的,那么对普通人呢?
宋徽宗宣和元年(1119年),虔州(今属江西赣州)也发生了一宗错案:两名“犯人”被判了死刑,真凶意外被抓获后,官府才知道冤杀了这俩人。宋徽宗得知后,勒令所有涉案官员停职,并对他们做出了相应的惩罚,同时对两名被冤枉者“优加存恤”,即给予他们优厚的经济补偿。
这一补偿虽然已经无法挽回两名被冤杀者的性命,但在当时的司法体系下,这样的纠错机制也算令人欣慰。而且这样的赔偿不止这一起。
宋高宗绍兴七年(1137年),黄州(今属湖北黄冈)官府开展严打强盗的运动,连带着逮捕了一些渔民,并指控他们是强盗团伙,将案子交给了黄州法院。刑讯逼供之下,被抓捕的13名渔民屈打成招,供认自己就是强盗,最后根据“罪行不同”,他们中的两人被斩,其余人均被流放。
如果放在其他朝代,这宗案子估计就这样结束了。但好在宋朝的洗冤机制并未完全失效,后来也许是渔民的家属到京城申诉,也许是宋朝的监察系统对黄州“强盗案”提出质疑,不久,朝廷命黄州法院的上级机构江州法院重审此案。江州司理参军李景山在复审时发现卷宗中疑点重重,根本无法证明这些渔民和强盗有关系,于是得出结论:黄州“强盗案”是一宗冤案。
朝廷不敢马虎,又将案子移交异地复审。结果,复审维持了李景山的判决,彻底推翻了黄州法院的判决。至此,案情大白,所谓的“强盗”都是无辜渔民,朝廷于是下令将那些被流放的渔民重新召了回来。
此时黄州冤狱的善后仍未结束。李景山又上书朝廷,提出两条建议:其一,黄州渔民由于被诬陷为强盗,其船只已经被黄州官府没收,如今冤情已明,请黄州知府将渔民的船只归还;其二,朝廷应该给予被流放的11名渔民及已经被斩的两名渔民的家属“钱米以存抚之”,作为朝廷对他们的补偿。朝廷很赞赏这一提议,拍板同意。
纵观这几宗案子,宋朝朝廷的善后机制还是值得称赞的,毕竟在封建社会司法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不是所有朝廷都能有这种纠错机制和补偿机制。只可惜,再多的钱财也弥补不了受害人因被冤枉而受伤害的心,而且更多时候由于时过境迁,补偿的意义并不大。如果审案官员在判决之前就能更加用心,也许就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冤案。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条例的时候,更应该把重心放在审案过程的各个环节,只有防患于未然才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关键。
编 辑/夏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