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党政机关公文写作中文种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2017-11-08 19:55江华
中文信息 2017年9期
关键词:公文写作存在问题

江华

摘 要:公文写作中,正确选择文种是写作者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是写好公文的重要前提。不恰当地使用公文文种,会影响到公文质量和机关的正常工作。目前党政机关公文写作中文种使用上存在生造、误用、滥用或错用文种,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要熟悉各个文种的性质,适用范围,切实把握各个文种的内涵与外延,按照发文机关的职能权限、隶属关系和行文目的、要求,准确无误地选好用好文种,充分发挥公文的效用。

关键词:公文写作 选择文种 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C931.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9-0-01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主要文种有15个,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这些文种的用途及适用范围都有严格要求的,任何机关在行文时都必须遵守,不得随意而为。但是,在实际工作时对公文文种的使用上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公文的规范化、影响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影响到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特别重视。目前党政机关公文写作中文种使用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呢?

一、生造文种

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文种之外,随心所欲,生造部分非公文文种并俨然以正式公文行文。常见的有:请示报告、工作思路、情况、汇报、申请、郑重声明等。甚至把批转、转发也拿来当文种使用。如“关于举办团干部培训班的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是两种不同的文体,各自有自己的功能和写作要求。凡有请求事项,需要指示、批准的,均为请示,不得写成报告,也不得写为请示报告。在“请示”后面加“报告”,不仅仅是个文种如何使用的问题,它还给上级机关受文后的处理带来一定困难。按照行文规则,上级机关对报告一般不作批示,更不需要批复,但这类行文实际上是请示,是要求上级机关作出批复的,这种行为往往会给领导机关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

二、误用文种

把属于机关的其他应用文,特别是事务性公文中的文种,误作为法定文种。常见的有:使用“总结”、“要点”、“方案”、“计划”、“安排”、“纲要”、“规划”、“建议”等非正式文种。还有把属于法律性、规章性、政策性公文中的 “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作为正式文种直接使用。非正式文种、法规和规章类文种要上报或下发时,应从正式文种中寻求一个文种作为它的载体,承载其行文,把要报送的事务文书、法规和规章类文书作为附件。下发的可以采用“通知”文种,如“××关于印发《××工作条例》的通知”,将“××工作条例”作为通知的附件行文。上报的可用“报告”行文,如“××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16年工作总结的报告”,其后附该单位的“2016年工作总结”。

三、滥用文种

比较常见的是很多单位在行使招生、招干、迁址、开业等职能时,统统发一个“公告”。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公告只有党和国家的高级管理机关才有资格使用,其发文机关的级别较高。基层单位不能滥用公告。报纸上常见的××单位迁移地址,公司聘请×××为法律顾问,也用“公告”都是滥用公告。就实质而言这是一种侵犯党和国家权力的越权行为。

四、错用文种

1.请示错用为报告

请示与报告是比较常用的两种公文,也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公文。请示是请求上级指示、批准事项时使用的文种,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时使用的文种,但因人们习惯于“遇事要多请示报告”这一说法,所以常有人把这二这混为一谈,以致在行文中也不加区别地混杂使用。如“关于请求解决经济困难的报告”,明明是请示的内容,却写成报告的文种。

2.函错用为请示

该用函请求批准的却错误地使用了请示。函与请示都可以用于请求批准事项。一些人认为请求批准事项都可运用请示行文,这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函和请示的行文关系是完全不同的。请示用于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的行文,函则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所以从表面上看向有关机关请求批准事项应该用请示,但是在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性公文都应采用请示。如果是向不相隶属的职能部门行文,请求批准事项,就应该采用函这一文种。如“××市科委关于追加农业科研基金的请示”, 市科委与市财政局是平级单位,它们之间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也不存在上下级的业务指导关系,因此根本不存在要请示的问题。

3.通告错用为公告

有许多人把“公告”误认为是“公而告之”的意思,实际上,“公告”的“公”有着特殊的政治含义,与“公文”的“公”意义相同,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专指党和国家。公告只有党和国家的高级管理机关才有资格使用,其发文机关的级别较高。一般中下级机关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需要周知和应当遵守的事项时,应该用“通告”而不能使用“公告”。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不论从其使用着的地位或者是从其内容看,都應以使用“通告”为宜。

文种是公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撰写公文务必正确选定文种,因为生造、误用、滥用或错用文种不仅给公文的撰写制作者带来困难或麻烦,更主要的是它们将给公文的效用带来损害。为此,选用文种应慎重,不可随意而为。要熟悉各个文种的性质,适用范围,切实把握各个文种的内涵与外延,按照发文机关的职能权限、隶属关系和行文目的、要求,准确无误地选好用好文种,充分发挥公文的效用。

参考文献

[1]李政清.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刍议[J].办公室业务,2013,(12):8-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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