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慈善组织的隐忧

2017-11-08 16:27欧周飞
商情 2012年48期
关键词:捐款人非营利公信力

欧周飞

[摘要]慈善组织的核心在于公信力。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慈善组织的地位规范不到位,慈善组织的发展道路畸形,政府与本应是“非”政府组织的慈善组织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慈善组织的纯洁度存在隐忧。公信力与资金安全这两大慈善组织的支柱受到空前挑战。

[关键词]公信力;法律地位

随着“U美美事件”的发生,一个遥远而别不陌生的名词逐步走进了中国公民的生活中——L善组织。对于L善组织,一般而言,大家第一反应就是以无偿进行社会服务为目标通过筹集资金为某些个体或团体进行资金、人力等资源支持的组织。在08年“5712”大地=中,各地中国红十字会、中华L善总会的高频出V,使人们第一次近距离地在公共事件面前感受了L善组织的力量,体会到L善组织对于社会救援、社会帮助的重要性,公共印象分大幅度提高。但是好景不长,紧随而来“U美美”,让这些一度闪耀着“爱心、公益、无私”符号的组织的“美V”/然无存。新周刊发起的一项调查显示,事件发生以后82%的网友表示不会再给红会捐款,15%的人表示查清了賬本把每笔去向公布了之后再说,只有2%的网友表示会捐款。那么,对于L善组织今日的“形象大跌”,我们应该有怎样的反思呢?

一、慈善组织的地位

在纷繁复杂的各类组织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它们分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我们又可以把非政府组织分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又分为L善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L善组织的L善活动主要集中在扶贫济困、WG救助、社会福利、助学等L善项目。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有从事L善活动的非营利组织才能称为L善组织,或者说,L善组织是面向社会接收各种捐赠,并帮扶社会弱势群体的非营利性组织,因此,L善组织具有救助性、非政府性、自治性等特点。这是从执行力量的角度考虑,而从资金的角度考虑,L善组织又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资金来源是投资人(捐款人)出于社会公益、出于道德的要求和对L善组织的信任而注入的。因此L善组织又具有自愿性、无偿l生等特点。

在这样的组织属性面前,就要求L善组织需要具有高度的社会道德监控和完备准确的法律保证。这样就能保证组织的运行者能够妥善地、合理地、如愿地将捐款人的资金准确地、有效地投入有所需要的社会项目中;同时法律的保证,又能从法律的角度维护资金的安全,确保捐款人的爱心能够及真实地达成愿望。

二、慈善组织的核心问题

从L善组织应有的地位我们可以看出,一个运行良好的L善组织,需要完整透明的财务背景和独立稳固的法律身份,才能保证其公信力的存在。但是目前我国的L善组织在这两方面都做得不够好。

(一)法律身份。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对原有的L善机构进行取缔和改组,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性、自愿性、自治性的L善机构不复存在,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才有了转机。1994年,中华L善总会成立之后,很多地方相继成立了L善机构。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数量由2005年底的3l万个增加到44万个,基金会数量从975个增加到2200个,这其中许多社会组织从事L善事业。但“由于这些组织从雇员到资金来源都有很深的官方背景,实际上大都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半官方社会组织,所以,一般称为政府主导的L善组织。L善组织或机构是L善事业的重要载体。有的L善组织专门从事L善事业,x如L善总会,有的L善组织部分地参与L善活动或者在其运作过程中程度不同地涉及或可能涉及L善内容。”由于门槛过高,或找不到业务主管部门等原因,很多民间L善组织没有注册或只是进行工商注册,造成这些民间L善组织大都没有正式身份,游离于现行的制度之外,这大大压缩了社会组织的自我成长空间,也减少了公众行善的选择权。

(二)资金安全。L善组织的资金来自于捐款人的"YZ相助”,对于资金的安全其要求应该说只会有过之无不及。目前关于L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公益事业捐助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救G捐助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公益L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但由于各项法律法规的侧重点不同、L善组织法律地位的支持不明晰,使得L善组织的资金使用信息存在以下的问题:

会计信息可比性缺乏

会计信息质量低

会计信息难以理解、查阅

会计信息的独立审计缺乏

加之若隐若现的“政府”背景,L善组织的资金存在被行政力量左右的隐患。或为财政资金“输血”或为“官)主义”浪费的隐忧,使得资金的安全更是雪上加[。这也就是“u美美事件”发生后,1在民众中最大的\然。

三、慈善组织问题的解决思路

处于以上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整理出两条脉络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公信力和法律地位。

(一)公信力。首先,强调行业自律。加强行业执行人员的道德素养,培养和选拔具有良好道德记录的工作人员,提高L善志愿者在活动组织者中的比例,努力降低组织中的专职人员比例。这样能使L善事业项目成本降低,使工作人员得到内部的监督。

其次,促进专业化发展。在保证专职人员比例下降的同时,强化专职人员的工作能力培养,实现一岗一位。这样在项目运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能找到专人负责,保证组织运转的可查性和有效性。

(二)法律地位。针对目前L善组织法律空间较小的问题,建议颁布一部专门适用于L善组织的完备的法律。此法应包括确定组织地位、定义组织性质、规范组织会计信息编写与发布以及第三方审核批准的制度。特别强调L善组织与各种“政府背景”纽带的脱离,保证其在法律地位上的独立。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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