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破产中信息资产处置问题

2017-11-08 13:23段芳明
现代企业 2017年10期
关键词:出售个人信息财产

段芳明

破产程序围绕债务人财产展开。无论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和解,对债务人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出售都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内容。传统企业的价值建立在其实物资产上,例如车间、产品库存、销售收入等,而“互联网+”企业除这些传统的实物资产外,还可由计算机程序、域名、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客户信息数据与客户偏好数据构成。这些资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计算机程序,域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等,它们的处置已有成熟的法律规范,另一类是企业持有的大量客户信息数据以及客户偏好数据,转让存在限制的商城账户资产等,这些资产或者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积累的,或者是大数据云计算分析所得。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这些客户信息数据或者客户偏好数据甚至是企业最具有价值的资产。但在企业破产条件下,这些资产的处置却面临法律的限制,导致破产企业资产的严重流失,损害债权人等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如何合法有效地处理这些资产,是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数据资产的法律特征

1.信息数据资产的财产特征。数据的价值在于“有用”。对于很多行业而言,如何利用这些大规模数据是赢得竞争的关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做了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信息数据的财产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利用大数据进行精准营销;第二,中小微企业利用大数据做服务转型;第三,传统企业利用大数据的价值进行业务转型。

2.信息数据资产的物权特征。企业可以对信息数据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处分权能的行使受到限制。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息数据资产具有客观实在性、独立性。虽然只是储存在虚拟空间,但网络资产仍旧以数据的形式占用了企业的服务器容量。第二,信息数据资产具有稀缺性。信息数据资产虽然容易复制和重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了信息数据资产的稀缺性。每一件信息数据资产均经过独立编码,是特定唯一的存在。这组代码需要企业后续不断地维护,需要资产持有者的资金来不断投入。这些信息数据资产反映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关系,用户与各种经济主体愿意用真实财产去追逐购买。而缺乏稀缺性的信息数据资产,用户与各种经济主体是不会用真实财产去追逐购买的。所以,信息数据资产具备稀缺性。

3.信息数据资产的债权特征。一方面,信息数据资产会涉及到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如果将信息数据资产视为企业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过程中所衍生的资产,表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这些信息资产的所有权是属于用户还是企业?对这些信息数据的不当利用,无论是基于侵权还是合同,都将产生一方对另一方的债权。另一方面,如果将信息数据资产视为物权,则企业与用户之间也将存在最低程度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企业应当提供安全、适当的服务,对用户的资产进行必要的保管。此时,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明确的。在违约情况发生时,无论是信息数据资产遭遇第三方侵害而被动泄露,还是企业主动利用这些数据出售获利,用户均可以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向企业主张违约之债或侵权之债。

二、信息数据资产转让的法律限制

1.淘宝天猫商城帐户转让的法律限制。根据阿里巴巴公司官方的介绍,阿里巴巴官方不提倡私下转让或者交易店铺使用权,因为转让店铺将不能获得法律保护。但是淘宝如今已经开放了“网店过户”线上申请入口,申请转让店铺所需要具备2种情况:①夫妻离异;②遗产继承。除此之外,店铺转让是不被淘宝官方所认可的,并且店家会承担各种风险,产生的纠纷无法得到任何保障。转让的风险如下:对于出售方来说,在账号注册时需进行身份证认证,这种身份认证在以后的经营中没有办法修改,所以店铺转让后,商城账号的购买方在经营中使用的将是出售方的身份信息,以出售方的名义进行经营,在店铺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与各种违法后果,可能由出售方承担,给出售方带来法律风险;对于购买方来说,商城账户的名称、姓名,身份作息都是使用别人的,卖方出现债务纠纷,那么债权人可以查封出卖人的财产,包括虚拟财产,给购买方带来法律风险。

2.客户信息及客户偏好转让的法律限制。我国目前互联网企业的客户信息资产的出售存有法律障碍。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第三3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进行了规定。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对该条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法条第1款表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表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3款表述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4款表述为:“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中明确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它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三、信息数据资产处置的合法途径

以上这些规定限制了互联网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信息数据资产的出售,这不利于在互联网企业破产程序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针对此种情况制定特别的破产程序适用例外,在受让人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在破产程序中转让互联网+企业的信息数据资产。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利用现有的规定,合法的处置“互联网+”企业的重要信息数据资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1.业务分立。企业信息数据资产出售有诸多限制,无法单独转让。如果将信息资产相关业务单独成立一家子公司,将该子公司整体出售,可以规避法律对信息资产的保护而导致的信息数据资产的转让限制。

2.商城类账户的转让。买卖双方通过签订一份商城店铺转让合同,来转让商城账户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网店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成立的有关于网店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淘宝规则属于淘宝网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限制了用户自由处分其合法私有财产的权利,当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3.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信息数据资产的转移。区块链技术对于现行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变革与创新根源于其技术架构重构出的信任机制,此种信任机制使得传统交易中的法律关系或结构得到简化。一方面,在企业破产时,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记录下每个步骤,保护用户的私人信息,以免受到非法传播与利用。另一方面,通过区块链技术以确保交易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将信息资产提供给需求方,需求方可以对这些信息数据资产进行计算,分析,获得经营所需的信息,却无法获得每个用户个人信息的细节,从而保护用户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出售的不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而是对信息加工整理的权利。

(作者单位:泉州理工职业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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