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组织与国家行政机构的关系

2017-11-08 14:26王玉蛟
商情 2012年48期
关键词:关系

王玉蛟

[摘要]中国宗教组织在不同社会时期的发展与国家行政机构的支持、管理密不可分,当今国内国际宗教组织联系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日益加深,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注入了新的思想文化的同时也为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相关国家行政机构和宗教组织的关系也随之增加了新形式。

[关键词]宗教组织;国家行政机构;关系

宗教组织是宗教信仰者在其中过宗教生活、进行宗教活动的机构、团体、社会及其他形式的群体,组织的成员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和宗教生活方式,他们的行为对社会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国家行政机构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统治阶级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J法和法律规定,其功能在于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限制。从总体上讲,宗教组织和国家行政机构的关系属于被管理和管理,但管理的方式又區别于其他行政机构。当今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宗教组织与政治机构的关系会发生许多变化其变化的主要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宗教组织与国家行政机构相互独立和支持

列宁在《社会主义和宗教》一文中明确指出:决不应当把国家的钱补贴给教会团体和宗教团体,这些团体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会,教会与国家完全分离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向现代国家和教会提出的要求。就宗教组织而言,信仰自由政策并不意味着宗教组织的社会活动能干涉国家行政权、司法权和教育,信徒的社会行为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基础和前提,承担与非信教群众相同的公民责任和义务。就国家行政机构而言,保护宗教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职责,同时,相关行政机构还应该主动协调不同信仰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和习惯,对各宗教组织的活动予以指导但并不能参与其中,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凝聚不同教派的宗教组织为社会服务。综上所述,宗教组织与国家行政机构的关系在现代中国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宗教组织有责任和义务遵守行政机构的管理,在社会生活中为群众服务;另一方面,国家行政人员必须依法管理宗教组织,在不损害信教群众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处理各组织的事务并就该地区宗教问题进行定期沟通,协助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二、现代宗教组织以辅助国家行政机构服务社会为目的

现代宗教组织的活动以对现实问题的解决为目的,致力于构建服务型宗教体系。服务型宗教是宗教组织和团体以及信教者个人依据国家和政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为目的,协助国家行政机构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结构更加合理化,使社会群体之间和K共处。宗教组织为什么能在辅助国家行政机关服务社会过程中有不可或缺的角色呢?探究其原因有:第一,国家有J法和法律规定、条例要求,但行政机关在处理社会问题时遇到许多法律制度不太完善的情况。第二,国家行政机构给予人们的物质援助大于精神支持,而宗教组织及相关性质的机构在思想精神领域有很大的影响力。

近年来,宗教组织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不少的物质和精神支持,在同国家行政机关的合作中体现了服务型宗教的特征。宗教组织为社会作贡献的主要途径是社会服务与社会关怀,特点之一是教会活动与社会活动结合,并运用宗教理念和教义关怀社会弱势群体。例如基督教组织继承从事社会公益L善活动的传统,引导信徒从宗教理论向社会实践过渡,借助在社会各组织里信徒的影响力为政府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基督教的社会服务随着其实践次数的增多建立了一系列专业化、制度化的模式,组织关于社会服务的专业化培训是基督教组织联合国内外高校、研究所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在教会内部推动社会服务培训。一方面缓解了政府这方面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使患者不再单纯依赖政府的救助,自己经济独立的同时为社会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三、宗教组织在国际化过程中受国家行政机构的监督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国家。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宗教交流不仅在同一宗教内部呈扩大趋势,而且在不同区域,不同宗教之间形成了交流和对话的空间,国家行政机构支持和鼓励宗教组织对外交流活动并不是放纵宗教组织自由发展,政府对宗教组织的行为应以尊重的态度和采取相关的监督措施。

作为意识形态,在社会转型期,宗教思想甚至可以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处世态度,国家行政机构面对宗教日益国际化的趋势的态度直接影响宗教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走向。首先,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宗教团体、宗教场所以及信教公民都必须遵守我国J法法律及相关法规,所从事的宗教活动必须在我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宗教活动应该以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为前提。

基于宗教组织国际化进程中所受的国外宗教组织的思想渗透,我国行政机构应该注意以下两点:首先,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宗教组织的宗教事务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宗教不能干涉教育、行政、司法。其次,依据各宗教的实际发展状况以及不同地区宗教影响力在《宗教事务条例》的基础上调整工作方式。改革开放后,宗教在社会中的影响日益扩大,人们可以通过现代社会先进的通讯工具和媒体直接或间接的与国内外宗教组织进行对话,特别是在具有传统宗教信仰地区宗教文化的社会价值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政府机关保护宗教活动和信教公民的权益必须在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涉及到危害社会和人民安全的宗教活动时,应该以思想疏导为主,通过宗教领M的威望和宗教教义、教理说服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使他们建立国家归属感和民族认同心理,对触犯法律者予以惩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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