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契约选择及其稳定性

2017-11-08 11:42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11期
关键词:专用性专用契约

刘 丽 吕 杰

(沈阳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沈阳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土地流转契约选择及其稳定性

刘 丽 吕 杰

(沈阳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沈阳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家庭农场式的土地流转关系只有流入方进行专用资产投资,这种单边的资产专用性在现实当中仍然能够存在并保持平衡的原因在于,农户对契约形式的选择可以抑制机会主义的影响。对于资产专用性较低的流转契约,以市场治理的短期契约最为有效。对于资产专用性较高的契约,固定价格、固定期限、规定惩罚机制并以声誉机制进行约束的正式契约能够起到抑制机会主义的作用,但是不利于利润的合理分配,存在不稳定性。具有灵活条款和利益风险共担机制的关系契约能够抑制机会主义风险,并且能够避免利润分配的扭曲,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农地流转;资产专用性;契约选择;稳定性

一、问题的提出——农户机会主义行为与土地流转契约稳定性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渐呈现出巨大变革的趋势,小农户由于长期处于一种独立、分散、无序的状态而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分工和协作要求。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应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韩俊,1998;速水佑次郎、拉坦,2000;张红宇,2013),家庭农场将是未来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主体(郭庆海,2013;朱学新,2006;黄宗智,2006)。近年我国土地流转快速发展,据农业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4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3.3%,并促成了超过350万户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农户。

但有学者对于农业要素契约的稳定性一直持不同态度。持怀疑态度的学者认为,在具有专用性资产安排的契约关系中会产生一种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导致专用资产投资一方处于谈判的不利地位。当农户利用市场力量要求提高地租时,拥有专用性资产且被套牢的企业便不得不接受,企业因而面临着利润被地租侵蚀的问题,并陷入内生均衡的困境之中,解决的办法是互补性专用资产投资①米运生、董丽、邓进业:《互补性资产、双边依赖与要素契约的内生均衡:理论构念及东进公司的经验证据》,《中国农村经济》2013年第4期。。也有学者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反租倒包制度当中引入了土地要素契约,使龙头企业拥有了对土地的支配权,使契约稳定性得到了提升。②吴德胜:《农业产业化中的契约演进——从分包制到反租倒包》,《农业经济问题》 2008年第2期。但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当中不仅存在土地契约关系,还有农产品交易和劳动力交易作为制约条件,共同维持了契约关系的稳定,与家庭农场式的农地流转关系并不相同。本文所要讨论的家庭农场式的契约关系当中除了土地要素,没有农产品契约和劳动力契约作为限制条件,土地流转关系当中只有流入方需要进行专用资产投资,这样的要素契约还会稳定吗?现实中流转农户在土地流转关系中是如何进行契约选择的?这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由于受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性大,地租价格随之波动。稳定的交易应该是交易双方对交易的剩余利润分配是满意的*张春勋:《关系契约与农产品交易稳定性研究》,2010年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如果一味强调土地流转关系要绝对守约,而忽略土地流转的剩余分配方式的不合理,将导致一方获得超额利润,另一方遭受损失。这种严格守约的契约关系会扭曲市场关系,破坏交易效率,不利于土地流转的长久关系。*杜鑫、杜志雄:《劳动力转移、土地租赁对农户生产收入的影响述评》,《学术界》2015年第5期。当市场环境变化时,土地流转关系能够通过适应性调整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将是土地流转交易稳定性的初衷。因此,本文所指的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应为土地流转的长久关系以及其保持长久关系的机制,在土地流转契约选择上应有利于交易剩余的合理分配。*李光禄、侣连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思考》,《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二、研究的设定

1.土地流转契约的两个基点理论

(1)正式契约与关系契约。麦克尼尔将契约区分为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及关系契约。*[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6页。古典契约所强调的是法律原则、正式文件以及自我清算,新古典契约可以交由第三方执行*[美]奥利费·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7页。,对契约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属于正式契约。正式契约在契约中明确与产品有关的一切可能性,使合同对当前的情况以及未来的情况都面面俱到地反映出来。如果发生纠纷,正式契约可以通过法庭强制执行。但是人们不可能预见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这就导致人们无法签订一份包含所有可能性的正式契约。为了适应复杂的交易活动,人们尝试签订一个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关系契约。关系契约并不对交易的所有内容条款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定,仅仅确定基本的目标和原则,过去、现在和预期未来契约方的个人关系在契约的长期安排中起着关键作用。关系契约常常用习俗、规范、声誉等机制进行约束。交易参与人在正式契约与关系契约中的选择与资产专用性有关。

(2)资产专用性与机会主义 。资产专用性是契约关系当中最为重要的变量。契约关系的治理主要是关于资产专用性的治理。根据威廉姆森治理理论,资产专用性较低时,退出交易不需付出较大成本,改变交易很容易,采用市场治理机制最为有效。这种方式既可以发挥市场的激励作用,又能避免企业组织中的官僚主义。因为合同条款是正式及完备的,已经对所有可能进行了明确规定,参与人只需根据自身的经验决定是否保持这种交易即可。而当资产专用性较高时,高专用资产投资就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敲竹杠,即交易者从交易合伙人所进行的专用性投资中寻求准租金*[美]克莱因:《契约与激励:契约条款在确保履约中的作用》,[瑞]拉斯沃因·汉斯韦坎德编,《契约经济学》,李风圣译,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184-211页。。此时将交易对象纳入内部治理是最有利的治理机制*[美]奥利费·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2页。。克莱因在其经典论文中用费雪与通用的合作案例证明资产专用性会导致敲竹杠,而纵向一体化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方式*KELIN B, et al.,Vertical Integration, Appropriable Rents and the Competitive Contracting Process,Journal of Law and Eclnomics.1978.21,PP.298-326.。蔡继荣等认为,战略联盟组织模式失败率高(近一半失败率)的原因也正是由于专用性资产的投入会产生“套牢问题”,一旦联盟成员在某项专用性资产上加大投入,联盟中其他成员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使其在事后议价过程中的谈判能力逐渐降低,联盟失败后的沉没成本也就很高,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蔡继荣、胡培:《基于专用性资产及其套牢效应的战略联盟不稳定性分析》,《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年第10期。。

然而高资产专用性的契约一定不稳定吗?威廉姆森提出,长期契约能够激励契约方进行资产专用性投资,名誉效应能防止违背协议文字内容及精神的行为*[美]奥利费·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8页。。科斯提出,市场长期契约和声誉资本通常可以避免敲竹杠*COASE BONARD,The Nature of Firm: Origin, Meaning and Influence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1988,(4) ,PP.3-47.。聂辉华也对费雪—通用案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只要博弈的期限足够长,合作收益足够大时,资产专用性不一定导致敲竹杠,具体依赖于契约的博弈环境*聂辉华、李金波:《资产专用性、敲竹杠和纵向一体化——对费雪—通用汽车案例的全面考察》,《经济学家》2008年第4期。。洪名勇通过实证调查证明,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大量存在的口头契约能够得到有效履行的原因就在于声誉机制的约束作用*洪名勇:《声誉机制、契约选择与农地流转口头契约自我履约研究》,《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由此可以试想,尽管土地流转问题的单向专用资产投资可能导致流入方被敲竹杠,但是如果存在合适的博弈环境,敲竹杠就有可能得以避免。对土地流转契约形式加以控制,也许就是当前我国土地流转关系大量存在并能够保持平衡的原因。

2.对农户对土地流转契约形式的选择及其契约稳定性的假设

(1)单边专用资产投资。本文所讨论的是家庭农场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关系,流出方鲜对土地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只有流入方在流入土地后才在流入地上进行专用资产投资,因此本文所指的流转关系当中,专用固定资产投资是单边的。

(2)农户存在价格幻觉。虽然价值增值来自于企业对土地使用的重新配置,但农户却会产生价值幻觉——误以为价值增值源自土地*米运生、董丽、邓进业:《互补性资产、双边依赖与要素契约的内生均衡:理论构念及东进公司的经验证据》,《中国农村经济》2013年第4期。。在实际中,由于种植大棚蔬菜的产值高于种玉米的产值,同一地块的土地流转后用于蔬菜大棚种植的地租要明显高于用于玉米种植的地租,就是一种价格幻觉的体现。

三、资产专用性、利润分配与农户契约选择

假设在土地流转关系中,第一期,流出方向流入方提供土地,流入方付给流出方地租,流入方对土地进行物质投入和专用固定资产投入。第二期,流出方可能继续保持之前的策略,也可能由于价格幻觉而提出涨地租策略。假设流入方付给流出方的地租为P1,流入方在市场上出售农产品价格为P2,流入方进行的物质投入为C,专用固定资产投入为I。由于流出方的价格幻觉,当农产品价格上升时,流出方有欲望获得更多的剩余利润。设流出方提高地租后所获得的超额利润为E,如果流出方未提出第二期涨地租,则其会产生损失IE的心理感受。如果双方在第二期关系破裂,需重新寻找交易对象的交易成本为FC。

(一)低资产专用性条件下农户土地流转契约选择

如果流入方流入土地后无需进行高额的专用资产投入,在退出交易时就不会有因资本沉没而产生的成本。在流转交易的第二期,流出方可以有{提出涨地租,不提出涨地租}两种策略,流转双方在第二期的支付如下:

流入方接受不接受流出方提 出[(P1+E),P2-P1-C-E()][(P1-FC),(P2-P1-C-FC)]不提出———[(P1-IE),(P2-P1-C)]

流出方与流入方策略组合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提出,接受}。流出方获得额外利润E,流入方额外付出E。第二种情况是{提出,不接受},流出方与流入方的契约关系在第二期破裂,双方另找合作伙伴,均需付出交易成本FC。第三种情况是{不提出,接受},流入方不会主动提出涨地租,因此此种情况不会出现。第四种情况是{不提出,不接受},流出方由于未提出涨价,而心理感受上有IE的损失。

在交易的第二期,对于流入方来说,如果流出方提出涨地租,其接受导致损失E,不接受导致关系破裂所产生的损失为重新寻找交易对象的交易成本FC,如果FC

因此,当流入方专用资产投资很低时,流出方基于对心理感受与另寻交易对象的交易成本之间的衡量,可能提出涨地租,也有可能不提出,流入方在重新寻找交易对象的交易成本与接受涨价之间衡量接受或不接受流出方的涨地租要求。如果重新寻找交易对象很容易,交易结果就是双方继续保持第一期的契约关系,或者交易破裂,双方另寻交易对象。

可见,在流入方专用资产投资较低时,双方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即可达到平衡,市场作用使利润能够在流入方与流出方之间达到合理分配,交易双方只需根据自身的经验决定是否保持这种交易即可。即使交易在第二期不能继续,流入方也不用承担专用资产沉没的结果即可以找到替代的交易对象。由此可以得到:

命题一:当流入方专用资产投入较低时,市场治理是最有效的治理结构。

(二)高资产专用性条件下的农户契约选择

流入方流入土地后需要在土地上进行专用固定资产投资才能开展农业生产,一旦交易提前结束,这些专用投资将全部沉没。然而在土地流转交易中,只有流入方需进行专用资产投资,流出方几乎没有。所以一旦在进行专用资产投资后契约关系破裂,流出方退出交易很容易,流入方则需承受较大损失。假设在第二期交易关系破裂后流入方专用资产损失率为θ。

1.市场治理。对于流入方来说,假如流出方提出涨地租,不接受策略导致关系破裂所产生的损失除了重新寻找交易对象的交易成本FC之外,还需承担专用固定资产损失θI。如果θI+FC>E,流入方只能接受涨地租,由此流出方则一定会提出涨地租以获取额外利润E。因此,当流入方专用资产投资很高时,依靠市场机制治理,交易结果就是流出方一定会借机不断提出涨地租,挤压流入方利润空间,流入方由于专用固定资产被锁定,只能接受涨地租。这时市场不能够使流入方和流出方利润达到合理分配,市场治理无效。*高新才、李笑含:《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对策分析》,《兰州学刊》2016年第6期。

流入方接受不接受流出方提 出[(P1+E),P2-P1-C-I-E()][(P1-FC),(P2-P1-C-I-FC-θI)]不提出———[(P1-IE),(P2-P1-C-I)]

2.固定地租、固定年限的正式契约。为了防止流出方不断提出涨地租,流入方希望签订一份事先约定好租金与长期流转年限(足以能够收回专用投资)的正式契约,并规定一定的惩罚条款对违约情况进行约束。此外,农地流转大多发生在同村或邻村之间,农户都非常珍视自身的声誉,所以声誉也成为抑制双方违约的机制。假设违约需承担D的惩罚,如果守约,声誉将会增加S,如果违约,声誉将会损失S。通过惩罚措施以及声誉机制的作用,流入户单向专用资产投资的不利影响得到一定的抑制。

流入方接受不接受流出方提 出[(P1+E-S),P2-P1-C-I-E+S()][(P1-FC-D-S),(P2-P1-C-I-FC-θI+D+S)]不提出———[(P1+S-IE),(P2-P1-C-I+S)]

流出方如果在第二期提出涨地租,由于事先规定了补偿措施,流入方会权衡补偿与专用固定资产损失之间的差距。如果D>θI,流入方会选择退出,契约关系破裂,流出方要承担惩罚D。此外,违约行为会给流出方带来声誉损失S,并且这种声誉损失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一直发挥影响。惩罚机制以及声誉机制对流出方提出涨地租策略有一定的约束。由此,对于流入方需进行高专用资产投资的土地流转关系,固定价格、固定期限、约定惩罚机制的正式契约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再加上声誉机制的作用,这种正式契约能够达到一定的平衡。

这种正式契约仍然存在问题,导致其契约关系难以履行。一切合同,特别是长期合同,都是不完备的、不完善的文件*[美]奥利费·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8页。,正式契约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够得到履行。一是契约当中所规定的惩罚额度往往与流入方专用资产损失相差甚远,导致流入方仍然无法摆脱被锁定状态。二是请求法庭强制执行需耗费较大的成本,导致农户在遭遇违约后往往放弃求助法庭。三是不确定性的影响。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大,导致地租价格随之波动,地租反映的是流入方与流出方之间的利润分配。如果利润分配合理,双方满意,那么土地流转关系稳定。利润分配不合理,一方遭受损失,其违约动机就会提升。

命题二:规定固定价格、固定期限、惩罚机制,并且由声誉机制加以约束的正式契约能够起到抑制因单向专用资产投资而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由于惩罚额度过小以及追究困难等原因,这种抑制作用的约束力有限。同时,正式契约容易受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从而导致剩余利润的分配扭曲,影响了契约的稳定性。

3.以灵活条款取代固定地租及固定期限的关系契约。关系契约是契约关系参与人将当前无法确定下来的契约条款悬而不决,留待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具体确认的契约关系。土地流转双方确定一个长期土地流转的框架,但对于地租与流转期限并不做正式规定,而是以具有灵活性的契约条款进行约定,即是一种关系契约。这种关系契约的设计需满足三个要求:一是对流出方不断涨地租的动机进行抑制;二是能够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超额利润能够在流入方与流出方之间合理分配;三是建立起风险共担机制,使由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由流入方与流出方共担。在关系契约中设计一条利益与风险共担的机制代替固定的租金,就可以满足这样的要求。

以当年一定数量农产品折算作为当年地租就能够构成流出方与流入方之间的利益共担机制。农产品价格上涨,流出方能够获得较高的利润。农产品价格下跌,流入方则无需付出超出合理范围的地租。相比于完全交由市场调节的市场治理机制,关系契约事先规定出地租的计算方法,使流出方不断提出涨地租的动机得到抑制。相比于固定地租,利益和风险共担使流入方与流出方之间的剩余利润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

关系契约在流转期限上也可以很灵活,比如契约期限以流入方意愿为准。流出方只要能够获得超过其机会成本的地租就有意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并且流出方与流入方形成了利益风险共担机制,并没有退出动机。在关系契约中,流转期限以流入方想租到什么时候为止是有存在依据的。流入方根据自身专用资产投资损失与所获得的剩余利润权衡决定什么时候退出,较之固定期限的正式契约,将会给予流入方更多的选择空间。

命题三:以当年一定数量农产品价格折算作为当年地租,以流入方意愿为准作为租地年限的关系契约,形成了流入方与流出方的利益风险共担机制,使土地流转的剩余利润得到合理分配,抑制了流出方的机会主义动机,是有效率的治理机制。

四、案例研究

为了进一步说明农户是如何对土地流转契约形式进行选择的,本文对实地调查案例加以分析。2017年4月,笔者对辽宁省锦州市下辖的北镇市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研。北镇市既有平原也有山地,农业以玉米、花生等大田作物为主,部分地区种植温室棚菜和葡萄等经济作物。玉米、花生种植不需要在流入地上进行专用固定资产投入,尽管由于种植需要农户购入了拖拉机、播种机等农用机械,但是这些机械设备能够移动,专用性较低,所以流入方并不受专用资产投入制约,退出交易很容易。温室棚菜与葡萄种植则需要在流入地上进行专用资产投入,温室大棚每座造价约几万至十几万元,葡萄每亩固定投入约0.5万至1万元。本文随机选取5个乡12个村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农户进行入户调研,共获得调研问卷192份,其中流入户问卷95份,流出户问卷97份。调研结果显示,农户在契约形式上的选择如下:

表1 农户土地流转契约形式选择统计

(一)资产专用性低的大田作物土地流转契约以市场治理机制的短期正式契约为主

由表1可知,用于种植玉米、花生大田作物的土地流转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1年期的正式契约,二是2-3年期的短期正式契约,三是5-30年期的长期正式契约,其中1年期契约占据54%的比例。调研显示,大多数大田作物用地的流出方以及流入方均不愿意签订长期契约。主要原因在于,玉米、花生类大田作物的流入方并不受单向专用资产投入制约,退出交易以及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很容易,为了能够根据行情获得最大利益,流转双方都愿意交由市场进行调节。在实际中农户一般都会在下一期选择续约,但是根据市场行情不断调整地租价格。可见,对于资产专用性较低的流转关系来说,市场治理机制就能够保持稳定。

由表1可知,仍有部分农户选择了5至30年的长期正式契约。调研显示,可能的原因有:一是农户担心重新在市场上寻找租地来源比较困难,签订长期契约能够保证租地的来源。二是部分选择长期契约的双方为亲属关系,在利润分配上不太计较。三是家庭农场、大户是在近几年成长起来的,部分农户对于土地流转契约选择经验不足,导致选择错误。有部分大田作物农户选择了2-3年期短期正式契约,显示出了折衷的心态。北镇市大屯乡二台子村王某从本村及邻村流转近千亩土地种植玉米,每亩租金300元,契约期限为3年。由于2016年秋收后玉米价格大跌,农民种粮不挣钱甚至赔钱,地租价格随之下跌到往年的三分之一。王某无力按每亩300元交付地租,年底只按照合同价的三分之一付给了流出方地租。流出方农户认为老王不讲信用,纷纷在第二年春将土地收回另租他人。调研中像老王这样的农户还有十几家,由于行情波动本期没有获得收益,下一期仍需付出高于市场价格的地租,使利润分配向流出方严重倾斜,导致部分农户提前中止了协议,契约并没有实现稳定。调研中,这些农户纷纷表示以后不愿签订长期契约。可见,对于低资产专用性的契约来说,完全根据市场调节的1年期契约最为有效,长期契约反而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更大。

(二)高资产专用性的经济作物土地流转契约以固定地租、固定期限的正式契约为主

流转后用于种植棚菜以及林果的土地流转关系,由于流入方需要在流入地上建设蔬菜大棚、灌水搭架等设施,这一类土地流转关系具有较高的资产专用性。由表1可知,在高资产专用性行业中,有约83%的农户选择了固定地租与固定租期的正式契约,其中有部分契约含有违约后的惩罚机制。同时,调研显示农户都非常珍视自身的声誉,认为既然签订了契约就要守信用,可见声誉机制对长期契约的履行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长期的正式契约也面临契约不稳定的问题。北镇市四方台村有多年种植葡萄的传统,当地葡萄种植户一般以每亩700元价格流转入土地(如果流转后种大田作物而不种葡萄则租金约300元),租期10年左右。但是2015年、2016年当地葡萄遭遇严重滞销,大量葡萄因没有销路而烂在地里,或者以极低的价格抛售。对于果农来说,如果中止合同将面临投入的固定资产全部沉没,如果继续守约则面临价格严重扭曲。面对并不明朗的前景,果农都愁云满面,苦苦支撑。可见,固定租金、固定期限的流转契约虽然能够避免流出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却可能因为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利润分配的扭曲,并不符合本文长久稳定的含义。

(三)高资产专用性流转契约中关系契约所占比例较少,但稳定性高

根据表1,在高资产专用性的经济作物行业中,有约17%采用关系契约形式。如果采用关系契约,无论市场行情如何波动,农户都能够获得自己满意的利润份额,在所调研农户中履约率为百分之百。这种关系契约形式的流转契约具有较高的效率,但在现实当中只有小部分地区在使用。

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市场是全国著名的蔬菜中转基地,带动当地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温室大棚蔬菜种植基地。经过长期摸索,当地农户寻找到了一种普遍认可的关系契约模式。土地流转双方只确定一个大致的流转框架,约定流出方将土地流转给流入方,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和亩租金。流转期限以流入方的需要为准,只要流入方想要继续租,流转关系就可以继续,流入方不想继续租用也可以随时中止合同。由于流出方流转给棚菜种植户的地租远高于玉米种植户,所以只要流入方愿意继续租地,流出方都是愿意继续履约的。灵活的租地期限既能保证流入方能够获得长期的租地来源,又减少了流入方的顾虑。地租价格约定以每年某一天(如春节)1000斤玉米的价格折算。地租价格与玉米行情挂钩,无论行情如何变化,流出方与流入方都能够获得自己满意的利润份额。具有灵活条款和利益风险共担机制的关系契约既抑制了流出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又提升了利润分配的效率,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五、结论

家庭农场式的土地流转关系中只有流入方进行专用资产投资,这种单边的资产专用性在现实当中仍然能够大量存在,源于农户对契约形式的不同选择可以避免资产专用性所带来的机会主义影响。本文分析了农户在不同资产专用性水平上对契约形式的不同选择,以及契约形式的稳定性,得到如下结论:1.对于资产专用性较低的流转契约,以市场治理的短期契约即可使契约关系实现稳定。2.对于资产专用性较高的契约,固定价格、固定期限、规定惩罚机制并以声誉机制进行约束的正式契约能够起到抑制机会主义的作用,但是受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利润分配的扭曲,并不符合长久稳定的目标。3.具有灵活条款和利益风险共担机制的关系契约能够抑制机会主义风险,并且可以避免利润分配扭曲问题,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本文对辽宁省北镇市192份土地流转契约形式的调查证实了本文的观点,农户对于资产专用性较低的大田作物土地流转多选择1年期或2-3年的短期契约。对于资产专用性较高的温室棚菜及林果行业则多以固定地租及固定期限的正式契约为主,但是受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存在违约现象。在资产专用性较高的温室棚菜行业出现了具有灵活条款的关系契约形式,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今后可以进一步加以推广。

2017-06-26

刘 丽(1977—),女,辽宁北镇人,沈阳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业产业组织与管理研究。

吕 杰(1963—),男,安徽宿州人,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农业产业组织与管理研究。

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粮食作物丰产增效资源配置机理与种植模式优化”(项目编号:2016YFD03002-4)的阶段性成果。

F304

A

1003-4145[2017]11-0153-06

(责任编辑: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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