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政策的家庭效应

2017-11-07 11:51吕红平
社会科学家 2017年5期
关键词:生育子女养老

吕红平

(河北大学 人口研究所,河北 保定 071002)

全面两孩政策的家庭效应

吕红平

(河北大学 人口研究所,河北 保定 071002)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织,生育行为具有显著的家庭性特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必然导致家庭领域的一系列变化:首先是生育两个孩子成为主流,家庭平均人数增加;其次是家庭的“基本三角”更为稳固,并成为杜绝“失独家庭”的治本之策;第三是有利于保持家庭生命周期完整性,进而对家庭功能的发挥产生积极效应;第四是家庭关系趋于多元,有利于完善家庭关系网络,增强家庭间的相互支持;第五是增强家庭养老资源和养老功能,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解决好家庭养老资源匮乏问题。

全面两孩政策;家庭规模;家庭结构;家庭生命周期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织。家庭的发展状况如何,并非简单的“私域”问题,而是涉及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问题。然而,我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来,人们却较多地把关注点放在了如何解决不利因素、推进这一政策顺利实施,以及实施这一政策的社会效应上,很少关注这一政策的家庭效应。事实上,“全面两孩”政策首先影响到的是家庭生育子女数,由此会产生一连串的家庭效应。也就是说,这一政策的实施,必然导致家庭领域的诸多显著变化。其实,这也正是我国对执行时间长达35年之久的“提倡一孩”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开始实施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的“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初衷。本文主要从“全面两孩”政策对家庭规模、家庭结构、家庭生命周期、家庭关系、家庭养老等方面的影响展开讨论。

一、家庭规模有望扩大

我国自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后开始实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其最直接的微观结果就是家庭规模逐渐变小。根据1982年以来四次人口普查结果,我国家庭平均人数由“三普”时的4.43人,分别减至“四普”的3.96人、“五普”的3.46人和“六普”的3.10人,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时仍为3.10人。当然,家庭规模变小的情况也与家庭核心化趋势有密切关系,因为子女结婚成家后更倾向于独立生活,与父母共同组成直系家庭或主干家庭的越来越少。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两个孩子的家庭必然增加,进而会成为家庭平均人数增加的直接因素。另一方面,从这一政策的长期微观效果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的子女长大成人、结婚成家后,还会影响到家庭结构的变化,进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家庭人数。因为两个子女与父母组成直系家庭或主干家庭的概率总会比独生子女与父母组成直系家庭或主干家庭的概率大,而且在理论上还存在一种极端情况,即两个子女结婚成家后均与父母一起生活,组成联合家庭。这样的话,家庭人数就会更多。

家庭规模小型化,不仅仅是一个家庭人数减少的问题,还会牵涉到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简单化、家庭养老能力弱化等问题。所以,家庭规模的适当扩大,是增强家庭发展能力所必需的。

二、家庭结构更加稳固

费孝通教授在《生育制度》中认为,“夫妇关系以亲子关系为前提,亲子关系也以夫妇关系为必要条件”,只有这三个方面,即三条边组成的三角形,才会稳固,才能成为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1]在费孝通教授的语境下,并没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育行为不受限制,他所说的子代,并非一人。所以,他所说的“基本三角”的稳定性是以多子女为保障的。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实行“提倡一孩”的生育政策,形成了大量独生子女家庭。而意外事件(包括疾病)的不可抗拒性,必然导致一些独生子女家庭有可能失去独生子女。尽管意外事件、“失独”都是小概率事件,但落到任何一个家庭,都是一个致命的打击,都会造成难以修复的结构性问题。所以,独生子女家庭较大的风险性,有可能使得一些独生子女家庭的“基本三角”变得不再那么稳固。

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家庭结构决定或影响家庭功能,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必然影响到家庭功能的发挥。近年来,我国家庭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核心化中的极端核心化。在家庭结构分析中,一般把一对夫妇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视为核心家庭,而把一对夫妇单独生活的家庭视为核心家庭的特例。根据对我国“五普”和“六普”数据的分析发现,2000年到2010年间,一代户家庭比例由21.70%快速升高到了34.18%,二代户家庭比例则由59.32%大幅下降至47.83%。虽然我们不能把一代户家庭都归为“丁克家庭”、“空巢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单独生活的家庭,但“空巢家庭”快速增加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而“空巢家庭”不利于家庭养老的情况却是不可置疑的。“六普”数据表明,我国2010年的家庭结构中,有一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中,单身老人户(18243921户)占比为25.19%;有二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中,只有一对老夫妇户(21890229)占比为44.36%。有一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和有二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在全部家庭户中的合计占比为9.99%;如果再加上有3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1177963户),占比就达到了10.28%。一代户家庭比例增加和空巢老人家庭占比升高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家庭结构不完整的问题。这种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必然影响到家庭功能的发挥,养老就是一个最为突出的方面。

实施“两孩两孩”政策后,绝大多数家庭生育子女数将会由一个变为两个,从而势必会大大减小“失独”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说“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是杜绝“失独家庭”的治本之策,并且使得家庭的“基本三角”更为稳固。笔者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实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理由。根据笔者的调查研究,一些“失独家庭”和“残独家庭”,还因为“失独”和“残独”而增大了婚姻解体的可能性。虽然我们不能把此类婚姻解体的原因完全归之为“失独”和“残独”,但没有子女的“黏合剂”作用,没有子女对夫妇矛盾的缓冲作用,再加上女方年龄过大不能再生育,不能满足对子女的期盼,无疑是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对家庭结构稳固具有一定的正面效应。

三、家庭生命周期发生变化

所谓家庭生命周期,指的是按照婚姻、生育、子女离家独立生活等核心事件,对家庭从产生到发展变化过程进行的阶段性划分。按照经典的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家庭的发展变化一般会经过形成、扩展、稳定、收缩、空巢、解体等六个阶段。其中,形成阶段指的是从夫妇结婚之日起,到第一个孩子出生之前的那段时间;扩展阶段指的是从第一个孩子出生起,直到最后一个孩子出生为止的那段时间;稳定阶段指的是从最后一个孩子出生,到第一个孩子结婚离开家庭(另组家庭,单独生活)的那段时间;收缩阶段指的是从第一个孩子结婚离开家庭起,到最后一个孩子结婚离开家庭的那段时间;空巢阶段指的是从最后一个孩子结婚离开家庭起,到配偶一方死亡之前的那段时间;解体阶段指的是从配偶一方死亡起,到另一方死亡的那段时间。[2]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前,家庭生育孩子数不受限制,一个家庭生育五六个孩子极为平常,1970年我国妇女总和生育率还高达5.8,说明当时的家庭生育子女数接近6个。如果每个孩子的生育间隔按2年计算,家庭扩展阶段一般会长达十多年。实行“提倡一孩”的生育政策后,多数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对于此类家庭而言,只存在一对夫妇向一对夫妇加一个子女的扩展,而不存在子女数量的扩展了,从而使家庭扩展阶段大大缩短、简化,甚至还有可能“简化”掉稳定阶段和收缩阶段(“失独家庭”就是如此),使完整家庭生命周期的六个阶段简化为四个阶段。而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两个子女会成为多数家庭的选择,而生育子女数量由一个向两个的变化,不仅表现为家庭规模的扩大,还会对家庭生命周期产生一定影响,一方面会延长家庭扩展阶段的时间,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和消除稳定阶段和收缩阶段被“简化”掉的可能性,实际上是减小了出现“失独家庭”的可能性,增大了家庭的安全系数。所以,“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所导致的家庭生命周期的变化,有利于保持家庭生命周期完整性,进而也会对家庭功能的发挥产生一定的积极效应。

四、家庭关系将趋于多元

家庭关系,也称家庭人际关系,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它与家庭成员的数量有直接关系,家庭成员越多,家庭关系就越复杂,家庭关系数量也就越多;反之,家庭成员数量少,家庭关系就相对简单,家庭关系数量就少。美国社会学家波沙特曾经提出过一个家庭关系互动律的公式,即:

这个公式表明了家庭人数与家庭人际关系的关系,在一个两口之家中,家庭的人际关系数为2;在一个三口之家中,家庭人际关系数为3;在一个四口之家中,家庭人际关系数为7……由此即可总结出随着家庭人数增加家庭关系数量呈几何率增加的规律。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家庭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原来“提倡一孩”政策下典型核心家庭中只有夫妇与孩子的简单关系,就会变得更为复杂。对于父母而言,与两个孩子(无论是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的关系,在亲子关系这一点上是没有差异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区别对待,尤其是第二个孩子的性别,还有可能成为影响父母态度和做法的因素。此外,生育第二个孩子还会影响到夫妻之间的关系,因此,夫妻关系也需要在生育两个孩子的情况下进行新的调适。再就是生育二孩的情况,必然涉及与第一个孩子的关系,以及第一个孩子对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态度、如何做哥哥或姐姐或者如何对待弟弟或妹妹的问题。这种关系恰恰是独生子女家庭所没有的。

家庭关系趋于多元、复杂,还表现在一些错过最佳生育期的大龄夫妇身上,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已经十几岁,如果生育二孩的话,一方面会导致第二个孩子与父母年龄差距过大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两个孩子年龄差距过大的问题,而第二个差距过大的问题还有可能导致两个孩子之间关系的错位或难以接受。高龄产妇会使得家庭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的问题,尤其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4]

实际上,考虑到我国家庭关系决不仅仅限于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家族内部小家庭及亲戚关系的复杂性,家庭人数对家庭人际关系的影响还会更大。例如,在独生子女家庭环境下,我国传统社会家庭关系中的一些称谓如哥哥、姐姐、弟弟、妹妹、大伯、叔叔、舅舅、姑姑、姨姨等以及由此派生的堂哥、堂弟、堂姐、堂妹、表哥、表弟、表姐、表妹等基本消失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其中的一些称谓就会重新出现,这也会一定程度上增加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我国特殊的家庭文化说明,家庭关系多元、复杂的趋势,有利于完善家庭关系网络,增强家庭间的相互支持。

五、增强家庭养老资源

养老是家庭的重要功能之一。抚育孩子和赡养老人,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我国有着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俗话所说的“养儿防老”,就一语道破了生育孩子和养老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2月17日《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和2016年12月16日《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都充分肯定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的优良传统,并且强调了“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认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5-6]在严格实行“提倡一孩”生育政策时期,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的特点,以及政策外生育和选择性别的生育多出现在农村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就与农村没有养老保险、家庭和子女是唯一养老资源的情况有关。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极大改善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显著提高,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农村的全覆盖,经济问题已不再是困扰农村养老最重要的因素,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又制造了大量“空巢老人”,养老的照料资源依然缺乏。城市也不例外,很多“四二一”的家庭结构,使得子女难以承担起对老人的照料责任。尽管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孝子孙”,不尽养老的责任,我们也经常可以见到媒体对极端不孝行为的批评和鞭笞,但不可否认的是,多数情况下子女也有难以言表的苦衷,“有心无力”者不乏其例。实施“全面两孩”后,从长期看,这一问题必然能得到很大缓解,道理很简单,两个子女总会比一个子女力量大。所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增强家庭养老资源和养老功能的重要路径。

当然,在倡导男女平等的新时代,也必须对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加以改造,赋予新的内涵。笔者认为,传统社会的“养儿防老”观念,就养老的意义而言,并没有错,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因为无论是“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还是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9073”养老服务格局,都是把家庭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都是把家庭作为养老的主体,都是把子女视为养老的最主要资源。但是传统社会“养儿防老”观念中只把儿子作为“儿”、把女儿视为“泼出去的水”的思想是完全不合时宜的,既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也不符合由于生育子女减少必然会有一些家庭没有儿子的事实。即使允许普遍生育两个孩子,按照大数定律,也总会有一些家庭没有男孩,如果只强调儿子的养老责任,只把儿子作为养老资源,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的养老就仍然是一个问题。因此,对待儿子和女儿应当一视同仁,儿子和女儿也必须承担同等的养老责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说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就是赋予了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与子女的性别并无关系。其实,我国当下的城市社会,无论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问题上,还是在子女赡养父母的问题上,都已消除了基于性别的差异,只把儿子作为养老资源、女儿不承担养老责任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甚至很多人都认为女儿养老更“靠谱”。只把儿子视为“后”,只把儿子作为养老资源的情况,在一些农村地区还普遍存在。因此,还需要加大对《婚姻法》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使人们普遍接受儿子和女儿具有同等的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的观念。

[1] 费孝通.生育制度[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65-66.

[2] 吕红平.家庭论[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307-316.

[3] 潘允康.家庭社会学[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6.142.

[4] 风笑天,王晓焘.家庭论[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2):47-53.

[5] 习近平.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2/17/c_1114401712.htm.

[6] 习近平.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12-16.

[责任编校:唐 鑫]

C924.21

A

1002-3240(2017)05-0019-04

2017-03-30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生育政策调整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改革研究”,批准号为15ARK002

吕红平,博士,河北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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