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虚假信托的税收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17-11-04 09:26俞悦
智富时代 2017年9期
关键词:借鉴意义

俞悦

【摘 要】伴随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攀升,我国法律法规正不断完善,尤其是在反信托避税机制方面不断改进,以弥补法律漏洞。在法律上,我国纳税人拥有权益来使自己的税收负担降到最低化,但超出法律之外的逃避税收行为却是不被允许的,纳税人不能通过虚假的交易形式将收入转移给其它经济体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这是违法行为。信托一旦具有四大特征,有关部门必须对此信托进行具体查证,确定其是合法行为还是虚假伪造。本文就美国虚假信托的税收进行分析,并具体阐述其对中国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虚假信托;税收分析;借鉴意义

个人信托在国外尤为普遍,尤其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个人信托,在美国被定义为个人将自有财产转交给托管机构或托管人并使第三人成为受益人。个人即信托财产的初始拥有人,也被称为委托人。委托人在个人信托上所具有的权利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并能要求托管机构或托管人以其自身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及经营,并为受益人提供最大利益。设立信托有许多目的,例如财产规划、逃避税收等等,可信托是依托于法律、税收等规章制度下的。目前我国信托还处于初始阶段,“个人信托”也只是简单的以销售金融投资产品为主的信托模式,并不能提供高端需求。为此,本文借鉴美国信托的实际案例及处理方法进行具体分析,并阐述其对我国信托所具有的实际借鉴意义。

一、美国判断是否为虚假信托的四种方法

在美国,个人申请信托必须要求信托财产合法且真实存在,其对信托财产仍具有财产所有权,但其托管目的必须合乎法律法规,同时信托财产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第三方受益人。托管人则必须严格按照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对托管财产进行管理、经营和使用,为受益人提供最大利益,另外区分固有财产及信托财产,将两者分别管理记账是托管人必须要做的,并且为自身信托行为填报纳税申请表,以确保自身不会以私人名义使用信托财产并从中获利。托管人可以根据签订的协议获取一定的劳务报酬。在美国,国内税务局及法院只注重交易实质,忽视其交易形式及签订的大量财产转移文件,即谁是最终受益人,谁就必须对个人所得收益进行纳税。但国内税务局和法院所注重的只是交易结果,因此当相关文件及资料被恶意篡改时,便难以判断是否是虚假信托,谁是信托财产的使用人及受益人。而判断是否为虚假信托,只需要根据四大特征即可,一旦信托具有四大特征便需要进行具体查证来判断其是合法还是虚假行为。四大特征:1财产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关系,委托人将财产转变为信托财产前后,其与财产的关系是否发生本质变化,即委托人是否能继续从信托财产中谋取利益;2托管人是否独立于委托人,即托管人依照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经营及使用之外,是否受限于委托人;3作为信托财产的第三方受益人是否切实的获取信托财产带来的利益,即委托人是否将信托财产的收益权转移给第三方受益人;4委托人在信托中除财产授予权之外还享受其它不合法权益,即委托人在没有托管人及信托约束时继续自由使用和控制财产。

二、对美国虚假信托的税收分析

美国在对虚假信托进行分析前,会按照美国律法对信托的合法性进行判断:首先,甄别委托人信托的个人目的,然后查证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其次信托财产的用途是否合法,最后查证信托是否真正具有至少一个第三方受益人。如果其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此项信托即为不合法。一旦证明是虚假信托,委托人又不能找出切实证据证明信托真实存在,那么委托人就必须对所得收益进行纳税。因此,在对虚假信托分析之前,对其合法性进行查证,因为信托都是合法且真实存在的。可在虚假信托分析上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合法的信托是真实存在的,那么以避税为目的的虚假信托也是合法的?”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必须要进行两方面回答,首先合法的信托是否真正存在?其次,如果真实存在,以逃税为目的信托是否是虚假的?如果第一个问题是否定的,那么就不用回答第二个问题,委托人必须对收入进行纳税。因此如果合法信托真实存在,便依照四个特征进行判断,缺少一个便是虚假信托。另外,如果信托不成立,那么委托人必须对自己的收入进行纳税。

三、借鉴意义

由于我国信托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难以对虚假信托及合法信托做出具体判断,但信托作为税收的一部分,国家及人们也是越来越重视,通过上述美国虚假信托的税收分析,针对我国信托的实际状况,提出几点可借鉴方面:

(一)通过完善税制反信托避税

根据美国虚假信托的税收分析可以清楚的了解税收制度是进行有效反避税工作的关键。以虚假信托进行避税,很大程度是利用税收制度的漏洞而导致的,因此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弥补税收漏洞是杜绝此种虚假信托的有力屏障。同时根据美国税务局及法院对于财产交易的重视方向来看,一切转移信托财产的操作都是需要进行纳税的操作。但我国税法没有对这部分信托财产的处理方式进行详细规定,例如纳税人可以利用信托机构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所得收益进行第三国再投资,利用此类虚假信托的形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我们能有效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方法,进行严格的税收调查,同时完善我国税法,弥补法律漏洞,针对合法信托及虚假信托做出明确的定义及界限,有效的控制财产委托人的避税行为。

(二)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反信托避税

防治虚假信托的关键是税收制度,而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能很好的弥补税收漏洞。因此我国能采取以下措施防范以虚假信托为形式的避税行为:1制定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并将信托财产纳入其中,个人在进行申报财产时,委托人及托管人都必须为信托财产填报纳税申报表,这能有效的规避委托人以虚假信托进行避税行为;2改进并完善会计审计制度,审计师根据审计制度对各公司企业的账目及财务报告进行审查,是查证虚假信托及逃税行为的主要方式。但隨着避税行为层出不穷,许多委托公证也被人作为逃税工具而利用。因此借鉴国外提存公证的法定形式,由公证机构将税费直接从提存款中扣除交给国家,能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及国家税收两方面的共赢。

(三)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流进行反信托避税合作

偷税、避税行为不仅仅局限于国内,很多人利用国家间的税收漏洞进行国际偷漏税,将国内的金融财产转移至国外的信托机构,这是利用国与国之间税额差造成的避税行为。为此,各个国家开始进行国际税收信息交流,互相交换以虚假信托进行偷税行为的情报,并制定一系列反虚假信托避税制度,国与国之间进行相互合作。因此各国信托机构及委托人必须遵从双方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那么利用国家间的税法漏洞进行虚假信托避税行为便能有效制止、规避。

【参考文献】

[1]周萃. 防范虚假信托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N]. 金融时报,2014-04-12(001).

[2]方丽. 信托借央企虚假推介宣传须甄别[N]. 证券时报,2013-05-06(B10).

[3]何家凤,何少武. 美国虚假信托的税收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 商业会计,2011,(28):79-8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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