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检察官的职业窘境与改善建议

2017-11-04 21:09高玉蓉
法制博览 2017年10期

摘 要:此次司法改革的落脚点是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责任制主体的员额制检察官被认为承载着检察机关的希望与未来。但试行一年多以来,出现了员额制检察官工作严重超负荷、进步受阻、职业荣誉感受挫等情况。因此,提升检察官职业荣誉感、为检察官减负、畅通其职业提升渠道是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检察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005-03

作者简介:高玉蓉(1981-),女,湖南常德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博士研究生在读,任职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员额制检察官制度是此次检察改革的重要表征,从试点检察院的实施结果来看,其与预期的增强检察官职业荣誉感,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效率有一定的差距。虽然这并不能否认改革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可行性与必要性,但关注检察官的职业窘境,并着力改善其工作环境,是检察机关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的重要举措。

本文所称的“员额制检察官”,主要是指在业务部门承担了主要办案工作量且未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员额检察官。

一、员额制检察官面临的职业窘境与原因分析

(一)检察官人均办案数量急剧增加

员额制检察官实行初衷是想将检察官数量向业务部门倾斜,充实一线办案力量。但大多数基层院的实施结果却是出人意料,反而出现了办案检察官数量实际减少、人均办案量急剧增加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1、员额检察官职数有限。改革后基层院的员额检察官数量只占全院职数的39%,除开行政事务极其繁忙的正、副检察长、专职委员等院领导以外,留给业务部门的员额检察官职数少之又少。2、部分员额检察官无法办案。从已经完成了员额制改革的检察院来看,首次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大体分为四类:院领导、原部门负责人、在综合部门工作多年的原检察官、正在一线办案的年青中坚力量。其中,前面三类人员占据了员额数的一半以上。但这类人员已经脱离一线多年,绝大多数人在心理上(主要因素)、在技能上(次要因素)都无法再调试回办案主力的角色,无法承担一个员额检察官的办案重任。导致的结果就是这类人员在业务部门只挂名不办案或少办案,或挂名在业务部门但实际在综合部门工作。3、员额检察官跨岗兼职现象依然存在。与上述情况相反,检察机关还存在入额检察官能力上满足办案需要却被调配到综合部门工作的情况。虽然检察机关三令五申禁止员额检察官在非业务部门工作,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检查、整改,但此种情况实难杜绝。原因在于近几年检察机关综合部门的人员素能要求也大幅提升,检察院为追求全院工作的均衡发展,往往不惜违规操作,让优秀的员额检察官跨岗到综合部门工作。4、检察官助理分担工作有限。改革前,凡是具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身份的检察官都能独立办案、署名。改革后,上述人员中只有不到一半的人具有检察官身份,其余的都成为了检察官助理,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员额检察官除了要审查自己的案件外,还要审查助理所办案件,实际上要署名并承担终身责任的案件几乎是增加了一倍——这还是基于助理具有了独立办案的能力。而那些既无办案资格又无办案能力的检察官助理,则只能为检察官做一些简单的事务性工作,为检察官分担的工作量相当有限;第二,年纪大、资格老的原检察官没有进入员额而成为了检察官助理后,无法顺利的完成角色转换。有极端的例子就是不少员额检察官宁愿与其他检察官共用一个年轻的检察官助理或没有检察官助理,都不愿意搭档一个年纪较大的助理。这样也造成了检察官助理的短缺,从而变相增加了检察官的工作量。

(二)检察官工作效率难以提升

与此次员额制改革相配套的有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调整与合并、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权限的重新分配,目的都是为了清减程序、提高效率。不可否认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成效并不显著。原因在于:1、案件的办理流程几乎未精简,特殊案件的办理更为繁琐。以公诉案件为例,从接收案件、权利告知、提讯,到撰写审查报告、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再到开庭、审查判决、案件归档,一样都不能少。如果说有减省的地方,无非就是相比复杂的案件,一个简单案件的审查报告更简、出庭时间更短,但由此节省出来的时间是微不足道的。另外,未成年人案件(含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的办理程序日趋复杂,检察官用于处理与案件相关的社会性事务的时间与精力成倍增长。2、案件的终身负责制客观上延长了部分复杂案件的办理时间。司法责任制无疑是先进、合理的,不仅能增强责任心、提高准确率,还能提升工作效率。但在两种情况下,司法责任制会减损工作效率。第一种情况是检察官业务能力不足。司法实践中,不少检察官面对复杂、争议或不认罪案件时,法学功底薄弱、逻辑思维短缺、证据运用不力、应变能力不足、说服能力欠缺等短板逐一暴露,在司法责任制的压力下,往往导致案件反复退查、延长、汇报、补证,案件久拖不决;第二种情况是错案追究适用情形不明。错案追究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比起司法规律本身,更多的决定因素反而是政治指导思想、社会意识形态等。适用情形不明、评判标准模糊、拿捏尺度不一都会导致检察官心有顾虑、难下决断。3、其他影响工作效率的因素。提到检察官的工作效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该系统上线以来,在规范司法程序、查询统计数据等方面起到了良好作用,但其运行缓慢的问题给检察官们办案造成了太大的困扰,影响了工作效率。另外检察机关内部日益增多的非业务学习、会议、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占据了检察官很多工作时间。检察官们戏称一周五天,至少有两天半在开会,剩下的两天半用于开庭、提审,则审查案件与制作文书就只能是下班时间了。

(三)检察官职业保障未达预期

我国司法改革有一个非常明晰的目标吸引着众多从业者,那就是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但从结果来看,有让人期待落空的感觉。1、去行政化效果不明显,检察官身份不如行政职务身份。司改后检察官人数减少了,但其地位未得明显改善,如话语权未增强,检察系统内外的受尊重程度亦未得明显提升,这样会造成一些不良后果。首先,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受挫,无法激荡起检察官投身检察事业的工作热情。其次,无助于检察官独立、正直的司法秉性的培养。在这里不得不说的是,我国检察官终难实现司法独立的根源还是在于檢察官对正直秉性的失守、对行政权力的屈从,而这往往起源于直属领导的指令。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办案全程留痕并不会改善这一情况,因为干涉的指令都是口头的,并不会在办案过程中留下痕迹,如果检察官不能够秉持正直,则干涉司法独立的现象永难杜绝。检察院、法院概莫能外。2、职业发展环境较差,无法适配检察官群体的专业化。不少检察官反映,司改后除了更忙更累,几乎没有什么改变,感觉自己还是一辈子都只能当个“法律搬运工”,颇让人沮丧。首先,是表现在缺乏与检察官身份相适应的高端业务培训。目前检察机关会有各业务条线的培训,一般以视频讲座的形式进行,这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检察官忙于办案怠于参训,二是讲座内容浅显针对性不强,三是未亲临培训现场参与讨论获益不多。其次,我国检察官(法官)缺乏展现实务界实力、提升职业形象的外部条件。在欧美国家,法官、检察官地位颇高受人尊敬,除了国家良好的法治环境外,也因为司法官个人本身可能就是一个法学大家、知名教授,在领域内、社会上都颇有话语权。但我国的检察官、法官不仅被群众质疑,还往往不受法学界待见。除了其本身的法学素养确有欠缺外,司法机关为司法官们提供的参与高端法学论坛、与知名法学教授切磋、与高校法学院人才交流、赴海外学习考察等展示实务界司法官实力与风采的机会非常有限。低端的人才培养机制导致的结果一是司法官法学水平确实有限,二是眼界、志向、目标都颇低,三是自我认同感差,四是得不到法学界的尊重。最后的结局就是我国检察官(法官)仍然处于法学“鄙视链”的底端。3、薪酬增幅有限,无法体现检察官群体的精英化。司法改革之前提出的法官、检察官薪酬涨幅颇让人神往,但最后也未能如愿。以笔者所在的武汉市基层检察院为例,未承担行政职务的入员额检察官每月薪酬的增长仅为一千多元,与之前所说的增幅为50%相去甚远。员额检察官今后将是检察机关最宝贵的人才,其学位学历、职前经历、入职门槛、业务能力等要求都将大幅提升。一个法律专业学生成为一个员额检察官所付出的金钱、时间、精力等代价也都将加大,其所获薪酬也理应大幅增加。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