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检察官员额制退出机制

2017-11-04 00:09王珊珊
法制博览 2017年10期
关键词:绩效考核

摘 要:建立完善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规划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关键节点之一即是建立和完善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从而合理配置检察官人力资源,推动检察官队伍顺利转型,实现我国员额制检察官体制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才能保证发挥员额制的预期功能,实现检察官队伍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员额制;员额退出机制;绩效考核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11-01

作者简介:王珊珊(1979-),女,汉族,辽宁营口人,法学硕士,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科,科长,研究方向:司法体制改革。

一、研究背景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设社会之一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于2017年7月11日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着重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员额制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员额制检察官退出和流转机制,统筹研究、完善和规范检察官员額制。

二、构建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根据案件数量、辖区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检察官的人员数量,这是实行员额制的基本条件之一。根据现有规定,检察官员额比例总体要求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的39%。由于政法专项编制相对较为固定,检察官员额在未来一段时间甚至更长时间不会有显著增加。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核心是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承担办案责任。如果不能建立常态有效的员额退出机制,就会造成员额外检察官后备人才竞争激烈,员额内却缺乏竞争机制,不利于司法体制改革制度设计的初衷。

动力来自于压力,因此,必须跟进构建检察官退额的有效机制,与入额制度相衔接,才能保持检察官员额制的活力。人才退出机制使得检察干警处于流动状态,使检察机关能够不断保持工作紧张状态,既让检察官后备人才有所盼头激励后进,又能让入额检察官拥有危机意识绷紧神经,保持了人力资源的吐故纳新,不断为检察机关注入新鲜血液,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合理循环,以更宽的职业发展道路留住真正需要的的关键人才。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

建立员额退出机制,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从检察官队伍中淘汰出不符合员额制检察官的人员,引入优胜劣汰的机制,达到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的效果。因此,应当将员额制退出机制上升到检察机关管理的层面,保证员额退出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一,建立健全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工作机制,明确考核主体。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检察官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在本院党组的领导和上级院考评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工作的主要职责应当是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组织开展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审议检察官对业绩考评结果的复议申请等,考核结果应当公示。考评委员会主任应当由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考评委员会其他成员应当由本院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及若干员额检察官代表组成。

第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办法。绩效考评办法,是以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为基础,依据司法责任制的规定,全面评价检察官德能勤绩廉的管理制度。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要改变传统对检察官的业绩考核模式,要重视检察工作实绩,注重明确标准,划分档次,增强办案积极性。对检察官的检察绩效考核除应当考核业务工作外,还应当考核德能勤廉,既要切实解决平均主义的问题,又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有一定的透明度,不能搞暗箱操作,甚至制造神秘感、紧张感。整个考核过程中,应当充分给予被考核者阐述的机会,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提出今后应努力和改进的方向,发现问题或有不同意见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沟通。要有激励和惩罚的明确标准,在考核分值设定上,既要合理设定基础项目分,又要根据瑕疵、差错情况科学设定扣分项。

第三,建立健全动态化的检察官员额调控机制,把好“进出”关卡。

2017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对只拿待遇不愿尽责,担当不够不敢尽责,能力不足不能负责,不办案而入额的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退出员额,让办案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的人入额。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员额管理制度,确保员额制改革从严控制、落到实处。要以办案水平和办案能力作为入额和退额的主要考核尺度,从政治表现、知识经验、能力业绩、纪律作风等方面认真把关。

要重视退出程序的管理,要做到刚性退出,柔性操作。检察官入额前要承诺遵守司法职业操守,完成办案任务,承担办案责任。入额后依托业绩评价体系,要定期进行公平、公开的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做好退出缓冲工作,例如,一年一考核,可以在半年时进行提醒,半年考核达不到要求,并不会直接导致退出;二是对考核的具体结果做出恰当的反馈,及时提醒员额内检察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一年以上经考核不能胜任检察官岗位工作的,要退出员额,出现的空缺可在其他类别的人员中择优确定为检察官。要做好退出人员的管理并建立回进制度,在其本人非因严重违纪、违法、错案等原因退出员额制后,如再次符合入额标准,可以再次进入员额内。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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