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才 苏莹莹
摘 要 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我国对大数据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大数据在给社会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个人的信息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目前现状是什么样的?如何在发展大数据的同时,强化公民隐私权保护措施?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和论述,以供借鉴。
关键词 大数据 隐私 侵权 保护
作者简介:王春才,长春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苏莹莹,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08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政策于2015年8月31日由国务院印发,其中比较系统部署大数据如何运作。《纲要》明确,在未来5至10年内,大数据要广泛发展和应用,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力争建立经济安全高效、运行平稳的运行新机制,同时将大力开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驱动新格局,以其构建以人为本,同时能够惠及真个社会的民生服务新体系,由此可见,大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也是国家增强国际竞争实力的新机遇。我国已步入一个新的时代——大数据时代,这个时代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价值和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个人隐私的泄露等等,我们如何应对这些挑战,采取什么措施以维护好公民自身的基本权益,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被定义为以应用价值高、存取速度快、容量大、类型多等四类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大数据普遍具有以下固有特征,表现为大数据的价值、大容量、多样性、数据产生频率与更新频率快、大数据的异变性、大数据的精确性等。
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还有对人们的理性观念等都起到深远的作用,同時大数据的精确性也能够为国家发展提供可以借鉴的机遇。大数据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以及加速我国产业转型中坚力量。目前,阿里公司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的流转情况对企业的财务和企业诚信情况事先进行筛选后,选择优秀企业提供的无担保贷款。现今,阿里公司已累计发放贷款总之达到2000多亿元,对企业提供服务达到80余万家,这些都能大大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从银行贷款难的问题。通过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各个行业都能总结有利与不利的经验、发现每个行业存在的规律、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并提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这样在未来信息技术同各行业的创新与融合的过程中提供推动与发展。
大数据的广泛深入应用,使人类社会逐渐走向数据经济时代。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快速的更新以每两年就会成倍增长。截止到2020年,全世界的数据量将会突飞猛进预计达到40ZB,同时可以预计我国所能掌控的数据量将占全球数据量的20%。当下,我国互联网数量、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已经位列全球第一,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和应用市场优势,大数据部分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
二、大数据的利与弊
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拥有巨大的价值。大数据可以推动社会生产要素的网络化共享、集约化整合、协作化开发和高效化利用,同时,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经济运行机制,有助于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和效率。此外,通过对数据的整合和分析,可以增强我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和预判力。例如,日常中使用比较广泛的征信报告,通过征信报告上的各种数据,可以对一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从而帮助决策。企业的领导层可以通过对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上数据进行分析,从而调整或改变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战略部署。国家通过对数据的发展和应用,把自身建设成一个数据强国,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从而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优势。
当然,一件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大数据虽然正在悄悄滴改变人们的生活,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最大的弊端就是隐私保护不足。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出现,信息非法买卖活动屡禁不止,我国公民的信息安全受到严峻的挑战。网络搜索引擎的应用,只要输入一两个关键词就可以搜到海量相关信息,微信、QQ、微博、邮箱、手机定位等无时无刻不在记录我们每天的生活点滴和足迹,这一切都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
据报道,2016年的徐玉玉电信诈骗案,七人团伙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骗取钱款共计56万余元,而这些学生的个人信息就是犯罪团伙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个人处非法购买的,并使用这些信息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加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三、隐私权在我国保护的现状
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禁止他人非法利用、收集、侵扰、知悉,私人生活不受打扰以及私人信息不受泄露,并依法受到保护,具体包括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隐私是否对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度。
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目前没有颁布或施行专门的法律法规,而零散的保护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文只是在有些法律法规中体现,也没有进行大篇幅的立法与陈述。
有学者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上百部有关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涉及司法、金融、网络等领域。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大数据越来越被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进入到学者与立法者的视野,很多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如2012年、2013年、2014年相继由全国人大、工信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和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颁布和出台了《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但是我们不难看出,以上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过于分散,部门规章和指导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高,不具有强制性,这导致这些指导性文件实践中的可执行力不高。endprint
四、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我国对于侵犯隐私权的保护手段主要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主要的几部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宪法》第39条规定的,也仅仅规定了公民住宅不受打扰。本法第40条也规定了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住宅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的隐私权的一部分,虽然条文中没有“隐私权”字样,其实对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仍视为宪法的原则性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公民生活免除干扰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可见,这部法律已经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利明确地规定出来,再也不是附属于其他权利的二等权利,以上是我国《刑法》第245条明确规定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其中又有法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这是民事诉讼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避免因为审判而泄露公民隐私。
即将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也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其中,《民法总则》中有法条这样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即便如此,但是至今为止,我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分散的法律规定只是概括地、宏观的保护隐私权,并没有实现对公民隐私权全方位、全覆盖的无死角保护,这导致公民隐私权一直遭到非法侵害,公民信息非法买卖事件频繁发生,信息窃取屡禁不止,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而且面临取证难、定罪难,处罚轻的困境,因此,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是当务之急,也是国家发展大数据的同时应当采取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法盲,不知法、不懂法,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浑然不觉,因此,应增强公民的隐私权自我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多举办一些公益性的法律讲座,坚决抵制和打击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做到违法必究,违法必罚,倡导形成建康和谐的社会风气。
其次,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使其成为和《婚姻法》、《合同法》、《票据法》并行的民事法律。对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特征、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范围,同时要明确界定侵权主体、侵权的客体,以及对责任如何进行认定都要做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从而弥补之前几部法律原则性规定的缺陷。
再次,针对我国隐私权受到侵犯较多的具体领域,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涉及到的有金融领域、保险领域、医疗领域、通讯领域等等,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隐私权的保护,比如公众人物隐私法、建康隐私法、电信隐私法等。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了专门的行业隐私法律,比如,金融领域的《金融隐私权法案》(The Right to Financial Privacy Act, RFPA),这部法律对银行雇员披露金融记录;同时也对有些方面进行了限制,例如对个人金融记录从联邦立法机构获得的方式;保险领域的《健康保险隐私及责任法案》(The 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1996, HIPAA)是从保险领域着手的,规定个人的健康信息的主体披露只能被特定,个人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标准才可以了解其本人的健康信息;《有线通讯隐私权法案》(Cable Communication Policy Act)是从电视领域入手的,如果未获得用户事先授权或者同意,有线系统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禁止被电视经营者利用。
最后,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刑法与隐私权相关的部分。在刑法中增加“侵犯公民隐私权罪”这一项罪名,并尽可能详尽地明确规定具体的罪名、客观方面和刑事责任的划分、界定,加大惩罚力度,提高量刑标准,对情节严重的案件进行严厉的惩罚。而且,从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的进程看,被世界公认的立法倾向体现在犯罪已经深入到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尤其是严重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通过研究发美国、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也不难发现所有的刑法中都明确规定或列举了侵犯隐私权以及与之比较相近的犯罪条文。但是,通过研究我国法律、最高法意见、最高检意见对隐私权的保护,学者会发现范围过于狭窄,很难从法律层面上做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所以侵犯隐私权罪的设立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
[2]梅夏英、刘明.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范围界定.中国法学.2013.
[3]李明.大数据时代的美国隐私权保护.互联网金融与法律.2014.
[4]闫晓丽.大数据分析与个人隐私保护.网络前沿.201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