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法律制度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相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落后,并且行政法出现较晚,在我国社会上行政制度缺少完整性。因此,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一定不足。而在我国食品安全范围中形成处罚制度,相关听证制度内容较为粗犷,缺少细则明确与落实性。对此,本文根据实践研究,对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 制度
作者简介:陈玉,合肥市包河区城管局,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听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19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大众最为关心、关注的话题。一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不断,从三聚氰胺到地沟油、苏丹红等,每桩安全问题都关乎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伴随着中相关食品安全政策的出台,食品安全制度逐渐发挥有效作用。人权确保成为食品安全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食品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中,相关行政流程也进行体制的优化继而保护人群。而听证制度就是在食品安全范围和行政相对人利益的重要形成处罚听证体制。
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概念与作用
(一)行政处罚听证概念
1.听证概念
听证主要是行政单位听取当事人的申请和阐述,基于话语权。行政单位在做出影响当事人权利决定中,尤其是不利权利,需要兴趣当事人辩诉的法律流程。听证制度多应用在行政法内,也是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2.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意义
该制度主要为食品安全管理单位在行政决定前,需要告知当事人违法原有、处理根据。当事人发表对处罚决定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辩护。根据相关法律制度,食品安全行政单位在吊销营业执照或是罚款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尊重当事人阐述、辩护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避免行政单位滥用权利的制约效果。
(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用
1.民主性和合法性
我国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充分体现了以民为主的原则。对此,还需要食品安全行政单位在进行决策过程中,需要走相关法律流程进行调整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食品安全行政听证制度中,使行政目标得到了落实,在民主劝和上也有了一个稳定点。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给了相对于人阐述的权利,让相对于人可以公正的遵从行政处罚流程,并进行申辩。相对于人遵守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和基于的申辩权利,充分展现了行政处罚民主性与合法性。
2.提升食品安全行政效率
行政单位在和相关人员行政管理活动时,得到了效益和花费的行政资源具有一定比例效应,其比例能够反应出行政效率。立足于方式上分析,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设立和目标脱离。由于行政处罚中相对人具有参与性,意见表达。在辩护时能够清楚自身行为和法律范围。通过这一流程,相对人能够认清食品安全行政单位的决定,进而遵从决定并执行。这样一来,提升了食品安全行政效率。
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
(一)立法现状
1.命令停业
当相对人的经营违背法律制度、行政制度,由行政单位命令相对于停业经营。这时,相对人需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要面对公民、法人一种严格的惩罚方式。
2.吊销营业执照
当行政单位吊销营业执照后,相对人则无权进行经营。例如:当某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则不可在原经营范围中进行生产经营。详细划分至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其他资格证、许可证等。
3.经济处罚
一定范围的经济处罚直接对相对于人的财产权为财产处罚。但是,我国在有关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详细规定罚款范围,这给予了行政单位一定的决定权利,不同地区惩罚标准不同。而制约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与执行性。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中进行了规定。要求公民3000全、法人和其他组织30000万以下罚款为较大金额处罚。
(二)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不足
1.没有对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如果存在异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但是在治安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听证有详细的规定。说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中并非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但是,在实际落实中,行政拘留则是一种常见处罚方法。结合《行政处罚法》内容可知:其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确保行政单位管理活动的有效开展,确保食品安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行政单位进行重要影响处罚过程中,相对人有权听证。限制人身自由是对相对人影响最大,因此,需要纳入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内。
2.较大数额划分不够准确
针对较大金额范围在相关法律制度中并未有明确的划分,使得行政单位在处罚时缺少依据,也造成行政单位裁量权的扩大。另一方面,相对人想要听证行政单位处罚决定时,并未对“较大”数额有明确的划分,使得相对人申请受到影响。缺少较大数额的划分,容易造成相对人申诉权利受到影响。
(三)行政处罚建议
1.将包含人身自由的食品安全列入听证制度内
人身自由是每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公民人身自由处罚决定也是影响最为严重的。在相关食品安全阀中对行政拘留类型进行了说明。命令停业、吊销许可证、金额罚款等对于相对人影响较小,而这几种处罚类型并未在行政处罚听证中,而限制人身自由需要列入行政处罚单位中。另一方面,按照《行政处罚法》目的,首先需要赋予相对人申辩的权利。所以行政单位在进行处罚决定过程中,相对人有权听证。而对于相对人影响最大化拘留,应被列入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
2.确定较大金额标准
首先,确定较大数额标准。想要防止行政权利扩大,确保听证流程的执行性,首先需要设立较大标准计算方法。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中针对食品或食品添加剂货值数额在10000以下的,处以5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其中,50000以上则是较大数额。这样一来,确定了食品安全范围较大数额标准。其次,结合各地区经济状态进行精益化。我国行政范围大,不同省市經济状态不足。但是的执行统一金额罚款,将难以实现相效果。尤其是在贫困地区。对此,还需要进行区域详细划分。结合各身份状态进行相对人处理,继而便于行政机关执法的顺利进行,也便于相对人申请听证,有详细的标准范围。
三、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立法不足
1.听证主持人先掌握需要材料,易出现先入为主
想要保证行政处罚决策的公平性,达到处罚目的。在一些听证制度中都提出:参与过该案调查的人员不可作为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避免出现先入为主而导致失去公平性。不过,根据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制度中指出:调查人员应把材料交至听证主持人审查,便于听证准备。这样一来,与避免先入为主出现冲突。行政处罚听证体制设置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当事人言论权利。而主持人主要起到调查食品安全事实的作用。若主持人提前了解相关案件材料,则将产生先入为主思想而影响案件真实性与公正性。
2.听证流程不足
首先,启动听证形式不够完善。现阶段,主要依靠行政相对人申请启动是其主要形式。相对于其他实际听证体制,比如:《行政许可法》的起动形式没有申请启动。观察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范围,其包含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制度较多,但并未有规定行政单位由此而依职权进行听证状况。因此,起动方式较为单一,而对社会公众权益造成影响。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和通知流程不足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通知流程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通知的直接目的是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并给相对人救济的权利。但是通知和告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知是行政单位在听证会前把听证流程的事项、时间等通知当事人。通知流程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中具有重要作用,关乎着相对人的个人权益。但是,根据现阶段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和通知流程存在一定问题。
(二)健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流程方法
1.确定主持人地位,选择专业水平强的主持人
首先,保证主持人的中立地位。确保中立地位才可以确保主持人决策的公平性。笔者建议:我国可以设立行政法官体制,例如:行政单位的听证主持人主要工作为主持听证,不具有行政首长直接控制的主体地位。其次,提高主持人专业水平。专业水平是公正决策的基础前提,是提高效率的主要依据。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过程的掌控,要求主持人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基础与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在选取主持人过程人,也要做好主体的规划设计水平。进行主持人教育培训,主持人主动展开经验学习,提高专业水平。
2.防止主持人掌握具体内容
主持人的主要工作为调查、证实食品安全处罚事实,若提前了解案件则会影响公平性。行政处罚听证体制的主要目的为给予当事人阐述权利。主持人则是调查事件真正原因。若主持人提前掌握具体内容,造成先入为主思想。对此,想要防止这一问题的出现,还需要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听证前,防止主持人掌握事件具体材料,仅掌握基础背景信息,例如:听证会人数、罚款金额等。
3.健全听证起动流程
首先,提高行政单位主动听证背景。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内容,将行政单位认为需要听证和关乎公共利益诶荣列入听证范围中,进而提高依职权听证情况。比如:在较早以前“三鹿奶粉事件”中,若相对人不主动申请听证,行政单位可以自主起动听证流程,并对社会公布,让群众能够行使听证权。这样一来,则有效达到了听证效果,确保人们权益得到保护。
四、结语
综合分析,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稳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食品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对此,还需要给予相应的保护和完善,进而达到制度标准贵发淡化,完善化。笔者分别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概念与作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政处罚听证流程三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起到帮助性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升.浅析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现代商业.2017(10).
[2]阎桂芳、张晋杰.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7(3).
[3]孙荣荣.食品摊贩之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6(19).
[4]全世文、曾寅初、朱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者激励失灵的原因——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解释.经济管理.2015(4).
[5]张建伟、刘夏.食品安全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疑难问题研究.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9).
[6]张兆楠.行政权力限制视角下的听证制度探究.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3).
[7]陈胜.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思考.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0).
[8]李蓓.论案卷排他性制度——兼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