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建立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不仅可以对相关犯罪和犯罪人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登记,而且可以为刑法学尤其是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支持,更有利于保障法律的高效实施。本文认为从江苏省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现状入手,对相关共性问题进行分析梳理对于完善我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 犯罪记录 查询制度 问题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研究”(2014SJB086)。
作者简介:李涛,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16
近年涉及犯罪记录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其规定相继出台。其中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意见》(以下簡称《意见》)是我国现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和重要依据,其仅初步建立了当下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操作程序与远景蓝图。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急需建立全国犯罪记录数据库
自2012年始,我国开始试图建立跨部门的、统一的、适用于全部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制度。《意见》规定对于犯罪人员信息登记的信息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但五年已经过去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跨部门的犯罪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管理仍没有实质性的突破。缺乏全国性的犯罪记录数据库,使得全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建立遥遥无期。因此,我们急需合理整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数据库的资源建立全国犯罪记录数据库。
(一)严重的部门壁垒
我国公安行政机关的身份证查询系统可谓是人口数据基础信息的“天眼”,覆盖面十分广泛。它不仅管理着基本人口的数据信息、网上追逃人员的信息,而且其系统内的看守所对在押人犯、强制戒毒人员的信息亦实施登记管理。但这样完备的信息只供公安系统内部查询使用,而未与其它机关进行共享。①因此需要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实现资源的开放共享。
(二)司法资源的单一、低效利用
2015年5月15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需要查询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和单位只要凭借有效的证明就可以在网上提交查询申请,三个工作日便可以下载打印查询结构。此举乃江苏省首创。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而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针对贿赂犯罪而专门建立的查询系统,收集了自1997年10月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有关贿赂犯罪的信息。该系统的联网运行有效抑制了贿赂犯罪的发生,形成了一道无形的防腐隔离带,但该系统仅仅针对一种单一性犯罪,而且是在检察系统内运行使用。虽然该系统与建立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之间在制度定位与价值功能上二者存在本质的差异,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上也存在天壤之别,但两者在制度建立的框架、形式和运行机制上却有相同之处,可以相互借鉴学习。②我们可以对该系统进行整合,为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的建立奠定理论和实践的基石。
(三)尚待“激活”的刑事裁判文书数据库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全方位公开裁判文书尤其是刑事裁判文书。最高法院此举措的目的本来仅在于司法公开和透明,但无意之中却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刑事裁判文书的数据库,造就一个任何人可以随时随地在各级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查询他人的犯罪记录的数据库,而且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将持续存在,由此形成的前科评价和非规范评价的范围将被无限扩大,增加了犯罪人重返社会的机会成本,为社会的安定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因此需要对形式裁判文书的公布的方式、范围和期限进行重新的思考和合理的设置,从而建立与犯罪记录查询制度能够互通互享的裁判文书公布机制,是我们当下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和规范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具体程序
全国犯罪数据库的完成只是打好了基石,怎样才能运行和利用好数据库还要依靠进一步的法律法规来说明。根据《意见》的宗旨是要对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其内容除了要建立犯罪人员的信息数据库之外,还要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规范犯罪信息查询程序、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违规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等。③但《意见》对于犯罪记录查询的具体程序规定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
(一)查询主体不鲜明且范围小
《意见》对于赋予哪些主体查询权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根据其规定的查询理由我们可推出单位、本人和辩护律师是适格的查询主体。基于审慎的态度而严格限制了查询主体,从而截断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知悉刑罚执行情况的路径。④
(二)查询具体内容不明确
《意见》对于犯罪记录中需要载明的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的列明,但对于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可以得到的犯罪记录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以及如何使用获得的查询信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查询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借鉴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中第22条的规定要求查询结果告知的具体内容包括“作出行贿犯罪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犯罪金额、如有多次行贿犯罪的要依次列明”等。
(三)查询期限规则不具体
《意见》对于未成年人轻微违法犯罪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原则,但仍有例外。《意见》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样的规定因其未对具体例外的单位进行明确的限定而导致了例而不外,使得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查询期限规则无区分性的明确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这些可供查询的犯罪记录被无期限使用,为犯罪人重返社会增加了无形障碍。⑤
(四)责任承担方式不确切
从形式上看,《意见》对于各个阶段的处理犯罪记录的违规行为者均要求追究相关的责任,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这种规定的直接恶果是为泄露、不按规定提供和使用犯罪记录的责任人员逃避,减轻法律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而且出现低龄化的趋势。江苏省2014年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000余件。因此如何有效的引导这些迷途少年改过自新和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则成为当下重要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罪犯,我们应该教大于罚。本着这一基本原则,早在2008年出台的《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做出明确的指示和要求,对确已改过自新无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要逐步有条件的建立轻微犯罪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之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报告免除制度”。而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则更进一步,首次从立法层面规定了未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法律的巨大进步,但遗憾的是原则性的规定过于谨小慎微,而且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2013年由江苏省高院牵头,联合12个部门出台了《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在该意见中试图对封存的对象、内容、范围、程序以及申请查询的例外情况和理由进行细化说明,但效果甚微。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适用对象范围过小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了未成年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制度的适用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二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和规定的方式将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决定和对未成年人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况也纳入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但即便如此,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封制度的适用对象仍应进一步扩大,将终止审理、无罪宣告的情况也同样纳入。放眼未来,应将目前的轻罪封存的原则打破,将适用对象扩充至所有未成年人。
(二)启动方式过于单一
就我国法律的目前规定能够启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决定,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单一的启动方式会侵害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明确相关人员在有关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封存时的启动资格和程序。
(三)与其它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未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免除报告制度,设立该制度的宗旨在于给予未成年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让他们能够重返社会。但这一规定却与其它法律之间的规定存在巨大的矛盾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不予颁发资格证书”。我国的《教师法》、《会计法》、《执业医师法》等都有类似的规定。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的尴尬问题,曾因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犯罪记录被封存之后,想从事律师、教师、医生、会计等相关职业的时候,是应当遵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报告免除义务,还是遵守这些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注释:
①于志刚.关于建立国家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制度的建议.犯罪研究.2016(3).3-9.
②于志刚.中国犯罪记录的构建与司法资源的体系化整合——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为视角的展开.江汉论坛.2016(3).117-128.
③李玉萍.《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2012(16).30-33.
④高一飞、高建. 中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5).86-93.
⑤王新.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优先建立.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4).104-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