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城,程红梅
(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武汉 430072)
技术与社会的互动:以支付宝的应用为例
周长城,程红梅
(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武汉 430072)
新经济与技术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新经济的发展为技术的产生、升级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激励机制,而技术的进步反过来对新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从支付宝的技术应用过程可以看出,在技术与社会的互动中,技术对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吸引、满足和“控制”,且逐渐建立起规制合法性、实用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而社会在与技术互动不同阶段的反应分别可以归纳为试用、信任和依赖。
技术与社会;公众;互动;合法性基础;支付宝
当前,新经济形态多样、发展迅猛,尤其在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信息网络化时代,包括电子商务、“互联网+”、共享经济等形式的新经济日益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且对公众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有着重要的变革作用。而在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技术作为一项重要的手段和载体,一方面将现实生活中的资本、生产者、劳动力、生产资料通过虚拟的互联网和消费者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基于信息网络化的市场,使得新经济的发展得以可能;另一方面不断地与社会互动并对用户进行心理调适,促进新经济的发展日益成熟。因此,技术应用的研究对于新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同时有利于厘清技术应用与社会互动的具体过程及其背后的社会机制。
实际上,对技术的研究由来已久。早期关于技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组织领域,重点关注技术与组织的关系。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至今,对技术与组织或社会的关系研究主要形成了三种有代表性的理论视角:一是技术决定论。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引入组织后会重塑组织的结构或影响组织结构的变迁,技术是组织结构的一个普遍的决定性因素[1]。但是,技术决定论将技术视为组织的唯一决定变量,忽视了影响组织结构的规模、社会、环境等其他因素,无法解释不同组织结构在应用相同技术时产生变迁的方向差异,实际解释力有限。二是社会决定论。该理论视角认为组织建构技术的意义,技术是否适用取决于技术是否符合组织结构特点。巴利通过对比同一项CT技术在不同医院中应用所产生的不同影响来证明组织结构对技术的影响,即使是同一种技术,在不同场景中也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组织结构变化且变化的方向是不一致的[2]。不过,巴利将技术视为组织结构变迁的触发器,“言下之意,组织和社会的变迁方向与后果可能是随机的”[3]。三是互构论。无论是技术决定论还是社会决定论,都只侧重技术与组织(社会)之间单向的影响。而邱泽奇认为,技术应用条件下的组织和社会变迁方向不是随机的, 而是受到技术的使用特征以及技术应用的社会环境影响,并且提出技术与组织之间存在着“互构”的关系[1],即技术和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组织结构或者社会环境对技术提出要求,技术反过来对其应有的组织结构或者社会环境产生影响。这种“互构”论的视角关注技术和组织双方的能动性,两者之间的相互建构的思路对本文有着重要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以往关于技术与组织关系的研究一方面集中在理论层面的探讨,另一方面是关于技术与组织关系的应用研究,并且就技术的应用在组织内部何以成功或者失败这一问题涌现出一批优秀的实证研究。*参见任敏《信息技术应用与组织文化变迁——以大型国企C 公司的ERP 应用为例》,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6期;张茂元、邱泽奇《技术应用为什么失败——以近代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机器缫丝业为例(1860-1936)》,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刘小涛《双重代理与信息技术在传统企业的推广》,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但是,这些研究要么仅将注意力放在一个组织内部的工业生产和信息管理技术,而极少关注社会发展中具有生活性、普遍性的应用技术;要么是侧重于宏观的社会结构、环境、社会文化因素而忽略了微观层面的技术与使用者的互动。因此,本文将结合新经济的发展现状,以新技术发展背景下被广泛应用的第三方支付技术平台之一——支付宝为例,*为了分析和讨论的方便,本文选取支付宝为对象,但对于其他的第三方支付技术或者新经济中的重要技术媒介,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大同小异。揭示支付宝与社会尤其是公众的微观互动过程,回答第三方支付技术是如何被迅速接受的这个问题,以及二者互动过程中技术在社会环境中所建立的合法性基础。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具体运用深入访谈法收集一手资料,访谈对象为支付宝使用者,主要包括90后个人用户。因此,本文所展现的技术与社会的互动主要体现为技术与社会青年群体的互动。而对于其他人群如何建构自身与支付宝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一问题则可待进一步研究。另外,文章辅之以相关文献和网络中有关支付宝技术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状的介绍资料进行分析。
合法性是政治学和组织社会学领域的重要概念和议题。狭义的合法性问题与国家政权、统治权力有着密切关系,合法性是国家政权得以维持的重要基础和必然追求[4]。但是,这种意义上的合法性研究将对象局限于政治统治、政治组织,无法解释其他组织类型和形式的合法性,而组织合法性通过对各种经济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弥补了这一不足。
组织合法性分为制度学派和战略管理学派两个视角,二者各有侧重。制度学派认为组织受制度环境的制约,为了得到社会承认,为大家所接受,组织必须采纳合乎情理的结构和行为,这种因果关系便是合法性的机制[5]。战略管理学派认为合法性是一种“能够帮助组织获得其他资源的重要资源”[6],组织追求合法性的目的不止是为了实现内部一致性和赢得外部信任, 更重要的是为了能够接近和获得为成长所必需的其他资源[7]。前者将合法性机制视为制度环境对组织的结构化要求,而后者则强调组织在获取合法性资源上的主观能动性。其实,应用技术一方面可归为某种组织类型,是抽象意义上的组织,其行为模式必须符合社会制度环境的合法性逻辑;另一方面每个技术组织又作为独立、具体的个体,努力追求自身的合法性资源。
随着对合法性研究的不断拓展和与时俱进,合法性所指称的对象已不仅限于政治统治集团和企业组织,而是逐渐向社会团体、社会现象及其他事物延伸,而且表达承认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代表人物,还可以指各种社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上的个人[8]。日益丰富的合法性内涵及其维度也大大拓展了合法性的应用研究及其理论解释力。因此,本文运用合法性这一概念,来解释技术在与社会互动的不同阶段中所具有的被社会、公众广为接受的行动策略结构。
在合法性的划分上,存在着不同的维度。例如,萨奇曼将合法性基础分为实用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9];斯科特把合法性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10];达欣等人则把合法性分为市场合法性、投资合法性、关系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联盟合法性[11]。高丙中在解释社会团体发展合法性时划分了社会(文化)合法性、法律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这四种合法性[7];而任敏在追溯一项技术在企业内部何以成功时则将合法性划分为绩效合法性、任务合法性和价值合法性[12]。由此可知,无论是关于合法性的理论探讨还是其应用研究,对于合法性的划分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研究者倾向于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界定合法性的维度[13]。因此,本文根据支付宝技术的现实特性和与社会互动过程中的合法性来源,将技术的社会合法性基础划分为:规制合法性、实用合法性、认知合法性。
1.规制合法性。斯科特认为,规制是合法性三大支柱之一,强调组织因遵守规章制度而获得合法性[10]。组织必须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不然就会受到惩罚甚至直接被取缔。因此,规制合法性具有强迫性,是技术存在所必须遵守的机制。而且,规制合法性是技术获取其他合法性的基础,技术市场化的前提便是必须要获取规制合法性基础。支付宝的规制合法性指的是支付宝技术及其组织通过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规范等方式获取合法性资源,从而有利于技术的存续发展和逐渐获得社会及公众的接受和认可。
2.实用合法性。萨奇曼认为,实用合法性是基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的利己主义考量,这种利益的考量既包括利益相关者与组织之间的直接交换,也包括直接影响公众利益的更广泛的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相互依存关系。同时,他还将实用合法性分成三个子维度:交易合法性,仅从交易的利益角度考虑,当某些参与者感知到组织的政策对其有价值的时候,就会支持这些政策;影响合法性,更侧重于社会建构的视角,参与者支持组织并不是因为组织提供了具体的、有利的交易,而是因为他们应对组织是否能获取更多的收益负责;倾向合法性,组织在当今社会中常常被人格化,公众会将合法性赋予那些诚实的、值得信赖的、体面的以及聪明的组织[9]。
这种实用合法性及其子维度尤其是交易合法性和倾向合法性对解释支付宝技术的迅速成长很有帮助。支付宝技术的实用合法性指的是在其发展过程中遵循市场化原则,不断增强自身的功能满足用户的需求,从而壮大目标用户群体。当这项技术对公众的生活是有利的、对社会生活方式的变革和新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技术便更容易获取实用合法性。
3.认知合法性。认知合法性侧重于社会公众对技术的普遍理解和认可,这时候技术的存在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认知合法性是深层次的合法性,比较难以获取。技术如想获得认知合法性,则应进一步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来为使用者所熟悉并清晰了解,当人们熟知某项技术并认为它的存在是理所当然时,这项技术就具备了认知合法性[13]。支付宝的认知合法性指的是在支付宝功能如此强大、应用范围如此广泛的背景下,支付宝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事物,且成为公众心中理所当然接受和认可、被公众依赖的技术。
简言之,规制合法性、实用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是技术在其与社会互动过程的不同阶段,从社会环境中获取的合法性基础。但需要说明一点,这三种合法性基础并不是独立存在于技术与社会互动的每一个阶段,而更多的是一种理想类型。例如,当支付宝刚刚进入公众视野的时候,支付宝会侧重于寻求规制合法性基础。而当其与社会有了初步的互动后,支付宝便会在已有的规制合法性基础上着重寻求实用合法性。
本文为何选择以支付宝为例来研究技术与社会之间的互构这一问题呢?首先,制度学派强调制度环境通过不断制度化的过程向组织施加影响,这会导致不同的组织之间形成相互趋同和模仿的现象,“即为了与制度环境认同,各个组织都采用了类似的结构和做法”[5]。且因为处于相同的制度环境,对于同一类型的组织来说,模仿较为成功的组织有利于获取组织生存的合法性资源。新经济中的各项应用技术的发展策略,本质上是其背后的组织为了生存与发展而不断寻求合法性资源,体现为不同技术形式在谋求合法性过程中逐渐趋同。而对于国内的第三方支付技术来说,相比于其他第三方支付技术如财付通(微信和QQ)、翼支付、百度钱包、京东支付,支付宝是发展较为领先、成功的平台。因此,以支付宝为例更加具有解释力和典型性,同时可以窥探其他技术形式在被社会接受过程中的互动方式和策略结构。其次,支付宝产生于2003年,在国内第三方支付领域一直处于领先水平,经过十五年左右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齐全的服务产品体系、覆盖面广泛的用户数量和高水平的技术支撑。这更加便于通过这十五年的发展历程较完整地回溯新经济发展中的第三方支付应用技术,在从刚开始出现到逐渐进入人们生活,再到与日常生活融为一体这整个过程中与使用者的互动过程。为了更好地展示和理解支付宝与社会的互动,有必要先对支付宝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一个回顾和梳理。
2003年,淘宝网首次推出支付宝服务,用于淘宝网的电脑端第三方支付服务。这一阶段支付宝主要服务于消费者的网购担保,从消费者在淘宝下单到收到商品期间,消费者可以把货款转至支付宝中,等收到商品并满意后再确认转账给卖家。次年,支付宝从淘宝网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但此时支付宝用户主要是来自于淘宝。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支付宝的注册用户不断增加,同时衍生出支付宝钱包(即支付宝的手机端应用)、余额宝等下属品牌(见下图)。
图 支付宝发展数据
这里需要指出,支付宝指的是包括电子支付、网上支付、手机移动支付等在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支付宝钱包、余额宝则都属于支付宝旗下的功能。支付宝钱包即支付宝的手机客户端(推出于2009年),而余额宝是依托于支付宝钱包进行财富管理的余额增值服务,且可以与支付宝钱包余额一样随时进行转账消费。根据支付宝发布的2016年全民账单显示,4.5亿支付宝实名用户一年的支付笔数有71%发生在移动端。*这个支付笔数中发生在手机端的71%中,90后群体占了90%以上,因此,在访谈对象的选取上也以90后为主。这也可以看出,日常生活中所用的“支付宝”多指的是“支付宝钱包”。在这短短的不到十年间,支付宝钱包已经在全国各个年龄阶层中得到普及。因此,为了使研究问题更加聚焦和突出,本文关注的对象虽然包括支付宝网上第三方支付,但却以支付宝APP代表的移动支付为主。另外,支付宝主要面向个人用户和商家提供产品服务,针对个人用户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免费性质,而针对商家的服务则会收取一定的费用,本文中涉及的使用者主要指的是个人用户。
目前,支付宝已经涵盖了方方面面的服务,包括转账、口碑、余额宝、各项生活缴费服务、蚂蚁花呗、蚂蚁森林、生活圈等等,用户可以在支付宝中完成日常生活所涉及的大部分消费活动。当然,这离不开支付宝一直致力于不断扩展与其他商家的合作。支付宝早在2009年就完成与6大国有银行、15家全国性银行的线上支付合作,而且在覆盖绝大部分线上消费场景的同时,支付宝也不遗余力地大力拓展各种线下场景,包括餐饮、超市、便利店、出租车、公共交通、票务等。从2009年推出手机客户端至今短短八年中,支付宝迅速发展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应用技术平台。作为一款非通讯类软件,支付宝的日活跃用户数量仅次于微信和QQ,可见人们对支付宝的使用频率之高。
从2003年支付宝刚刚出现,到2009年推出支付宝手机客户端至今,这项技术毫无疑问已经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影响,成为推动社会生活方式变革的重要力量。但是,一项新技术为什么能够如此迅速地被社会广泛接受和应用呢?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对更好地理解新经济的发展、新技术的推广有着重要的研究意义。下面将把注意力放在使用者如何建构自身与技术之间的互动上,*本文侧重于从社会公众的视角建构技术与社会的互动。因此,技术在社会范围内被接受的过程及其合法性基础的分析主要建立在社会公众对技术发展和其对自身影响的认识与感知的基础之上。试图在厘清公众与技术之间的微观互动过程基础上探究技术发展过程中的宏观结构化机制——合法性基础。本文将技术与社会的互动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且分别对应技术的三种合法性基础,下面将分别阐释技术与公众双方在这三个阶段中的互动表现形式,以及技术是如何获取自身合法性基础的。
1.规制合法性:吸引与尝试。支付宝刚出现在公众视野时,人们对这一新兴技术平台并不了解,甚至持有质疑,尤其是使用支付宝必须先关联用户的个人信息,当涉及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时,社会信任就更是难以建立。
一开始不太信任的,感觉很容易被骗。让我输身份证号码什么的都很危险啊,(我)是绝对不会输入的。(0720F)
支付宝刚开始出现的时候我还真的没怎么关注,可能我这个人比较谨慎吧,这种涉及财产安全的产品我是不太相信的,觉得自己肯定不会去用的。而且想想要搞清楚里面的使用规则、注意事项什么的就好麻烦,所以对我没有什么吸引力啦。(0818D)
除此之外,法律对线上第三方支付技术的管制规范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发展亦不完善。这种处境下,支付宝首先能做的是尽可能地唤起公众对技术进行尝试了解的欲望,从而为进一步取得公众信任、增加用户数量创造前提条件。这个阶段,支付宝顺应资本发展规律,牢牢抓住用户的心理,初期通过优惠、高收益等政策吸引公众。而用户在这些吸引力下会倾向于选择先有所保留地对技术进行试探。
以余额宝为例,支付宝在2013年刚推出余额宝这一新的理财方式时,既面临着各大实体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的竞争和市场挤压,还要面对社会公众的质疑。这时,余额宝不断提高理财收益率,使得余额宝收益水平高于实体银行的收益;而且余额宝资金可以随时转账、消费。相应地,用户在没有确信余额宝安全性和可信度但是面对高于实体银行利益的诱惑和吸引的情况下,会先选择在余额宝中放入少量的资金,作为一种试用。
一开始是新闻在说,马云和天弘基金合作余额宝引发金融界的……但这个时候我还是持观望态度。我是不可能往里面一下子放两万的,但可以先放两百,一分钱也是钱嘛。试着试着会发现余额宝跟支付宝差不了多少,那再慢慢地多放些钱进去。(0718W)
这个阶段,支付宝和社会的互动主要以技术的规制合法性作为前提和支点。那么,技术的规制合法性是如何获取和体现的呢?第一,支付宝属于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应用技术,初衷是服务于淘宝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因此,支付宝是在阿里巴巴或者淘宝网发展相当成熟并具有极高社会合法性的基础上出现的。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支付宝一开始便受到其所属企业组织的合法性影响。试用支付宝的公众认为,虽然支付宝是一个新兴事物,但是他们倾向于选择基于对阿里巴巴信任的基础上试用支付宝,就像有受访对象所说的“有马爸爸做担保啊”(0722P)。第二,支付宝前期通过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查和备案,并且符合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对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政策。第三,支付宝在发展过程中针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推出了很多的解决方案,帮助用户在使用支付宝进行第三方支付时规避潜在的风险,保障用户的安全。如支付宝在2005年便提出“你敢用,我敢赔”的口号,随后也不断升级安全控件并完善安全认证,与银行合作启动风险联防计划,将陷阱发生率控制在最低水平。以及支付宝还推出账户余额保障服务,规定消费者只要是通过实名认证并安装安全产品,如因支付宝账号被盗造成账户余额损失可以得到补偿。
我觉得支付宝对很多淘宝用户会更容易接受吧,毕竟已经有了一定的接触。(0817F)
我是觉得不管什么技术、什么产品只要是合法的、有保障的就可以相信。所以我会去衡量支付宝是否规范啊有保障啊这些方面,去网上查一下看看新闻也可以自己体验一下,虽然一开始肯定是不完善的,但只要它(指支付宝)做到了力所能及的,我觉得就可以给它机会。(0819Z)
可以看出,支付宝在发展初期一方面遵守外部社会环境的规章制度、市场的运行规则,另一方面从技术内部出发不断完善自身的规制建设来获取规制合法性,实现技术与社会互动的初步阶段。
2.实用合法性:满足与信任。在公众对技术有了初步接触和试探之后,支付宝与社会的互动继续深化。在吸引了公众的注意力后,支付宝何以能进一步地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提高技术被接受程度?公众又是如何回应技术?这一阶段中技术的实用合法性是如何获取和体现的?
第一,支付宝对使用者需求的满足。这里,使用者的需求既包括社会生活中的既有需求,也包括技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刺激出来的新需求。为了满足使用者的各种需求,支付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行动:
其一,拓展业务合作伙伴和业务服务范围。以支付宝钱包为例,近年来,支付宝钱包从一开始简单面向个人用户的电子支付到后来广泛招募服务商户,从国内支付到境外支付,通过不断拓宽支付宝的应用场景,将越来越多的社会生活领域和空间囊括进去。当我们打开支付宝钱包,日常转账消费、生活服务缴费、财富管理、信用评分、交通出行等内容无所不包,支付宝正逐渐在全社会推动形成“无现金化”的生活方式。
从毕业之后支付宝就全面渗透到生活中来,比如买票,手机充值,支付宝中有很多服务,覆盖面很广。(0718W)
其二,不断改进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用户体验。支付宝钱包在不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次次的版本升级,不断充实服务内容、优化技术,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例如,2014年,支付宝升级至8.0版本,重构了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框架,包括支付宝、财富、探索和更多四个板块。而目前的支付宝钱包则是包括了“首页、口碑、朋友和我的”这四个板块。而且,支付宝时刻关注社会发展和用户体验的变化,更新升级的频率也日益频繁。
现在支付宝算是一个手机里必备的软件了吧,用起来也很方便,体验不错。就拿买票来说吧,12306网站买票是很麻烦的,那支付宝里面就很方便。(0720F)
其三,循序渐进调试公众的心理。就以支付宝实名认证为例,如果在发展初期就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等众多隐私信息进行实名认证,用户在心理上一时无法接受从而容易倾向于拒绝。但是,支付宝采用的是先使用邮箱认证,继而是手机号码认证,最后逐渐形成现在的实名认证方式。如此,公众对实名认证的接受有一个缓冲的过程,这种逐渐的心理调适使得公众最终认可技术。
一开始是邮箱认证,这个方式是不抵制的,因为就算往你邮箱里面发什么垃圾邮件的话对你的生活也没什么影响。后来是绑定手机获得密保支付更安全,后来慢慢地渗透再让你只能用手机注册。这个中间会有一个接受的过程。一开始说实名是抵制的,但后来只有实名才能使用某些功能。(0718W)
支付宝对促进社会生活方式的变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到社会公众的生活中,人们感受到了支付宝给个人生活带来的便利性,从而认可技术与自身利益的一致性,基于此,支付宝成功建立了实用合法性。
第二,使用者逐渐形成对支付宝的技术信任。在前期试用支付宝的用户体验基础上,面对支付宝迅猛的服务扩张速度和日益提升的用户体验,用户前期对支付宝持有的质疑逐渐消解了,并逐渐建立对支付宝的技术信任。
一开始作为一个新事物,大家都在观望。现在发展了这么久足以让我放心,而且阿里巴巴的后台也在那。(0720Y)
我一年前还不怎么用智能手机呢,但是现在也在用了。刚开始特别小心翼翼,每次用完都要退出账号,生怕里面的钱出什么问题。可是现在很随意了,随时打开支付宝用都可以,一是习惯了嘛,还有就是在使用中感受到支付宝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而且也很少看到支付宝用户损失财产的新闻。(0819C)
3. 认知合法性:“控制”与依赖。这一阶段技术继续强化对社会生活领域的渗透,从不断满足用户需求逐渐发展至对用户需求和使用的“控制”。前一阶段的实用合法性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演变、发展为认知合法性,表现为社会范围内对支付宝的普遍接受与认可,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下面可以通过几个现象来了解一下支付宝是如何实现其认知合法性的。
目前,很多电商类、金融类、支付类APP都内嵌了根据用户浏览记录和搜索词条并利用大数据算法追踪用户喜欢的技术——“猜你喜欢”,支付宝也不例外。通过对用户喜好的计算、分析,为用户推荐可能合适或者需求相近的商品、服务,这种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以往用户先形成需求再通过技术满足的形式,转变成技术掌握主动性,预测并挖掘出用户的潜在需求。而对于使用者来说,这个技术大大降低了他们的搜寻成本,从而让用户更倾向于形成对技术的依赖。
我觉得(猜你喜欢)挺好用的,蛮人性化的,有的时候会给我(选商品)提供很多灵感。(0727L)
我经常在支付宝上点外卖嘛,有的时候实在想不到要吃什么,就看一下里面的推荐,比如身边的人都在点什么,这样子就可以马上决定吃什么了。(0819C)
另外,支付宝钱包在2015年的更新版本中新增了“朋友”功能,在以往单纯第三方支付的基础上增加交互维度,纳入了现实生活中的社会交往关系,技术开始踏入公众的朋友圈层面。首先,支付宝好友之间不仅可以转账还可以像其他社交网站一样聊天;“有时候给同学转个账就直接在里面聊起来了。”(0727L)其次,支付宝开通“生活圈”功能,用户可以像其他社交网站一样在其中分享日常生活状态和心情;以及,支付宝还在春节期间开展全民“积五福”的活动,并通过线下好友之间五福的交换这一规则设计来强化公众对支付宝在沟通和交流方面的认识和理解。
我记得2016年春节吧,支付宝发起了集五福瓜分两亿红包的活动,那个时候感觉身边每个人都在玩,不管是熟人还是陌生人都相互加好友然后互相分享福字嘛,连我爸妈那个年纪的人都拿着手机摇一摇,真是全民参与了。虽然最后很少有人分到那份钱,但大家玩得都很开心。(0819C)
如上所述,支付宝钱包通过将移动支付和社交两种功能合二为一,在进一步渗透社会公众生活的同时,还有利于技术轻松地“控制”用户的生活选择。
越多干涉你的生活,你就越离不开它,他就能获得不可动摇的地位。(0727L)
既然支付宝愿意和滴滴合作,那前期的风险审查肯定是做过了,因为既然支付宝的名气在这,那肯定有很多商家愿意跟他合作的。然后支付宝在当中进行选择,如果会影响到他的声誉的,影响支付安全这些那支付宝肯定不会去做啊。这就相当于品牌效应吧。(0718W)
最后,支付宝钱包凭借其方便快捷的使用体验使得其他相似功能的应用产品被逐渐替代,而支付宝则成为用户在对比之后继续使用的那个选择。例如,有用户觉得铁路局官方手机客户端的用户体验较差,而支付宝钱包的第三方应用之一——火车票服务则相对较好,那只需要支付宝钱包这一个应用就足够了。
支付宝全面渗透到生活中来,比如买票,手机充值等,支付宝中有的,覆盖面很广,我何必再去下载在手机里安装几十兆的软件去弄呢?(0718W)
从以上这些现象中可以看出,支付宝成功地对用户的需求和使用进行了“控制”,而与此同时,使用者也已经达到了十分认可、依赖技术的阶段。实用合法性在得到社会的广泛价值认可后转化为认知合法性。一方面,从支付宝钱包的用户活跃度来看,以2017年4月为例,支付宝钱包的月活跃用户规模在国内所有APP中占据第三位,仅次于主打社交功能的微信和QQ,活跃用户占比46.08%。*数据来源于中文互联网数据研究中心,取自艾媒咨询2017年5月发布的《2017年4月中国APP活跃用户排行榜》。另一方面,支付宝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一项理所当然、必不可少的技术,对于很多较迟接触支付宝的用户来说,这种认知合法性可以促进新用户更快地达成对支付宝的信任和认可。
1.结论:技术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本文以支付宝技术为例,详细阐释了技术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本文认为,新经济发展中的第三方支付技术被社会迅速、广泛地接受的现象背后,实则表现为技术与社会双方的互动。两者的互动过程可以根据技术所获取的不同合法性基础分为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中技术与社会分别采取不同且相互对应的行动策略。首先,技术在规制合法性的前提下采取行动向公众展示吸引力,而公众则倾向于在承认其规制合法性基础上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接触技术;其次,技术通过不断地完善自身水平、加强技术环境建设、拓展外部市场等方式满足公众的需求,展现实用合法性,而公众则在承认技术的实用合法性的基础上完成心理调适,建立对技术的信任心态;最后,技术继续渗透社会生活,全方位地参与到社会生活当中,从而“控制”用户对技术的需求和使用,而公众则在理解和认可的基础上承认技术的认知合法性,并形成对技术的依赖。
2.三种合法性的关系讨论。技术在与社会不断互动过程中,三种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首先,三种合法性是一种逐层递进的关系,规制合法性是实用合法性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规制合法性和实用合法性又是认知合法性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其次,三种合法性并不一定是独立存在的,例如当技术建立实用合法性的同时也兼具规制合法性或者一部分认知合法性,本文中的划分可以看作一种理想类型;最后,当一项技术建立了实用合法性或者认知合法性,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吸纳其他技术内容时,这些其他技术内容凭借着技术原本的合法性基础,更容易获得在公众心中的规制合法性基础。例如,支付宝在推出余额宝时已经建立了实用合法性基础,因此,余额宝在公众心中也更容易获得规制合法性。但是,三种合法性的建立并非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技术在获得了规制合法性后,如果没能给用户带来良好的使用体验和利益满足感,则无法在社会环境中建立实用合法性基础,从而导致技术与社会之间互动的停滞和中断,这种情况下,技术则可能不被接受和认可。以当前发展势头正劲的共享单车为例,摩拜、ofo小黄车属于发展较为成功的企业,而反观悟空单车,其在刚出现时依托其他发展较早的共享单车品牌的规制合法性基础成功完成与公众的初步接触,但由于自身资金短缺且无法寻得外部市场投资,悟空单车无法给用户带来进一步的利益满足感,没能建立实用合法性基础,最终在推出市场不久后便寿终正寝。
3.技术发展与社会的异化。如前文所言,技术逐渐形成了对社会的“控制”,但是技术的继续发展会否导致社会的异化?技术与社会的互动对技术与社会双方发展都有着深远影响。一方面,社会对技术的信任带来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企业组织的不断进步;另一方面,在二者互动的过程中,新经济发展以及技术的应用对社会生活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变革,消费、社交的便捷对于人们的客观生活质量和主观幸福感的提升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技术与社会的互动并没有结束,虽然当前技术在社会中的被接受程度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但是技术对于社会的影响程度或者说人对技术的依赖程度到底会如何发展变化?机器大工厂时代,马克思认为劳动导致人的异化,人丧失了能动性,个性被压抑、扭曲;而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人工智能大大解放了人类的双手。但是,如今的技术发展会不会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一样,导致社会的异化?鲍德里亚对技术社会持批判态度,认为技术最终成了反对我们甚至控制我们人类自身的东西[14]。因此,在新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除了本文中所探讨的技术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技术对人类社会的持续影响以及其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这一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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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大威]
C913
A
1007-4937(2017)05-0094-08
2017-07-17
周长城( 1957—),男,湖北荆门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经济社会学、生活质量与社会管理研究;程红梅(1994—),女,安徽六安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社会学与公共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