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例暴力抵抗私屠滥宰监管执法的反思

2017-11-01 06:32肖湘罗文涓唐子凡谢荣志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畜牧业 2017年20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违法卫生

文│肖湘 罗文涓 唐子凡 谢荣志(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一例暴力抵抗私屠滥宰监管执法的反思

文│肖湘 罗文涓 唐子凡 谢荣志(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4月11日凌晨2:40,根据群众举报信息,经过多日摸排蹲点核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公安分局对天顶街道一私屠滥宰窝点进行突击执法,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涉嫌私屠滥宰人员的暴力抗法,最终该执法行动以失败告终。本文从这例抵抗暴力抵抗私屠滥宰监管执法实例出发,分析了当前生猪屠宰监管执法领域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例在法律法规宣传、执法预案、执法形式、执法程序、执法设备、联合执法等方面进行了反思。

一、事件回顾

4月11日凌晨2:40,岳麓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公安分局等8名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天顶街道内一私屠滥宰窝点实施突击执法,公安干警首先出动,控制涉嫌私屠滥宰人员2名(周某、卞某,两人系夫妻关系)。控制过程中,因误以为要将周某刑拘,行动遭遇周某妻子卞某阻挠,有多名群众前来围观,其中一人(当事人妻弟)随即起哄,从房子里找出两把刀,拦住执法人员,指挥围观者对执法车辆车牌进行拍照,并与起哄群众一起将相关待扣押的物资全部搬走。动监执法人员为避免事件恶化,在事件中始终保持了克制。事件发生后,区动监部门及长沙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进行了立案处理,迫于压力,当事人投案自首,动监部门对涉案人员周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450元,并处以货值3倍罚款14382元,公安部门分别给予卞某(妻弟)、卞某(妻子)、周某(老板)行政拘留5日、3日、警告的处罚。

这一事件,虽然看似只是个例,但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对动监部门、公安部门的执法威慑力是一次严重打击,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此次执法行动的失败,对我们执法者敲响了警钟,值得每一位执法人员总结与反思。

二、法律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扩大

事件中,有群众议论,“别人杀个猪只是为了讨个生活,又没有影响别人,干吗非得这么认真。”虽然不排除议论者是当事人利益相关人的可能,但这些议论充分反映出部分群众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无知,缺乏主动维护食品安全的观念。

作为动监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仍需进一步扩大,尤其在城乡接合部、拆迁红线范围、拆迁安置小区等地域,必须多部门联合开展几次声势浩大、影响面广、不留死角的宣传行动,将长沙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与打击生猪私屠滥宰、销售白板肉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起来,让违法违规行为无藏身之地。

三、执法预案有待进一步严密

虽然每一次执法行动前都会进行分工部署,但是面对特别危险的执法对象,再审慎的态度都不为过。在行动前,必须结合蹲点摸排的情况,如地形特点、涉案人员数量、屠宰规模、人文环境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周密行动方案,充分准备执法设备,对突发状况有充分应急处置措施,尤其是公安干警对执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需进行充分预估,利用防暴设施设备甚至枪械等形成强大震慑力。有条件的,在执法行动前进行模拟演练,做到尽可能地事前考虑周全、尽可能地维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四、执法形式有待进一步创新

执法的目的,不在于抓了多少人,扣押了多少违法物资,而在于通过执法警醒了多少人,遏制了违法行为的滋生蔓延。当前,对已经查实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实施打击,存在不安定因素,如不经提醒,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抵抗情绪,少数人甚至会以不懂法、不知法等借口抗法。如果优化目标考核导向,调整执法侧重点,如通过采取事先提醒的方式,更能获得周边群众对打击行动的理解与支持,瓦解相关利益人力图造成的舆论攻势。

在打击私屠滥宰中,应创新执法形式,建议不以抓人为目的,通过事先提醒,例如白天张贴公告警告等方式,在有提醒、有警告、有约谈等情况下,对于仍旧我行我素的对象实施打击行为,这样显得更为合情、合理、合法,也进一步降低了执法工作的风险。在充分保护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城管人性执法模式,适当调整现在执法人员的结构,引入女性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充分发挥女同志细致耐心等方面的天然优势,对违法违规对象说法讲法,最大限度瓦解其抵抗心理与对抗情绪。

五、执法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当前对于私屠滥宰的执法工作程序,虽有一定的规范性要求,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因为多方面原因而使得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例如,执法现场情况混乱,无法及时有效亮明身份等。因此,制定一套规范化、标准化、简易化、可操作性程度高、适应范围广的执法程序势在必行。

对于把握不是很大的大案要案,在实施行动前,可对行动前、行动中、行动后的所有过程,实施一次模拟演练,充分考虑执法程序的方方面面,确保行动合法,程序合法,尽可能避免因实施过程中的程序瑕疵行为形成漏洞,甚至引起案件被推翻,执法人员被追责。

六、执法设备有待进一步完善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了依法强制动物免疫、清理取缔违法逃避检疫、暂扣违反动物防疫法物品、受委托打击私屠滥宰等职责,是把好本地区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入口关的主体,职责多,风险大,对执法设备将有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配齐执法设备,每个执法人员应配备的执法设备应包括防刺服、头盔、执法记录仪、电击手电等。对执法设备应制定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专人维护,确保功能正常,随时可用。另一方面,确保设备质量,部分执法设备虽有配备,但是部分质量不太理想,例如强光电击手电电池容量不够会直接影响照明时间以及电击功率,执法记录仪分辨率不够会影响取证等。执法设备的完善有待财政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专业化、精品化程度。

七、联合执法有待进一步落实

目前,联合执法行动,大多数采取以市、区两级动监部门为主体,食药监和公安部门配合参与的形式,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缺陷。由于食药监、公安、动监三部门之间不相互隶属,对于生猪定点屠宰执法的考核任务也有差异,甚至有的没有考核任务,而三个部门之间又缺乏统筹领导的工作机构,导致在联合执法中食药监和公安部门内在驱动力不够,极大影响了执法的震慑力和执行力。因此,组建一个自上而下的区级生猪定点屠宰执法统筹机构,明确级别、人员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考核任务,对于推动联合执法工作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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