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海桓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浅谈绿色电力消费机制的完善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improvement of green power consumption mechanism
■文/马海桓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绿色电力是指利用特定的发电设备,将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转化成电能,发电过程中不产生或很少产生对环境有害的排放物,且不需消耗化石燃料,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绿色电力消费则是指在用电需求侧,电网内的各个电力用户,如各大企业、工厂、居民等,对于绿色电力的消费。
目前,在我国,绿色电力和传统火电的消费并无差别。近年来,电力短缺状况和电力过剩状况相继出现。当电力短缺时,供求关系紧张,造成电力生产成本上升、电网调峰困难、供电质量不稳和拉闸限电等生产、管理和社会问题;当电力过剩时,弃风、弃光、弃水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绿色能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建立需求侧电价响应制度,区分绿色电力和传统火电,可以促进电力用户积极使用绿色电力,减少弃风、弃水、弃光现象的发生,对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用电需求侧,从绿色电力消费所涉及的法律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原则性规定较多,不具有可操作性。现行《电力法》在需求侧的激励方面缺少具体规定,第九条虽然规定了奖励措施,即“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但是并不涉及绿色用电;第三十四条要求供电企业和用户做好计划用电工作,非常笼统,并且也没有涉及绿色用电。可见,《电力法》在需求侧管理、激励等方面对绿色电力消费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难以推动绿色电力的发展。应当在拟修订的《电力法》或者配套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电价响应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价格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需求侧响应电价结构体系。
日本从2016年4月1日开始,面向家庭用户的电力买卖变得自由,家庭用户可以从日本经济产业省认可的任意电力公司购买电力。不同来源的电力具有不同的价格,一般而言,绿色电力的价格要高于火电,但是电力用户通过购买绿色电力,可以享受其他方面的一些优惠措施,相比较而言,也是非常划算的。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这种做法,在用电需求侧的电力消费方面,区分绿色电力和传统火电,对于购买绿色电力的用户,给予一定程度上的优惠。电力用户有持续获得优质供电的权利,也有优先使用和主动消纳绿色电力的义务,在消纳绿色电力时,可获取相应比例的自愿核证减排量。通过碳减排上市获取的收益,弥补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所付的较高电价。通过价格机制和激励机制对支撑系统供求平衡发挥作用,促进绿色电力的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