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局和突破

2017-10-23 12:49景效飞
时代金融 2017年27期
关键词:融资担保对策建议现状

景效飞

【摘要】融资担保作为一条缓解地方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瓶颈”有效途径,面对当前严峻的形势,如何充分发挥职能,帮助小微企业摆脱困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此,笔者对平凉市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现状,提出问题和对策建议,以供各界领导商榷。

【关键词】融资担保 现状 问题 对策建议

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是银行降低信贷风险,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缓释风险条件选择之一。目前,担保行业出现的经营困局也已经引起各界的关注。本文旨在对平凉市担保市场现状调研的基础上,分析融资担保公司在支持小微企业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加快融资担保公司突破困境,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平凉市担保市场的现状

平凉市现有融资担保机构共29家,其中,政策性担保公司10家,商业性担保公司19家。截止2017年3月底,在担保余额为18.86亿元,服务小微企业765家,占全市小微企业总数的8.9%。30家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14.8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上亿元的为5家;5000万元的13家;其余11家为3000万元以下的,据调查民营担保公司抽逃资本金现象十分严重。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并准入的有13家,未准入的有16家,其中,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正常合作的仅剩3家。执行的担保费率为3%~10%。整体信用放大倍数为1.28倍。从数据可以看出,担保机构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的硬伤,无法达到与国有大型银行合作的门槛。10家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由于资本金太少,只能勉强满足精准扶贫及一些政策性信贷业务需求,根本无暇顾及大部分小微企业的担保增信需求。从信用放大倍数也可以看出,担保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过低,民营担保公司业务整体上处于萎缩或停滞状态,个别担保公司已有半年多未开展一笔业务。

目前,平凉市由政府出资建立“风险补偿担保基金”,并开展担保的信贷业务主要有:“助保贷”业务、农业企业扶贫互助贷款、精准扶贫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等,基金总余额为5.35亿元(其中中央2.25亿元,省级0.46亿元),在保贷款余额为46.2亿元。虽然担保放大倍数达到8倍左右,但由于小微企业量大面广,而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注入,缺乏持续的资金补偿机制。而且每笔基金只针对某项具体信贷政策,不能通用。有些贷款,还需要企业提供反担保。加之目前地方财政财力十分紧张,对担保风险难以控制等诸多因素制约,导致政策性担保业务只能惠及部分优质小微企业上,而更多的普通小微企业还是无法享受到政策惠顾。

二、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小微企业中面临的经营困局

(一)担保公司盈利能力较弱,风险准备金提取不足

规范的担保业务是微利行业,担保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保费收入、委托贷款业务以及部分对国债和保本理财的投资。其保费收入取决于担保公司的信用放大倍数和费率。据权威部门调查显示:在正常情况下,担保公司放大倍数3倍,利润率在5%左右,放大倍数在5倍时,盈利能力大致也只有10%。平凉市担保公司整体放大倍数仅为1.28倍,个别经营较好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在5倍左右,担保公司的微利属性导致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相对有限,其历年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也许还不足一笔代偿的付出。

(二)担保公司服务的企业风险程度相对较高

一般而言,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寻求贷款的企业,资信等级普遍较低,抵押物也不充分,风险较大。宏观经济形势低迷的时候,这类企业最易受到冲击。并且担保公司对这类企业的担后管理也存在难点,主要是信息不对称。由于担保公司至今没有连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直接查询企业的债务状况,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了解不充分,有可能影响担保公司对企业债务状况的客观判断。

(三)担保公司在与银行合作中处于不对等地位

在贷款担保过程中,银行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附属合同,因此,担保机构部是处于从属地位。对担保机构推荐的项目,如果银行不同意,担保就无法实施。针对自有客户,银行往往会经过筛选,将资质较差的客户推向担保公司。在银担合作中,银行会充分利用其主导地位,少承担或根本不承担风险,给担保机构较少的授信额度和放大倍数。据调查,2016年至目前,平凉市有16家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退出合作关系。

(四)对担保公司的行业监管不到位

目前,担保行业没有一个成熟的营运模式,国家对担保行业的性质界定也相对模糊,政府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管理依然比较弱化,进而也造成了事实上的监管真空。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如银监局把担保公司排除在金融体系之外,导致监管不足。由于监管缺失,担保公司的服务性功能被逐利性取而代之,不少担保公司参与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等高风险业务。这些因素影响着担保公司的风险大小,也是银行在选择担保公司时的重要判断依据。

三、在困境中求突破

(一)融资担保公司要增强自身实力,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

一是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实行分类引导:对经营出现较大问题的担保公司,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清理,逐步有序退出市场;对规模较小的,要引导其增资扩股、合并重组,逐步达到银担合作条件;对内控工作薄弱、业务力量不足的,要引导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內控水平;对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治理不健全的,要引导其适度分散股权、完善股权结构,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之合作的信心,增加与银行合作和谈判的能力。二是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经营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作用和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不断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防控风险的能力。三是要注重担保模式的创新。融资担保公司要主动适应金融市场需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关注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以破解“抵押担保难”为突破口,扩大抵押物权范围,更加注重企业的实际还款能力,从单纯不动产抵押向多元化动产抵押突破,从有形的实物资产担保向无形的权利担保突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与担保公司的战略合作定位

一是要完善银担合作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二是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对虚假注资、抽逃资本金行为的担保公司要重点防控。重点支持成立时间较长、运作规范的担保机构,适当向政府出资或具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倾斜,择优支持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经营稳健的民营资本控股的担保机构。

(三)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一是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完善再担保机制,提升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二是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地方政府要发挥作用,加大投入,积极探索适合辖区实际的政银担合作机制,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

三是明晰地方监管责任。地方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要重视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防范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风险事件。加强对注册资本金的管理,要认真执行《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融资担保风险事件应急预案》中“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或分支机构运营资金的40%要存放协议托管银行专户”的规定,严防担保公司抽逃资本金及其它违法活动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彦.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机制的选择与创新[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5(5).

[2]陈其安,陈亮.基于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博弈模型研究[J].经济问题,2008(4):21-2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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