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7-10-23 14:55孙丽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社会组织政府问题

孙丽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重要性,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对策。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化绩效评估,健全监督体系;大力培育社会组织。

【关键词】 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问题;对策

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重要性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指政府为了履行相应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责,通过财政支付的方式直接从各类社会组织中购买其相关的公共服务,以实现政府自身财政支出效率最大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行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西方国家,由于这种模式在转移政府职能、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方面的显著成效,随后在西方国家得到普遍运用。在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探索开始于1995年的上海,随后一些大城市也纷纷效仿。近年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领域、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购买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完善,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满足人们社会需求,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可以满足公众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从发展阶段来看,目前,我国已经从生存型社会进入到发展型社会,在这个新的发展阶段,尽管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主要矛盾没有变,但是人们物质文化需求发生了重要变化,朝着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的方向发展,这就需要为群众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势是集中精力办大事,但是政府有局限性,不善于提供个性化的、差异化的、多样化的微观服务,社会组织恰恰有这个优势。提供社会服务,如果说政府是一艘航空母舰,那么社会组织就是一个一个的小帆船,通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就可以为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元化的服务。

2、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或通过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大包大揽。由于政府直接供给公共服务,其垄断的地位使公共服务缺乏市场竞争压力,失去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导致机构臃肿膨胀、人浮于事,资金使用的低效、公共资源的浪费以及权力的寻租行为。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让社会组织有更多机会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形成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格局。通过多方面的提供,增加公共服务的供给,提高公共供给的效率。

3、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我国从1988年提出转变政府职能以来,经过近30年的改革探索,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政府职能转变的任务仍然需要继续推进,政府和市场和社会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边界需要进一步明晰。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政府管住、管好它应该管的事。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把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给社会组织来提供,这样一方面可以改变政府既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又是生产者的状况,同时可以促进政府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公共服務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方面。

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向社会组织购买部分公共服务,内容涵盖老年人的健康和社交服务,青少年的专业辅导、支持陪伴服务,特殊群体的支援服务等方面,既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也激发了社会组织的活力。但同时,还存在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规模、购买范围还比较有限、缺少监督体系等问题。

1、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这种新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我国,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仍然处于探索试验阶段,全国统一性的政策文件比较少,而且这些文件对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保障、监管机制和绩效评价等,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与购买服务相关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在购买内容方面只规定了大宗货物或工程的采购,而没有关于购买服务的条款;在购买客体方面,社会组织也不具备资质。这一法律对政府购买服务并不能形成强有力的约束。由于政策和法律的不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过程、形式以及监督都缺乏统一的标准,政府部门自主权过大,随意性较强。

2、购买服务的评价和监督体系缺失

目前,对于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普遍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价体系和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致于发生“重投入、轻管理,重资金、轻绩效”的现象。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使得一些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品质下降和民众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公信力下降。目前有限的监督主要体现在购买服务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上,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制比较少。此外,现有评估体系对服务对象的意见重视不够,缺少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绩效评估。

3、社会组织发展规模弱小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为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社会组织有了大规模的发展,但从总体规模、社会影响力来看,力量还非常弱小。从数量上来说,以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来说,发达国家一般超过50个,发展中国家一般超过10个,而我国仅拥有4.4个(按2014年底首次突破60万个来计算)且发展不平衡。从社会影响力来说,社会组织总支出占GDP比重、社会组织增加值占GDP比重、社会组织就业占经济人口比重、慈善捐赠占GDP比重均和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大的差距。因此,社会组织在量上还是质上都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其公共服务提供能力,也影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有效开展。

三、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对策

1、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政策规定上,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的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资金来源、评估机制、过程管理等,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即可根据政策开发服务项目并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标采购。在法律上,要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修改和调整,将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2、强化绩效评估,健全监督体系

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指标要量化,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严格的专业多元的外部监督机制,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服务绩效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果评估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追究责任、采取补救措施降低风险。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建立人大、纪检监查、审计等职能部门联合监管以及公众监督、舆论监督为一体的监管网络体系。

3、大力培育社会组织

一是改革体制机制,打破“双重”管理体制。以前,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在向民政部门申报登记之前,还需要找一个政府部门做业务主管。这种登记和管理的双轨制成为束缚社会组织发展很重要的制度障碍。现在,国家规定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不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到民政部门备案登记,这就降低了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二是限期脱钩。限期脱钩就是要转变官办社会组织的身份,让社会组织真正回归民间。三是加大扶持力度。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组织还处在起步阶段,政府应继续坚持培育和发展的理念,为社会组织的成长提供必要的政策、财力、人力等各方面支持。

【参考文献】

[1] 黄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机制构建[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

[2] 唐忠义,陈晓玲.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理论逻辑、现实难题与路径创新[J].求实,2016.1.

[3] 胡杰成.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实践探索—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调查报告[J].改革与开放,2016.2.

【作者简介】

孙 丽(1981.12-),山东淄博人,硕士研究生,任职于中共淄博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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