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代价:赔偿数万判刑半年

2017-10-23 06:16周秋元李信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许某宋某罗某

周秋元 李信江

从四川省简阳市来到南昌市打工的罗某,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会付出如此大的代价: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罚款一千元,赔偿被害人65000元后,日前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那天,被告人罗某与工友许某、李x某在南昌市红谷滩万达旅游城工地万达茂西门装运材料进入门岗时,因未能提供门条被值班保安李某、被害人宋某阻拦,李某与许某发生拉扯推搡,被罗某等人劝开。许某离开现场几米,被李某、宋某追上。被害人宋某用对讲机将被害人张某叫至现场。李某与许某扭打,宋某帮忙拉扯许某的衣服,被罗某拉住,而后罗某用拳头击打宋某右眼,宋某用对讲机砸罗某的胳膊,扭打过程中宋某倒地,罗某用脚踢其左腰部。张某上前帮忙,被罗某击打鼻梁,张某使用携带的螺丝刀戳伤罗某的臀部,罗某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后被旁人劝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面部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宋某躯干部外伤致第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当日,公安人员在南昌市红谷滩生米镇万达茂停车场岗亭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及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宋某65000元,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两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協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关于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由此可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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