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7-10-23 07:58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民事权利营业执照

刘 祥

(650500 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 昆明)

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刘 祥

(650500 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 昆明)

在社会经济活动当中,公司是最为主要的主体,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登记获得营业执照以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民事权利以及责任能力,在登记以后,可通过公司名义开展一系列经营活动。尚未得到登记的,则无法开展相关活动。作为公司成立之初所需要经过的程序,在实际操作当中,设立中公司当前法律地位和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继承关系面临许多操作上的问题和麻烦。本文基于实践层面,建议建立健全相关法规,赋予设立中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

设立中公司;权利义务;问题;法律地位

在社会经济活动当中,公司是最为主要的主体,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公司这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设立经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登记获得营业执照以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民事权利以及责任能力,在登记以后,可通过公司名义开展一系列经营活动。尚未得到登记的,则无法开展相关活动。在公司开始办理设立到完成设立登记这一过程的法律形态,我们称其为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作为公司成立前的必经过程与步骤,目前的法律地位与设立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在实践中面临一些操作上的麻烦和问题。本文基于实践层面,建议建立健全相关法规,赋予设立中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

1 设立公司的定义及法律性质

1.1 设立公司定义

我们认为,设立公司是指以设立企业法人为目的,自订立公司章程、进行名称预核准并按照公司登记设立条件进行筹备至取得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注册失败的一种过渡性组织。设立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组织形态,它不同于公司设立。公司的设立是一个动态的、连续性的行为过程,而设立中公司是伴随设立行为而产生的相对静止的实体概念。

1.2 设立公司的法律性质

对于设立公司是否能够基于法律层面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同时享有特定的权利、承担特定义务,公司法理论迄今为止尚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同学者在理论认识层面各不相同,主要有下面几点:

第一,具有自身特性的非法人团体说。这一学说指出,设立公司是一种拥有自身特性的非法人团体。在公司设立时具备独立性,具备有限的法律人格。这一学说基于民事能力理论作为前提,认为作为公司的雏形,设立公司在收到股东出资以后便有相应的财产承担责任;构建了相关组织以后,已具备相应的意识以及行为能力,可以通过团体的意识开展相应行为。但基于法律层面而言,因为并未进行登记,不具有法律人格。

第二,合伙说。这一学说指出,在公司成立前公司设立发起人是合伙人,发起人所形成的团体为合伙,“若公司未经核准登记,即不能认为其有独立人格”,而由发起人对该团体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权利能力之社团说。该学说是传统大陆法理论,其以同一体说作为前提基础.作为营利的社团法人,公司具备独立人格,而设立公司作为公司的前身与基础,其理应具备社团属性,但尚未获得法人资格,没有权利能力,因此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

2 设立公司目前的法律地位

在对设立公司法律地位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先就我国对公司(即设立后)法律地位的规定进行一定的了解。我国出台的《公司法》相关条例指出“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条例强调“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经公司登记机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基于上述法例条文能够知道,在获得营业执照之后,我国公司才具备法人地位,对外具有民事权利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通过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在登记完成前,设立公司尚未取独立的法人资格,仅仅是非法人组织。

我国并未出台相关法律对设立公司法律地位进行规定。但基于公司的法律地位能够发现,设立公司并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以设立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3 赋予设立公司特殊法律地位

在法律条文当中,设立公司的法律地位同样鲜有涉及,而公司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尚没有明确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立法应赋予设立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准”法人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资格,设置设立公司特殊法律制度:在设立目的达成的情况下,设立公司权利义务由设立后公司承继,而在设立目的未达成情况下,设立公司权利义务由发起人承受。理由如下:

设立公司是不存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但在发起人订立协议,以设立公司为目的,明确各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后,设立活动即具有明显的“准法人”的性质。设立公司的活动中设立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赋予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设立公司的活动,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是享有权利,并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综上所述,对设立公司赋予特殊法律地位,不但有助于弥补法律空白,同时有助于实践,对企业开展活动有很大帮助。

[1]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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