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林鸟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浅析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施林鸟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2010年5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定义危害方面入手,浅析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危害;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10年5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这“两个规定”是在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不断完善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努力提高办理刑事案件水平、确保从源头上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杜绝冤假错案出现的大背景下制定和出台的。这“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定义危害方面入手,浅析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
所谓非法证据,简言之,就是指以违反法律规定为代价,以非法方式、方法获得的证据材料。关于非法证据,学界有不同的主张。有人以取证主体不同身份的非法取证行为为标准,把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定为:①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时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抑或是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为线索获取的其他证据。②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收集、制作的证据材料。也有人主张凡是收集证据不合法的,就是非法证据。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第二,收集程序或方法不合法;第三,收集证据的种类或来源不合法。还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是国家司法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搜查、扣押、窃听等非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而获得的证据。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和世界人权状况的发展,以及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认识的提高,以上对非法证据的定义就显得过于狭窄或偏颇。因此,本文认为,界定非法证据的外延,应把握几个标准:一是广狭义划分标准;二是收集过程标准;三是证据内容与来源标准。基于此,本文认为非法证据应该是:任何违反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严重影响正当程序与审判公正的证据,而不管采证主体是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
非法取得的证据既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采取刑讯逼供等,又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如采取窃听、秘密录像、跟踪等,无论是哪一种违法取证行为,其目的一般都在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一些违法取证行为确实也能获得起到这类作用的证据,但纵容违法行为势必会造成下列危害。
(1)对国家机关的威信产生损害。以违法方法达到排除违法犯罪的目的,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刑事诉讼中的公正性也难以得到一般公众的认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
(2)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产生扭曲。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伟大的目的都不能成为进行违法行为的借口,这一基本的信念和相应的证据规则有利于养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如果违法取证行为被默许、被宽容,只会达到相反的作用,使执法人员产生手中的权力不受限制的意识,破坏其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3)以非法方法取证,容易形成虚假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等肉刑及其精神折磨之下所获取的被告人口供,容易形成虚伪供述,而且由于违法行为的存在,难以确认供述的真伪,当被告人供述有矛盾时,取舍证据成为令人棘手的问题,特别是该供述在证据体系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时候,尤其如此。因而“虚伪排除论”成为确立排除违法取证行为的证据规则的重要理由之一。
非法证据的采信往往是以牺牲国家法律确立的秩序和宪法保障的个人权利为代价的,而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法治社会企图通过程序性技术来限制和矫正公权的移位与恣意滥用,消除文明社会中的野蛮侦查、新型采证带来的新的危险的一项救济措施。
(1)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干涉和侵犯。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制度价值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和要求。
(2)构建非法证据排除法则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素质,推动侦查工作的正确进行。建立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减少对口供的依赖程度,促使他们在收集证据时更多地注意程序的合法性,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尤其是提高收集、分析、运用证据的能力,同时可以使司法机关注意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成为优良的执法人员。
(3)建立非法证据排除法则,有利于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与非法拘禁现象,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较为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由于法律虽然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但在具体的诉讼实务中并没有彻底否定非法证据的效力,这就为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非法取证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建立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可以使一些司法人员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行为徒劳无益,从而在根本上遏制和清除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