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古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就在我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现实中,该项制度却因立法的缺陷和实践方面的困境,导致其功能的发挥以及自身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制约。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研究人民调解制度在实践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然后对症下药,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建议,从而使该项制度能够更好地运行,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更有利的作用。
关键字:人民调解制度 存在问题 建议
一、西藏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1965年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制度逐步在西藏地区建立和发展,这些年来,西藏地区和全国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规定,在西藏广大的农牧区广泛地建立起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因为西藏地区特有的风俗文化以及该地区民众整体的文化素质水平的限制,人民调解指导体制重叠,机构建设薄弱导致指导不力,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很多条文在此地无法展开,因此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展开;还有就是西藏自治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因为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出现词不达意、不知该如何表达等语言关问题,导致调解最终以失败而告终等等问题。总体而言,西藏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只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层组织自治能力较弱,人民调解缺乏经费保障。虽然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但在实践中,不止是诸如西藏这样西部偏远地区,还有像江苏、上海等这样的东部发达城市,大都存在着调解工作经费短缺这样一个普遍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引发的后果就是严重挫伤一线调解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信心。
(2)人民调解员的能力与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社会形势下,对人民调解工作者有“三种素质”、“四种能力”,其中“三种素质”是指,有坚定的政治思想立场,渊博的知识、良好的品德。“四种能力”是处理问题收放自如、熟练自信的能力。基层的人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就有数量大、频繁性等特征,且矛盾内容涉及范围广,因此这就要求人民调解要深入群众,保证及时了解矛盾进展,上下一心,多管齐下,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保持长久、深入、良好的关系。
(3)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在《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几部法律法规中对当事人如何从司法角度办理确认调解协议的相关手续以及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但操作性不强。因为西藏地区特有的风俗文化以及该地区民众整体的文化素质水平的限制,人民调解指导体制重叠,机构建设薄弱导致指导不力,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很多条文在此地无法展开,因此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展开。
二、对策研究
近些年来,由于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西藏经济正在实现跨越式发展,这是改革完善西藏人民调解工作的时代机遇,也是实现西藏社会局势的长治久安对策之一。针对目前西藏人民调解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西藏自治区政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应该建立基层组织财政保障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多措并举,建立一支与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制度得以运行的关键,是调解过程中的灵魂人物,因此不仅仅是西藏,在全国范围内,都应该建立相关的基层组织财政保障制度,解决人民调解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在人民调解工作者的队伍经常开展“三素四能”业务比拼和学习,保持和加强调解人才队伍的建设。
其次,应该强化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制”;加快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建设。虽然人民调解制度只是民间的一种调解手段,但是其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因此在平时的调解工作中,应该向百姓宣传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白人民调解所产生的调解结果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多大,并指明如果不按调解协议办的严重后果,善基层的普法宣传工作等。
再者,完善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救济程序,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优势,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前文指出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依旧紧张,因此民间的纠纷能“私了”就尽量做到不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在调解实践中不断完善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救济程序,这样能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甚至多方的矛盾纠纷等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同时也发挥出了人民调解制度方便、快速、准确、有效等基础性优势,适合西藏的经济及人口分布现状,有利于西藏自治区“大调解”格局的形成。
最后,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立城乡二元化的调解组织和制度,使司法与调节有效连接,从而提高调解结果的权威性。
人民调解制度在当今时代依旧没有过时,只要我们拿出敢于创新、用于尝试的勇气和魄力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各种理论建构和实践尝试,在西藏这片纯洁的土地上进行创新试验,这朵“东方之花”定会更加自信的开放在西藏的雪山之巅 ,焕发出新的活力;只要我们抓住社会转型这一历史机遇,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统筹兼顧,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各项机制,那么一定会让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的这片神州大地上更加具有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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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格桑拉姆(1996-),女,西藏日喀则人,中央民族大学2014级民族与社会学系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专业本科生。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