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溧瑾
摘 要:其实从本质上来说,虚拟财产同样具有物权属性,而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虚拟财产被盗事件的量刑之上其实还存在很多问题。故此应该从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入手,选择虚拟财产失窃适用的罪名,以此来进行量刑,借此来探究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当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纠纷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所以说从法律层面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从笔者的实际经验出发,对这类问题进行了总结,希望能够对虚拟财产权的保护带来一些思考。
关键词:虚拟财产;刑法属性;保护路径;研究
现如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难以离开互联网,网络游戏以及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了青少年较为推崇的生活方式。根据相关数据分析,中国的网络游戏用户数量已经突破了一千万,其年龄主要集中在20到24岁之间。在互联网技术以及网络游戏的高速发展之下,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是有发生,有接近80%的游戏玩家都经历过盗窃事件。所以如何在法律层面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是我们当下急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互联网时代之下保护好民众的私有财产。
1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
1.1 基本概念
从概念上来说,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的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之中并且能够通过一定的计算机程序在网络之间进行数字化转移的非实体的财产。对于虚拟财产的范圍,相关学者并没有形成准确的归纳。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首先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具备一定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信息,主要包括在离线市场内通过交易行为获得的具有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例如游戏玩家在互联网平台中积累和储存的‘货币、‘装备以及‘宠物等等虚拟物品。其次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财产的概念应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之上有所增加,即凡存在于特定网络空间之内的虚拟物品且在归属权上具有专属性的特质,都应该被称为虚拟财产。简单来说像如个人的社交账号,空间专属主页以及电子邮箱的域名等等其实都应该带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对比两种观点,其实第一种观点应该属于狭义上对虚拟财产的理解,而第二种观点则属于广义上对虚拟财产的理解。两种概念各有可取之处,但要作为对其进行保护的参考,还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
而相关法律专家认为,只有当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发生法律层面上的联系时,这时虚拟财產才进入了被法律保护的圈子内。简单来说,法律保护虚拟财产,保护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而是附属在物上的‘社会关系。一旦联系发生,虚拟财产就会完成由‘物向‘财产的转变过程,法律才能够履行对其进行保护的职能,但如果这样的联系没有现实社会元素的参与,法律也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基于此我们可以得知,上文中提到的对虚拟财产的狭义理解其实更为准确。
1.2 基本属性
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不具备‘物品的独立性,这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使用以及转移都是在互联网运营商的技术支持之下来完成的。如果互联网运营商终止服务或者因为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断服务,那么虚拟财产就会消失,直到下一次运营商恢复技术支持,虚拟财产则又会重现。互联网运营商通过向用户提供虚拟财产而获取收益,虚拟财产到实体货币的转化是在网络运营商的参与之下才能够完成的。[1]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只有能依附于互联网运营商而存在,所以它其实不具备‘物品的独立性。其次虚拟财产在互联网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存在债权属性,但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范围却已经拓展到了玩家与玩家之间,因此对虚拟财产的属性我们不能从债权的角度对其进行解释。最后如果用新型财产权利对虚拟财产权进行定性,那么依靠原有的法律体系则很难对虚拟财产进行规制。因此这方面的局限性是难以避免的。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其实具备双重属性,只有保持其债权以及物权的动态分布,借助于不同的主体使两者之间呈现出不同的组合才能够形成虚拟财产权。
2 现阶段虚拟财产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2.1 罪刑法定困难
简单理解,罪刑法定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属于违法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作处罚。而目前国内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围绕着虚拟财产所产生的违法行为做出准确的解释。具体来说,《宪法》、《民法通则》以及《刑法》中对如何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因其法律条文的叙述较为模糊,所以根本难以确定虚拟财产究竟适用于哪一门法律。再者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根本没有办法用以上三部法律中的法律条文去解释。基于此,很多司法机关在日常的工作中遇到虚拟财产侵权事件都不予立案,很多民众在侵权发生之后根本申诉无门。[2]其实出现这一问题与当前国内司法界没有对这个问题达成共识有很大的关系,未来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结合虚拟财产侵权事件的犯罪特征来对完成入罪。
2.2 收集证据困难
虚拟财产侵权犯罪事件其实区别于一般的犯罪事件,在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地点上都存在很大的特殊性。首先借助于发达的网络,即使远隔万里罪犯也能够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一旦这样的区域跨越了地区以及国家的限制,这会给有关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题。而侦查取证是量刑的前提,只有收集到足够有利的证据,才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最公正客观的惩处,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国界限制,犯人、实施犯罪行为所用的服务器以及被害人可能位于三个不同的国家,基于这种现状就必须完善现有的处罚标准,制定完善的引渡条例。
2.3 确定犯罪数额困难
通常情况下虚拟财产犯大都是结果犯,也就是说只有侵犯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才能够对其量刑。但实际工作中要想确定虚拟财产的实际货币价值其实存在很大的难度,因为它不像货币或者重金属一样可以准确的计量。而且如网游武器装备以及宝物等虚拟财产其实际交易的显示价格也存在很大的波动性,当前还没有一套完善的标准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也正因为如此,很多法律界以及经济界的学者都反对将虚拟财产侵犯权视作犯罪行为来处理。
当前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主要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来完成的。首先是虚拟财产供应商向用户提供虚拟财产时所规定的价格,其次是用户为了得到虚拟财产所投入的人力以及物力,最后是大多数虚拟玩家进行交易时的价格。但其实从本质上来说,以上几种方式各有利弊。未来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一定要遵循基本的价值规律同时参照相关的法律条文,要在两者的指导之下来完成。
3 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
3.1 刑法修正案对这部分内容的解释
如果单纯的通过立法解释无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其实我们就可以借助刑法修正案加强对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刑法规制。在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中,就扩大了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范围,而且也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的违法事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综合来说,本次修正案即明确了刑罚的内容又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加大了惩罚的力度,这是从法律层面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一次伟大尝试。但其实本修正案中的条款还存在一系列的弊端,虽说其对虚拟财产侵犯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对计算机中的信息进行保护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但要想真正追求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还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3]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文很容易出现处罚过重或者过轻的问题,这有碍于司法公正。
3.2 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更像是政府针对于某几种违法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来说,其实这更像是对当前刑法规定的一种补充,这类法律应对虚拟财产侵权事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单行刑法獨立于刑法典,但内容上却不如刑法典完善,其本质应该属于特别法。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对现有的刑法条件进行修正,制定刑法修正案。在此基础上,可以尝试制定一部专门的刑法来对虚拟财产侵权犯罪行为进行保护,这与虚拟财产的犯罪特点有很大的关系。
一旦新的犯罪行为出现并且危害到社会安全的时候,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法内容进行调整。但如果新出现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刑法这一客体的承受能力,则要么应该重塑刑法体系,要么通过单独的刑法模式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制。虚拟财产侵权犯罪事件,从很大意义上来说正具有这方面的性质,因此单行刑法其实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一条可行之路。
综上所述,当前飞速发展的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但对于计算机互联网在法律层面上的监管其实还存在很大的滞后性,也正因为如此相关的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才层出不穷。虚拟财产属于网络的一种衍生物,社会生活中网络急速的普及,随之虚拟财产被日益突显出重要性的一面。就虚拟财产属性来说,在法律层面上是怎样看待的,刑法学界就此争议非常大,并且此问题牵涉虚拟财产侵犯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因而意義相当重要。但当前国内的法律并没有办法对这类事件做到有效的监管,有关部门在面对此类事件的时候往往都有心无力。基于此我们需要从法律层面探寻出一条保护虚拟财产的可行之路,本文从虚拟财产刑法的基本概念与属性入手,深入分析现阶段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着诸如罪行法定困难、收集证据困难、确定罪行数理困难等问题,进而寻求虚拟财产的各种可能的保护路径。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中国法学,2017,(02):146-172.
[2]陈宝男.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保护[D].深圳大学,2016.
[3]曹一雯.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2):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