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财说风险及控制

2017-10-20 04:39裴清泉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7年12期
关键词:营改增风险控制

裴清泉

摘要:随着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了诸多机遇,同时又出现许多风险和挑战,本文一方面从“甲供材”、预收款、纳税人资格认定、缴纳“一税二费”等方面分析了涉税风险,另一方面又从会计科目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应交增值税”科目结转方面分析了会计核算风险,面对财税风险,需要正确地把控新政策,识别风险、驾驭风险、管控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财税环境;风险;控制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自此建筑服务纳人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实现了销售货物和劳务、提供服务、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全业务覆盖。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财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对比新旧两种税制,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特定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总包方在向业主(发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会计上确认工程结算的同时需要确认销项税额,扣除采购环节取得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体现了增值税的抵扣原则。但缴纳税款多少取决于取得抵扣凭证多少,唯有“上下联动,合作共赢”,才能“应抵尽抵”。

(二)“营改增”后,新政策层出不穷,财税环境发生突变,财务工作面临巨大挑战,需要不断学习,不断适应新形式,不断完善自我。

“营改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税收分类编码、“金税三期”、办税实名认证等新政策相继出台。

1.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6】36号文件,其实质是建筑业营改增的纲领性指导文件,随后接踵而来仍是一批批新政策规定;

2.2016年5月1日起,税务机关推行《商品、服务税收分类编碼》,要求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选择相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如果不选择或错误地选择,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或开具与经营业务不相符的发票;

3.2016年5月,“金税三期”上线,国、地税数据实时共享,运用大数据、云计算进行比对,对虚开发票和失控发票等行为实施监控,偷税、漏税、超范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象将被一网打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实行全员全额申报,重点监控:逾期不申报、零申报和“一户申报一人”,将个税系统申报的人数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人数相比对,有效遏制了虚假纳税申报的现象;

4.2016年12月起,实行实名认证,“刷脸”办税,我们面临专业知识与信用考验,财务人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越来越来高。

二、识别风险、应对风险、规避和化解风险

从实际工作来看,笔者认为“营改增”后建筑业财税风险主要是涉税风险和会计核算风险。

(一)涉税方面的风险及控制

归纳起来,建筑业营改增后主要涉税文件有10项:财税【2016】36号、税总公告【2016】17号、税总公告【2016】23号、税总发【2016】106号、财税【2016】74号、税总公告【2016】53号、税总公告【2016】69号、财税【2016】140号、税总公告【2017】11号、财税【2017】58号。

以上文件规范了建筑企业的涉税行为,在工作中需要我们正确地掌握和把控,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1.“甲供材”的税务风险及控制

按照政策规定,“甲供工程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些管理者就偏激认为,只有甲方供应主要材料才适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片面地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放弃享受优惠政策机会,造成多缴税款,加重了企业税负。

实务中,需要我们正确理解“甲供材”税收优惠政策,法规中没有对材料种类和比例做明确限制,材料,设备和动力均适用,哪怕是一方水,一度电,一个螺丝钉都可以。

2.预收款的税务风险及控制

财税【2017】58号文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属于未发生纳税义务,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该是对财税【2016】36号第45条的修改,是利好政策,大大降低了建筑企业税负。

建筑企业开工前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开工预付款,属于未发生纳税义务,只需要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施工的工程项目,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同一地级行政区外跨县施工的工程项目,需要向施工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预征率2%,简易计税方法预征率3%0

3.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风险及控制

有些人认为,只要一个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累计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需要做一般纳税人登记。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导致应该登记一般纳税人而未及时做登记,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和信用风险,不仅会按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补缴欠缴的税款,同时按日万分之5缴纳税收滞纳金,有可能还会带来一定金额的罚款。

国税令【2010】22号明确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的累计销售金额。正确计算方法是滚动计算,连续不超过12个月,也就是从现在当月往前倒推11月个月,比如现在是2017年10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就是: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

4.缴纳“一税两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

按照规定,建筑企业应当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预缴了增值税,同时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简称:“一税两费”)。特别强调的是,在施工地和机构所在地计算“一税两费”方法是不同的,需要正确地计算应纳税额。

税总公告【2016】17号和【2017】11号文明确规定,同一地级行政区管辖下跨县施工,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不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管辖下跨县施工的,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施工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一税两费”缴纳的原则:施工地是以实际预缴的增值税为依据来计算缴纳的,机构所在地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来计算缴纳的。

5.购进“三类资产”的税务风险及控制

有些人认为,既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允许抵扣进项,那么在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只需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36号文第27条规定,取得“三类资产”并用于简易计税工程是不得抵扣进项的,但只适用“专用”,用途具有唯一性,一旦用途发生改变,由“专用”变为“混用”,进项税额是可以转入,允许抵扣的。

正确做法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否则用途发生改变,会丧失或放弃抵扣权,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二)会计核算方面的风险及控制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下发了全行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

2017年1月26日,财政部会计司对财会【2016】22号文中有关问题给予重新解读。

仔细研究以上规定,会计核算方面的主要风险有以下方面:

1.滥用会计科目的风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等10个2级科目,在“应交增值税”级科目下设置10个专栏,10个专栏分别记录不同情形增值税税额,工作中需要我们正确地使用,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2.当期取得专票不认证的风险

有些会计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为360天,如果当期不认证就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其实也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一方面会造成企业资产或成本费用不能及时入账,另一方面致使会计信息失真。

为防范这一风险,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当期不认证,也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先通過“待认证进项税额”二级科目,经认证相符后,再转入“进项税额”;如果选择计税方法,先通过“待认证进项税额”二级科目,经认证相符后,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不允许抵扣再转出,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3.“应交增值税”科目不结转的风险

月末,“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各专栏借贷相互抵销后,会出现借方或贷方余额,为了确保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相一致,必须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1)月末,“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各专栏相抵减后,若是出现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有尚未缴纳的税款,自“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零。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

(2)月末,”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各专栏相抵减后,若是出现借方余额,产生留抵税额,需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不用做账务处理。

三、结论

“营改增”是一场变革,建筑业财税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既有机遇又有风险和挑战,我们需要不断强化政策的适应性,运用好政策,及时发现风险,管控风险,规避风险。由于水平有限,文中观点如有不当,还望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

[5]《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则会【2016】2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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